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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标包划分和分包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技术规格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部分应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设计意图、标准规范、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如设备采购,要说明用途、性能、大小、材质、结构、操作条件、辅件、维护要求等,都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数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图纸

图纸是重要技术性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设备、材料等详细的、齐全的图纸,其中包括总图、制造详图、安装图、备品备件图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评标方法

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四)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法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五)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工程项目货物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一览表;

对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货物合同与工程合同相比,除了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索赔等内容类似以外,还有其特殊内容,如产品检验、测试方法与时间,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驻厂催交人员和监造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等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众多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取多种方式签订合同。

对于重要的设备,最好与一个总厂厂商签订合同,不要分散签订,这样有利于管理。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大宗材料,最好能与几家供货厂商签订连续供货和定期结算的供货合同,以防止独家供货时,厂商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延期供货。

对于零星物资供应也要引起足够重视。

施工现场常因某些零星的少量物资短缺而不得不临时局部停工,这将会打乱整个施工计划。

在执行订货合同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定货。

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货物供应可能要签订数十个采购合同,其中总有某些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延误、变更,甚至违约、终止等,发现这类情况,采购组织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补救措施。

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

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97.00亩。

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五、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64667.00㎡(折合约97.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95506.24㎡。

其中:

主体工程61095.78㎡,仓储工程10295.0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10491.89㎡,公共工程13623.52㎡。

六、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

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七、建设投资估算

(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2063.52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26440.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46%;

建设期利息631.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7%;

流动资金4991.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57%。

(二)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6440.8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

工程费用22803.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963.69万元,预备费674.05万元。

八、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619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52841.35万元,纳税总额4592.95万元,净利润6601.75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3.98%,财务净现值1161.30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79年。

(二)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

表格题目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64667.00

约97.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95506.24

容积率1.48

1.2

基底面积

36860.19

建筑系数57.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265.13

2

总投资

万元

32063.52

2.1

建设投资

26440.86

2.1.1

工程费用

22803.12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963.69

2.1.3

预备费

674.05

2.2

建设期利息

631.29

2.3

流动资金

4991.37

3

资金筹措

3.1

自筹资金

19180.09

3.2

银行贷款

12883.43

4

营业收入

619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52841.35

"

6

利润总额

8802.33

7

净利润

6601.75

8

所得税

2200.58

9

增值税

2136.05

10

税金及附加

256.32

11

纳税总额

4592.95

12

工业增加值

16386.76

13

盈亏平衡点

27454.35

产值

14

回收期

6.79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3.98%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1161.30

九、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十、招标条件与招标准备

(一)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招标备案手续。

例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相关材料。

十一、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一)《招标投标法》

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投资资金有效使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既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

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无论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八十四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1)细化标准。

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近八十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2)严格程序。

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3)加强监督。

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

加强行政监督,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4)强化责任。

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问题。

(5)制度创新。

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作出不同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国家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实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信用制度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幵原则

即“信息透明”,就是要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有高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了基础条件。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就是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十三、电子招标和投标

(一)电子招标

确定交易平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相关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二)电子投标

运营机构限制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注册登记和验证。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递交相关文件。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四)信息保密要求。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文件澄清方式。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为满足各交易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和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验证、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换相关监督信息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权限、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环节、程序、时限和信息交换等要求。

(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建设和运营主体。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建设和运营原则。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进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平台的主要功能。

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

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等。

开放数据接口。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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