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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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第二版

 

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第二版)

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

(第二版)

综合观测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是在《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见气测函〔2005〕81号)基础上,为适应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而成。

第二条新一代天气雷达是指中国气象局布网的S波段、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其主要观测目的是监测和预警灾害性天气,特别是热带气旋、暴雨、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雪暴以及其它天气系统中的中小尺度结构等。

第三条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业务是气象观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质控、整编、归档和雷达系统的维护维修、定标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二章岗位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了解雷达基本结构和原理,掌握雷达维护维修、定标及回波分析等技能。

第五条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开展观测工作,确保重大灾害性天气观测无遗漏和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及真实性。

(二)填写、保管各种电子和纸质记录、表簿及技术档案。

(三)执行雷达运行、监控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雷达系统运行保障、工作模式选择、雷达系统适配参数和元数据参数管理、软件维护。

(五)负责雷达系统定标,以及雷达系统和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修,保证雷达系统和附属设备稳定运行。

(六)负责雷达观测资料的整编、刻录(拷贝)、归档、存贮、可靠性检查。

第三章探测环境与保护

第六条雷达站址环境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包括重点服务地区和重要天气过程的主要来向,其遮挡物对雷达电磁波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应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应大于5,邻近雷达能覆盖该遮挡区域的则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雷达站周边不能有影响雷达工作的电磁干扰,一旦出现干扰,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协调解决。

(三)建站时应绘制四周遮挡角分布图,以及距测站上空1千米高度和海拔3千米、6千米高度的等射束高度图,观测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绘制遮挡角分布图、等射束高度图,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定雷达天线馈源的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并作为雷达位置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经、纬度误差应小于1秒,海拔高度误差应小于5米,必须由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

若天线馈源位置发生变化,需重新测量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探测环境应受到当地规划保护,并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雷达机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雷达主机房内应配备机房专用精密空调设施,确保主机房环境温度保持在10℃~22℃之间,相对湿度一般不超过80%。

(二)雷达主机房内各分机与墙或其他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维修要求。

(三)雷达主机房地面应铺设防静电地板。

(四)发电机、UPS、天线罩及通信系统等设备所处工作空间应满足其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

第八条雷达站安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雷达机房内必须有防火警报系统和气体消防设施,应有防水、防潮、防风、防尘、防盐雾、防腐蚀、防盗等措施,防止鼠类和各种昆虫侵入。

(二)雷达站应安装视频监视设备,具备防偷盗、防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机房地线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4欧姆,地线布线必须安全有效。

(四)雷达站应采取有效防辐射措施,防止发射机微波辐射泄漏对雷达业务人员产生危害。

(五)应定期对防雷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问题或隐患的要及时整改。

第四章观测时段

第九条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采用北京时间和24小时制,计时精度为秒,观测资料的记录时间从00:

00:

00到23:

59:

59。

应具有卫星授时或网络校时功能,每天至少校时检查一次,保证雷达系统时间误差不能超过1秒。

第十条汛期观测时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从6月1日至8月31日。

(二)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等省、直辖市从5月1日至9月30日。

(三)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从4月15日至9月30日。

第十一条非汛期观测时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天从10时到15时进行连续观测,艰苦雷达站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进行观测,并报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测和发现天气系统,应开机进行连续观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三)各雷达站应根据当地气象服务需求,增加观测时次或延长连续观测时间。

第十二条根据防汛抗灾、气象业务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增加雷达观测时段。

第五章观测模式

第十三条在汛期观测时段内,新一代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连续立体扫描观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降水观测模式1:

仰角为0.5°、1.5°、2.4°、3.35°、4.3°、5.25°、6.2°、7.5°、8.7°、10.0°、12.0°、14.0°、16.7°、19.5°的14层观测模式。

对降水结构作详细分析时主要采用该模式。

(二)降水观测模式2:

仰角为0.5°、1.5°、2.4°、3.3°、4.3°、6.0°、9.9°、14.6°、19.5°的9层观测模式。

在降水过程中主要采用该模式。

(三)晴空观测模式:

仰角为0.5°、1.5°、2.5°、3.5°、4.5°的5层观测模式。

在对晴空气象回波观测时采用该模式。

(四)高山观测模式:

仰角为0.0°、1.0°、1.9°、2.8°、3.8°、5.5°、9.4°、14.1°、19.0°的9层观测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相对海拔较高的雷达站。

第十四条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组网观测中,应采用降水观测模式2进行观测;对于相对海拔较高的雷达站,如果综合评估雷达净空环境较好且雷达电磁辐射污染较小,应采用高山观测模式观测。

各省(区、市)气象局在综合评估分析基础上,确定各雷达需要使用的观测模式并报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各雷达站可以根据当地天气系统特点和业务科研的要求,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或选择所需的立体扫描模式(VOL)、圆锥扫描模式(PPI)或垂直扫描模式(RHI)进行观测,并报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观测程序

第十六条雷达开机前应当检查电源电压,天线位置,并确保天线附近无人,严防天线转动和微波辐射对人体的伤害。

第十七条开机时应当检查系统中各项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雷达各分机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检查雷达系统的产品生成、使用终端及通信网络等是否正常,并按照规定步骤开机。

第十八条雷达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后,根据当地气候和天气状况确定观测模式。

第十九条雷达系统运行过程中,雷达观测人员应注意监视雷达设备及附属设施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雷达观测人员应当及时存储数据,生成和传送规定产品。

第二十一条观测结束时应当按规定步骤关机。

第二十二条因设备维护或故障等原因雷达不能正常工作时,雷达观测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给用户和有关服务单位。

第七章质控、传输与分发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对雷达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包括电磁干扰、地物/超折射、噪声等非气象回波的消除以及径向速度退模糊处理,相邻雷达对相同回波观测数据均一性以及单部雷达数据时间连续性的检测和报警。

第二十四条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省级信息业务部门传送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资料,并向有关单位分发;国家、省级信息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共享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传输资料的种类、格式、传输时效等具体要求以国家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正式发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区域或省内天气雷达产品共享的办法应当报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地服务传输时次和方式由省(区、市)和地(市、州)气象局自行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维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观测时段内每日应对雷达运行状态、自动定标数据进行检查并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雷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定进行日巡查和周、月、年维护与保养。

周维护时间不超过4小时,月维护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年度维护与年度巡检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每年汛期开始前、汛期结束后,应对雷达系统用机内、机外仪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

汛期观测期间,周、月维护应选择在本站监测范围内无重要天气过程时段内或非应急响应期停机进行。

配套的发电机每月至少启动一次,配套的UPS每三个月维护一次,每年必须用太阳法对天馈系统关键参数至少检验一次。

第三十条应妥善保管雷达随机资料、仪器仪表、工具、备件等。

机外测试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当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雷达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6小时内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当向上级业务主管和业务保障部门报告;12小时内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当向省级业务主管和业务保障部门报告;72小时内不能排除的故障,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局领导和国家级业务主管和业务保障部门。

影响观测精度的故障排除后应对雷达相关参数进行机外仪表定标。

第三十二条维护维修工作应按年度做好相关总结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重大故障排除后,应对故障进行总结并报上级业务主管与业务保障部门。

第三十三条天气雷达维护、维修、定标工作必须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仪器仪表安全为前提,且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现场时方可进行。

第九章资料存储与整编

第三十四条雷达观测基数据,是指以极坐标形式排列的方位、仰角、时间、反射率因子、径向速度、速度谱宽以及采样时的雷达参数等信息的数据集。

第三十五条基数据是长期性保存的气象资料,以文件形式存档,整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要求如下:

(一)基数据文件每年必须进行整编。

(二)数据文件整编以时间序列为线索,统计基数据文件的起止时间、基数据文件的种类及个数等。

(三)整编后的基数据按规定归档到省级气象档案部门,并在雷达站备份。

第三十六条离线数据应保存在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中,并存放在专用的电磁屏蔽箱内。

雷达站观测人员应定期检查离线数据保存介质中雷达观测资料可靠性,对出现问题资料及时更换。

第三十七条雷达观测人员应及时填写天气雷达观测、维护、维修记录表簿和业务系统相关记录内容,保存天气雷达运行状态日志,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报表。

观测、维护、维修记录、日志、报表等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气测函〔2005〕8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和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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