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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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户开立

1.流程概述

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XX新增改革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开户资料文件要求,通过新一代代理财政集中收付组件中央财政业务子系统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以下简称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预算单位信息维护,经办行接到开户资料文件后,通知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开户,并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核准手续。

2.柜面操作

柜员接收并审核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资料文件《关于XX新增改革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情形的函》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

审核无误后比照日常开户流程为预算单位办理正式开户手续,并按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

3. 有关事项

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既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可以开立为专用存款账户,详细的账户性质依据有关财政部开户批复资料文件确定。

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时,需将账户计息标志标记为“不计息”,将对公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志标记为“免收”。

中央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暂不得办理结算通业务。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户,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协议,各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支票手续费、通存通兑费、对公人民币转账汇款费,待由总行与财政部年末统一结算;

其他政府指导价格的产品服务,由经办行依据有关本行业务开展实际情形向预算单位收取;

依据有关我行对财政部的服务承诺,各行暂免收总行服务价格表中*场调节价有关收费。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代理手续费、结算汇划费和垫付资金利息由总行机构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收取。

总行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定的手续费计付标准,综合考虑各一级分行的年代理业务量以及服务情形,分配至各分行。

一级分行再依据有关各经办行年代理业务量以及服务情形及时进行分配。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应计入“535911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收入”科目中。

经办行为预算单位正式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渠道与营运管理部门提交账户稽核监控申请,确保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准确,便于监控账户日终余额。

经办行在每个营业日日始需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查询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余额(或接到稽核通知有关账户不为零),如余额不为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流程

(一)账号变更

1.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重新选择经办行,需将账户信息(含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变更情形经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账号通知》,总行经一级分行转发至新经办行,新经办行凭此通知为预算单位预配账号,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号变更表》(附件2),将所配账号经一级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2.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XX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预算单位信息维护,原经办行收到账户变更资料文件后,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预算单位办理撤户手续,新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二)经办行名称变更

1.经办行因网点撤并等原因仅需变更开户银行名称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号变更表》,将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情形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汇总后提交《情形说明》,并附《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号变更表》统一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2.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XX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预算单位信息维护。

(三)单位信息变更

预算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组织机构号码或名称等单位信息时,需将单位信息的变更情形经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XX基层预算单位信息变更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预算单位信息维护,经办行收到经总行转发财政部的变更通知后,比照日常账户变更流程为预算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并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信息变更的核准手续。

第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撤户流程

(一)预算单位因工作原因需终止经办行代理服务时,需将账户撤销情形经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XX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撤户情形的函》。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转发的财政部撤户资料文件后,应依照资料文件要求的时限,及时联系预算单位核对银行账务,并提示单位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撤户资料文件资料及账务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且未能出具关于证明时,应提示预算单位造成损失需自行承担。

(三)总行依照撤户资料文件要求的时间,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预算单位信息维护。

经办行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预算单位办理撤户手续,账户撤销后,经办行应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撤销的核准手续。

第二章 系统开通

第四条经办行业务权限开通

经办行开办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需向分行机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待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交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渠道与运营管理部依照机构职工或员工有关办法要求,为经办行配置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专属岗位、角色和权限。

第五条对公网络系统功能开通

(一)经办行在履行业务权限开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的前提下,才可为预算单位办理对公网络系统的签约。

(二)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网上银行的签约账户,为避免单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自行对零余额账户进行划转,各分行向客户发放证书介质之前,必须在“对公现金管理”的“转账”功能下将零余额账户设置定向转账,将零余额账户的收款账户设定为该零余额账户自身,或者直接注销该零余额账户付款协议。

(三)预算单位若第一次开通对公网络系统,需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提供开通网上银行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签订《****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填制《****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提交经办行。

(四)经办行审核预算单位网上银行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后,为预算单位在新一代“客户服务--对公综合服务”菜单下通过“综合签约”功能办理对公网络系统签约,并在“可以填加的产品栏”展示的信息中勾选和开通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功能。

(五)预算单位第一次开通对公网络系统,经办行依据有关预算单位的业务需要配发网银盾,协助预算单位进行对公网络系统有关插件的安装与调试,指导预算单位分配操作员权限并进行相应流程设置后即可正常办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业务。

(六)中央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可以实现资金支付、信息更正、信息反馈和报表查询等功能;

支持将多个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维护到同一个网银客户号下,满足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务集中管理的需要;

释放一级预算单位对下级基层预算单位额度及支付情形的查询权限等功能。

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只能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支付业务信息更正。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六条凭证使用

(一)预算单位办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常用的结算凭证有: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实时通和信(电)汇凭证等。

(二)预算单位开具结算凭证时,需在附加信息栏位完整、准确填写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附加信息号码。

对于有特殊需求时,预算单位(如海关单位)还需在备注栏位注明专用凭单号号码。

(三)附加信息由预算管理类型、功能分类号码、经济分类号码、支出类型、预算来源和关联号共6部分18位号码信息构成。

若预算管理类型为“基本支出”时,应填写前5部分的完整号码信息;

若预算管理类型为“项目支出”时,应填写6部分的完整信息号码。

第七条 额度录入与注销

(一)总行负责接收并领取财政部向总行下达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纸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外围平台系统下载额度明细信息,将其导入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

(二)经办行应在每个营业日始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查询预算单位额度到账情形,如有新额度下达,及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3),一式两份,并于当天通知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一份加盖业务用公章后交预算单位留存,另一份经预算单位签字确认后专夹保管。

(三)年终结转时,经办行待总行依照年结方案规定,在指定时点对预算单位年末未支用额度执行额度注销履行后,可依据有关预算单位需要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书》(附件4)。

第八条资金支付

(一)受理

预算单位依据有关用款需要向经办行提交支付结算凭证。

(二)审核

经办行柜员审核支付凭证时,重点审核凭证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支取现金或转账汇划关于规定,是否有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附加信息码,如存在问题需退回预算单位。

使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等重空凭证办理业务时,财政附加信息应填写在凭证背面“附加信息栏位”,要求附加信息各部分号码间有明显间隔。

使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办理业务时,财政附加信息可填写在凭证正面“附加信息和用途”栏位、凭证正面空白处或凭证背面空白处,要求附加信息各部分号码间有明显间隔。

(三)办理

1.办理现金支取、行内转账、电汇等业务,应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选用“授权支付录入”、“授权支付复核”的交易,将中央预算单位收、付款方账号、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密码、附加信息等要素录入齐全,并由复核员审核通过。

复核后系统自动扣减支付额度,同时,后台联动账务处理履行转账支付,流水信息体现在录入岗。

当结算方式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实时通等时,系统会依据有关支付凭证号直联业务核心系统进行销号。

2.办理现金支取、行内转账、普通汇兑、加急汇兑类业务(不含公务卡还款),还可通过COS-T系统的扫描录入功能一步履行中央财政预算单位的额度请领和转账支付。

网点柜员进入COS-T系统,依据有关业务要求选择相应的业务号码(10*转账支付-行内、10*现金支取、103001普通汇兑、103002加急汇兑),录入业务笔数、收费方式等要素,选择财政业务附加域选项,履行支付业务类型、是否公务卡还款(系统指定为否)、备注输入值等录入,将审核通过的票据按凭证组合要求履行扫描。

COS-T系统依据有关付款账号自动判别中央预算单位,调用财政支付功能进行额度请领,并依照COS-T将来流程履行有关账务处理。

3.办理中央预算单位票据交换类业务,柜员需首先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选用 “授权支付录入”、“授权支付复核”的交易,支付方式选择“手工处理”履行额度请领,再通过COS-T关于的票据交换业务流程履行扫描和有关账务处理。

4.办理信汇(同城)、信汇(异地)业务时,柜员需首先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履行额度请领,选用“授权支付录入”、“授权支付复核”的交易,支付方式选择“手工处理”进行额度请领,额度请领完毕后系统将不联动将来账务,需要柜员再通过COS-T或新一代核心系统等其它支付渠道将请领到零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5.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时,应与预算单位预先签订协议,总行依据有关协议商定的账户及附加信息,在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履行项目协议维护,确保系统自动实现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请领和扣减,并将费用划至委托扣款单位指定账户。

经办行将收费通知单做扣款依据,事后无需预算单位再提供支付凭证。

6.客户在我行开立零余额账户向他行公务卡还款时,柜员需依据有关授权支付指令用途栏注明的“公务卡还款”内容,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选用“授权支付录入”、“授权支付复核”的交易处理,必须在“是否跨行公务卡还款”栏选择“是”,并在“附加信息”栏填写含经济分类科目和支出类型为300000的支付指令号码,履行有关额度请领和付款账务处理。

(四)有关事项

1.在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业务,调用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的过程中,系统会自动核验支付金额是否超出可用额度,若超出,系统拒绝支付,作退票处理。

若未超出,资金支付成功后,向预算单位反馈客户回单。

2.预算单位办理资金归垫业务时,即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除日常经费支出(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和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费用外,在没有财政部国库司有关批复资料文件的情形下,各经办行原则上不予办理。

军工单位办理资金归垫业务时,对已明确的日常经费支出、基建和科研项目、购买服务、货物、工程的协议或科研生产计划、领用集中采购的材料或购买由本单位自行提供的服务以及财政补贴性资金和收储资金等资金范畴,可直接办理资金归垫,但必须在填写支付凭证时标明详细用途。

若超出规定的资金范畴,预算单位需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待批复后办理资金归垫。

3. 由于目前“项目支出”项下关联号部分(附加信息号码中各明细分类部分)限定的额度暂不参加授权支付额度监控,因此针对超出关联号限定的额度但未超出该关联号所属科目总额度时,系统提示是否支付时,由预算单位确定。

第九条额度退回

(一)清算前退回

在清算时间点前,发现因柜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错划预算单位资金的情形时,经办行柜员需申请撤销清算前已复核授权支付业务。

经办行柜员首先确认资金已冲回零余额账户或收款方已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再由该办理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填制错账冲正凭证,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的“授权支付撤销录入”和“授权支付撤销复核”交易履行额度退回。

若已过清算时间点或资金未被退回到零余额账户中,则不可进行授权支付撤销。

2.业务办理

经办行柜员审核有关凭证是否要素齐全、签章齐备,在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下,录入岗进入“授权支付撤销录入”界面,录入收、付款方账号、付款凭证号、支付金额和附加信息,查询到该笔预退回额度的业务,点击“撤销”,复核岗审核无误后提交,系统自动履行额度退回。

(二)清算后退回

预算单位对已清算后的业务申请退款,经办行柜员需首先确认资金已退回到零余额账户,再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的“授权支付退款录入”功能履行额度退回。

预算单位向经办行提交《预算单位(变更、退款)通知单》和费用。

经办行柜员审核凭证是否要素齐全、签章齐备,并确认退回费用已转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

录入岗进入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授权支付退款录入”界面,依据有关客户通知单内容,录入原支付业务信息,复核岗进行“授权支付退款复核”界面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履行额度退回。

基层预算单位可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办理跨年、全额和差额退回业务。

因柜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错退预算单位资金的情形时,需要进行撤销退款处理。

经办柜员只可在清算时间点前办理撤销退款,由该退款业务经办人填制错账冲正凭证,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授权支付退款撤销”交易办理。

若已过清算时间点,则无法进行退款业务的撤销。

第十条 信息更正

(一)预算单位向经办行提交《预算单位(变更、退款)通知单》。

(二)经办行柜员审核凭证无误后,通过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额度信息更正录入”和“额度信息更正复核”功能更正业务。

通过有关信息项选定待更正的资金支付明细,依照凭证中调整事项对指定的附加信息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一条垫付资金

(一)经办行在营业日全天均可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依据有关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

所有支付资金均由总行以待清算资金的形式统一核算。

(二)每个营业日15:

30到日终的支付业务所形成的垫付资金,待下一营业日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履行资金清算,垫付造成或产生的利息由总行向财政部统一收取。

(三)经办行每月打印《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附件5),与单位签字确认留存。

每年度1**月31日前,各经办行依据有关预算单位月度签字确认情形补全《财政授权支付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电子版)中的“预算单位经办人签字”栏位,提交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汇总上报总行机构业务部。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总行每个营业日15:

30与人民银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清算,清算资金包括当天支付资金和上一营业日垫付资金。

总行在“145102代理财政支付业务垫款”科目下开设全行唯一的“建总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垫款户”,用于核算每天全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所垫付的所有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总行从授权支付业务功能模块中下载当天清算数据(支付数据)和反清算数据(退款数据)信息后,上传人民银行无纸化清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清算资金划转总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垫款户,清算履行后,总行需确认当天清算资金到账。

第十五条 营业日中单笔支付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总行应及时与人民银行联系,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若因与人民银行额度监控信息不一致,致使无法正常清算时,总行应积极协助配合人民银行核查错误原因,必要的情形下及时向财政部反馈,通过协商方式确认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总行按月下载月度额度与资金账务核对电子信息,并上传到人民银行无纸化清算系统。

待人民银行反馈对账结果后,如对账不符,应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对账务问题进行核查。

第五章 报表与信息核对

第十八条 报表查询及打印

依照财政要求,银行各级机构应向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新一代核心系统提供了各类报表查询及打印功能。

柜员通过登陆职工或员工渠道整合平台,点击“数据应用”-“组件报表”,进入“公共资源”-“代理财政”菜单,点击“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并在屏幕左侧报表功能处分别选取各类报表,输入有关搜索条件,按月或按起止日期调出有关报表,进行联机打印。

第十九条总行报送财政部及人民银行报表

(一)每个工作日,总行机构业务部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工作日纸质和电子版《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附件6)和《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经济分类明细)》(附件7)。

(二)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总行机构业务部向财政部报送纸质和电子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件8)。

(三)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总行机构业务部向财政部报送纸质和电子版《中央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单位情形月度汇总表》(附件9)。

(四)每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总行机构业务部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纸质《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情形表》(附件10)。

(五)每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总行机构业务部向人民银行报送纸质和电子版《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附件11)。

(六)每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总行机构业务部向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纸质和电子版《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形一览表》(附件12)。

第二十条 一级分行报送总行报表

(一)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一级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协助配合机构业务部汇总辖内经办行上报的用于统计预算单位账务信息核对异常情形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附件13),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总行机构业务部。

(二)每年1**月31日前,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向总行机构业务部报送电子版《财政授权支付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三)每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将经办行上报的《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工作服务评估表》(附件14)装订成册,并邮寄总行机构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需报送报表

(一)ﻩ与基层预算单位进行账务信息核对

1.打印。

依照财政要求,经办行应与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核对额度下达情形及资金支付使用信息。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经办行柜员通过登陆职工或员工渠道整合平台,点击“数据应用”-“组件报表”,进入“公共资源”-“代理财政”菜单,选择“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并在屏幕左侧报表功能处分别选取“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输入“基层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下拉选取“统计选项”,按月或按起止日期调出有关账务信息,进行联机打印。

2.核对。

经办行向基层预算单位发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一式两份,各方留存,各方应加盖有效的账务核对签章,无签章视同未进行账务信息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经办行按预算单位打印《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在报表“预算单位经办人签字”栏签字确认后专夹保管,保管至次年末,再上交稽核中心存档。

(三)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经办行汇总预算单位账务信息核对异常情形,将错账交易明细信息逐笔填制在《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中,并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一级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和机构业务部。

(四)每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经办行将预算单位评分盖章确认的纸质《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工作服务评估表》汇总报送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

(五)每年年终结转工作履行后,经办行可依据有关预算单位需要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账务信息核对要求

(一)总行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提供各类凭证、清单、报表和信息核对账单等,并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指导。

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财政部、预算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凭证、清单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二)总行要依据有关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不定时账务信息核对要求,组织实施不定时账务核对工作。

(三)经办行在月度账务信息核对时,应及时妥善处理错账更正事宜,若遇账务信息核对不符时,业务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依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进行更正处理。

经办行处理错账时,若属于单位方错账的,应及时联系预算单位确认;

属于银行方错账的,经查实后,由错账机构按错账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四)因我行系统暂不具备账务信息集中核对和电子核对条件,在与预算单位进行定时和不定时核对时,原则上暂由经办行行使信息核对职责,做好信息核对账单的发送、回收和保管等工作,待系统功能完善后交由集中账务核对管理部门管理并行使核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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