家庭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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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转院治疗;
(五)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七)酗酒、吸食毒品、服用管制药物,以及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保险金额
第四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符合承保条件并注明的家庭成员人数。
但如果被保险人中含有未成年人且人均保险金额超过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险金额上限时,超过部分在其他成年被保险人中进行均摊。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人身伤害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
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血液、X光等检验报告;
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治疗的须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六)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包含被监护人)在其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
(二)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
(三)饲养动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三、附加雇用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他人在住所内从事家政服务、搬家活动中,因过失、疏忽导致被雇用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附加用电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室内线路短路造成主险承保的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室内附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允许的人员疏忽或过失导致错误使用、超负荷运行;
(二)公共供电线路发生意外事故;
(三)供电线路设计施工错误。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自然磨损以及超过使用年限。
五、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豢养的有合法准养证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二)宠物没有合法有效准养证;
(三)宠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四)违反当地宠物管理规定。
六、出租屋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合法出租的房屋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建筑物倒塌;
(三)入室盗窃、抢劫。
第二条因发上述意外事故而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害时所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承租人的故意行为;
(二)承租人之间的恶意行为。
第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人数及真实姓名。
在保险期间内,若承租人发生变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对承租人变动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房屋受损暂时不能居住,保险人对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不好于受损前的实际状态)时,被保险人临时在外租房产生的租房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房屋恢复可居住状态后,被保险人继续租房居住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日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被保险提出索赔时,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或住宿发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租房费用赔偿金额:
租房费用赔偿金额=每日赔偿限额×
实际租房天数
实际租房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租房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八、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保险人对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不好于受损前的实际状态)前,被保险人实际租金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租金损失;
(二)水电费、物业费等杂项费用损失。
第三条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不得拖延。
对于故意拖延造成租金收入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提出索赔时,还需提供租房合同。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事故发生前30日保险房屋的有效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每日租金,并以此作为日租金赔偿金额。
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日租金赔偿金额×
实际房屋修复天数
实际房屋修复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九、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定额保险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出差、旅行时,因盗窃、抢劫导致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挑衅行为;
(三)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
(四)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第三条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包括附件);
(二)手提电脑及其附件、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话及其他移动通讯设备(包括附件);
(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四)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七)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八)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十)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十一)租赁的设备;
(十二)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十三)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四条保险金额为2000元。
第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还需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发票原件;
(三)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书面保险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丢失或损坏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书面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该证明文件中应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事故描述。
第六条损失计算和赔款支付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由保险人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为准。
释义
1、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2、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毁损,或保险标的损失严重而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标的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未达到上述全部损失情况的损失。
3、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抢救费、保护费、整理费等。
4、第三者:
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者。
5、行李:
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6、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取得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
7、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险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护理依赖: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
而大于10°
者为盲目3级;
如直径小于10°
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白内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