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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3.民事关系;

国家或单位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外

伤害、拆迁)

建筑法规的特征

建筑法规具备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

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

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建筑法规的作用

完善合理的建筑法规体系可规范人们的建筑活动,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力,

第三节建筑法规体系

在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相对独立性、白成系统,又要求必须服从国家法律的总体要求,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任何法规、部门和地方性规章,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法规相抵触。

国家法律体系的概念

任何一个国家各种现行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同的法律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都应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

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法规体系的构成

由调节建筑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等构成这一领域的法规体系。

建筑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层次构成:

1.建筑法律

法律是此类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法律制度中的第二层次。

是对相应门类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

制定行政法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专业组织或行业进行,主要对该行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规范进行规定;

是调整和规范诸种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定

部门规章一方面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更好的贯彻执行;

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

部门规章在行业内具有约束力,但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如: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性规范、规章

为增强适应性或更有针对性,各地方或部门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地域性、或行业性的“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他们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以上四个层次的法规中,不能互有抵触,较低层次所要求的标准可以高于较高层次的法规;

法律条款一般为最底线和最基本要求。

另外,法规体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等形势,也要

做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充实完善

建筑法规体系立法现状

1.建设法律

按照建设部的立法规划,建筑方面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年04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03月实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01月实施)

…工程设计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

…住宅法

…村镇建设法

…风景名胜区法

…环境保护法。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

主要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等;

建筑规章、规定,一般由建设部负责制定,执行。

主要包括: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等等……

4.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行业或专项“规范”、“规章”、“规定”等实用性文件,详见图1-1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

图1-1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投资达、周期长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规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质量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建筑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法规对建筑工程的总体要求是:

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

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规是用来调整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管系和民事关系等,这三类关系构成建筑法律关系总和。

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

建筑法规是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

1.建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其中的当事人。

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以及中介组织。

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产品。

(包括有型的产品一建筑物;

无型的产品一各种服务)

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介绍的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任何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地存在为前提的。

2.社会法规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

定、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要做到遵纪守法。

做为建筑工作者,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或掌握。

4.法规的存在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无论何人如要触及相关法律条款,不会因为违规者不知法或不懂法而不受处罚。

第五节建筑法规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

建筑设计为了使建筑物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都要制定建筑法规。

“法规”在内容上一般分为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两大部分。

美国的建筑法规示范本;

其中又分为东北部、西部、南部三种。

(现正在

合并为全美建筑法规);

日本国的〈〈建筑基准法》;

香港的“建筑设计法规”等已纳入“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中执行;

台湾省的〈〈建筑技术规则》等

上述建筑法规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定时补充、修改,在本地区具有

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

都具有以下特点:

是建筑设计中必须执行的法规;

是检查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

是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考试的必考科目。

….

第六节建筑师与建设法规体系

建筑师掌握建筑法规的必要性

建筑师要熟悉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有关条款;

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

了解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

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掌握各类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法规。

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

熟建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定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

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

熟悉修

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

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建筑师要学习的部分建筑法规文件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建筑法合同》有关(主席令第15号)

部分(1-4章和1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行政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部门规章: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11.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

1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第二章城市规划法规简介

城市规划专业与建筑学专业有最紧密的关系,在设计方法上有很多相似点。

而城市规划的设计和制定受政策与法规的影响最为明显。

城市规划是复杂的综合性领域,涉及土地、环境、交通、农业与农村、体育与文化设施、房地产等;

同时城市规划的多重维度,涵盖行政管理与机构设置、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白然保护与历史保护、城市土地与房产开发等。

城市规划法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律。

第一节基本概念

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并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施规划

控制的区域。

包括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

狭义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实施。

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事、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陆地、水面

和空间。

法律是对行为的限定和规范,规划法所限定行为主体所进行的规划行为有三种:

1)城市规划的制定;

包括编制、审批、调整三种行为方式。

2)城市规划的实施;

包括基本行为和程序、建设中的监督检查、管理中的行为范畴。

3)违法行为;

包括所有主体的执法情况。

理解城市规划法的两个基本出发点

1)城市规划法是以法律文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他具有作为法律形式所共有的内容。

2)城市规划法是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特殊行为:

包括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以及违法处罚等。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

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而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不足二十万的城市为小城市。

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坚持适用、经济、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的编制

1.规划编制的阶段和类型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总体规划阶段依据城市的特征不同,可酌情进行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纲要、分区规划等。

详细规划分两个类型: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规。

规划期限为:

城市的总体规划20年、近期的建设性规划5年;

村镇的总体规划为10-20年、近期的3-5年。

2.编制主体

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我国的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

由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工作。

规划范围和规划层次与行政范围相一致。

不同类型的规划有不同的部门负责。

譬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规划局负责,旅游规划由旅游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由文化局和规划局联合负责编制。

而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则下放给一伙的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

3.编制内容和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

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均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有整体式调整、局部式调整之别。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

规划实施的方法

城市规划的实施行为,包括各项建设活动和改变地形地貌等两类,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为。

“各项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是“一书两证”制度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实施)的补充,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带的文件。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其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等。

选址意见书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对符合规划和基建程序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案例:

美术广告公司诉建委行政赔偿案P16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出让只有两种方式:

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

有偿转让中目前只保留了“招、拍、挂”的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已基本废止。

在土地出让中所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前所作的详细规划内容),在得到使用权后的建设开发中必须被遵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规划管理中的专项内容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实施一有关水系保护与管理,是根据规划法和水法制定的;

另外还有: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实施,黄线一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实施;

城市绿线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一般是在各个层次规划中划定,它确定的是各类公共绿地的范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2月实施;

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

第四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新区开发

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其发展策略为综合规划、整体发展。

新区开发的内容包括了:

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新工矿区等的开发建设。

“规划法”中规定: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旧城改建

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聚集区。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对于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我国在规划法之外还颁布了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例如: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等。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概论

白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筑法律体系的基础。

〈〈建筑法》共八章85条。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方面。

对于建筑设计工作方面,本法主要是在设计原则和建筑建设程序方面予以规定。

建筑的总体原则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第一节(概述)《建筑法》总则

《建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总则是〈〈建筑法》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内容,总则的规定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作用。

作为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总则以后的章节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根据总则规定的原则来处理。

但是,当总则以后的其他章节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执行特别规定。

〈〈建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建筑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等。

〈〈建筑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多大地域内、对什么人以及对那些行为有效。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

〈〈建筑法》适用范围是在国内进行的,从工程立项之后各个环节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以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不包括装饰活动)

因此,建筑法的调整对象(部分同于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

一为经济协作关系(平等);

二为行政管理关系(计划、组织、监督)。

(不包含民事关系)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原则

〈〈建筑法》关于建筑业的基本政策为:

国家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为: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守法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建筑法》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既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监理单位和个人;

施工单位和个人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事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制定建筑法是为了: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监督管理包括三方面内容,结合现状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管理范围,确立与现实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就是依法从保护和打击两方面开展工作。

3.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

要确保工程质量就要做好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监理等重要环节,而其中设计工作为关键因素。

设计质量好,建设周期就短,投资效果好,就能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是建筑立法的最终(高)目的,使得国家支柱产业得以合理、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二节建筑许可的法律制度

建筑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许可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某种权利能力或具备某种资格。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

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职业资质证书等。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许可包括两种制度,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个人资格制度。

建筑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从业许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条件;

二是这些企业或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开工的法律凭证。

建筑施工许可主要包括:

一是开工前须经过施工许可;

二是申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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