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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货物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判断题(2006年考题)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暂不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答案: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概述

(1)含义

ATA单证册:

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格式

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3)适用

仅限于9项内容的第1种情况: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

除此之外,我国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判断题(2002年考题)

ATA单证册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具有国际效力的担保书,在我国目前仅适用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正确

(4)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②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单选题(2008年考题)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进出境之日起( 

)。

超过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 

)审批。

A.6个月;

主管地直属海关 

B.6个月;

海关总署

C.12个月;

D.12个月;

B

④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

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

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持证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按照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展览用品:

5项,参见教材170页

*上述5项货物、物品应当符合的条件:

参见教材170页

*特殊规定

①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②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

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

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放弃:

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赠送:

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进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

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估其现存价值);

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例如人为的原因)造成的灭失或者受损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判断题(08年考题)

对于因毁坏而不能复运出境的进境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

对于丢失或被窃的进境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多选题(09年考题)

已进境的展览品在某些情形下不需要缴纳进口税,这些情形包括( 

A.展览品复运出境的 

B.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C.展览品被窃的 

D.展览品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

ABD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概述

(1)范围

暂准进出境货物一共有9项(教材第166页),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及集装箱箱体以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2)期限(与展览品一样)

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①暂准进出境申请和审批

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的资料,海关就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②延期申请和审批

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1)进出境申报

第七节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

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3类货物)

①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规定(参见教材176页)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①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

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如:

运单、装箱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

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

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掌握)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

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二)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国外。

单选题(06年考题):

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是( 

A.通运货物 

B.转口货物 

C.过境货物 

D.转运货物

D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⑤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①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②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③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含义

通运货物:

由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第八节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货样、广告品

(一)概述

1、含义(了解)

货样:

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

广告品:

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分类

(1)货样广告品A: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的货样、广告品

(2)货样广告品B: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二)报关程序(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

4个环节: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除暂准进出境的)

1、证件管理(熟悉)

进口:

(1)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属于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

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

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除外)。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验用样品不能免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5)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除法定减免税外,一律照章征税。

二、租赁货物

(一)概念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

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

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

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熟悉)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

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放行:

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金额向海关申报。

*需后续监管的,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判断题(2009年考题)

按租金支付进口税的租赁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当填制两份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

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

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多选题(2007年考题):

下列关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正确的是( 

A.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B.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填制两张报关单,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填制1张报关单用于征税,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1张报关单用于统计

C.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纳税

D.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ABC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

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3、特征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

保税加工货物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按保税货物管理,特定减免税设备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二)报关程序(包括备案、进口、核销三个阶段)

1、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是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如下:

(1)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主管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为1年,可以申请延长4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设立台账。

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

★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2、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填“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对临时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模具、单台设备,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3、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有两种情况:

(1)监管期内(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主要有5种情况:

①结转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业之间结转,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转让

转让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不能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不足15天的,不计月数,超过或者等于15天的作为1个月计算。

③留用

监管期未满本企业移作他用或者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约本企业留用的,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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