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36211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0.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docx

071050117李卫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资料

开放式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

 

姓名李卫民

学号071050117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翟同美

写作时间2008年12月

 

目录

论文摘要1

前言2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2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2

三、国内外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现状3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现状3

(二)计算机软件的国外立法保护状况4

四、计算机软件的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5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5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模式6

五、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之建议7

(一)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构想8

(二)在专门立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8

1.确立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的宗旨8

2.通过计算机软件登记使软件获得受保护权利8

3.软件保护立法中的核心部分是保护软件的专有权利9

4.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10

5.计算机软件的商标专用权保护11

6.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11

7.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12

结语13

致谢14

注释15

参考文献16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法律保护是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的主要内容,然而如何保护和通过何种方式保护是本文主要探讨的焦点。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现状,根据国内外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所存在的弊端,并对比当前存在的以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两种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提出专门立法保护的新建议,逐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关键字: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专门立法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之建议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使用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的生活中,随之带来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又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挑战。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

计算机软件的产生,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是人脑周密逻辑性的产物。

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

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再次,它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的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普遍使用,随之而来的计算机软件盗版日益猖獗,以及计算机软件盗版充满暴利,不法分子为敛财不惜铤而走险;人们贪图便宜不断纵容盗版;对知识产权认识不深;对制贩盗版处罚力度不够大。

使得计算机软件盗版越发严重。

这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通过立法保护来制止这种现象,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外几个方面来说,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也是必要的。

1.从所需投资与时间来看。

人们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投资是巨大的:

按照现在在用的计算机数量,已经过去和预期增加的数量,加上编写程序活动中所雇人员与软件成本,据统计,每年花在软件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方面的费用,可能高达130亿美元。

尽管差别很大,计算机程序从编写和到准备需要很长时间,一般来说相当与很多人全勤工作一个月。

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有助于推广他们的开发成果,避免重复劳动。

若非如此,无数的编程人员各自为战,可能会为完成同一课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尽管他们开发的程序可能各具特色,任取其一即很可能彻底解决所指问题。

任何情况下,法律保护意味着鼓励非仅为内部使用之目的而开发软件。

2.从可能的发展前景来看。

实际上计算机系统的全部成本中,软件所花费的成本是占较大比例,而硬件所花费的成本远远不及软件所花费的成本。

据估计软件费用占70%,而硬件费用只占30%,并且这个比例还有扩大的趋势。

从这方面来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及其重要。

3.保护有利于鼓励公开,公开就有利于技术的发展。

确保计算机软件这种代表现在技术的重要形式能够正常获取,在很多场合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时被人提起……,有理由推测,对外的很多程序,所有人的权利主要依赖于保密。

如果存在有效的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将转而依赖此种保护并开发软件。

这就有助于人们利用现有就技术向更高层次的技术领域发展。

4.保护是贸易的基础,有保护才有贸易的兴起。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将可能对贸易产生特别的损害。

之所以计算机软件的买卖双方都对法律保护感兴趣,是因为这种保护能够在法律上增强彼此关系的安全性。

保护机制也将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受惠;软件的公开不仅不会削弱保护,而且还消除了履行防止泄密合同的不确定性,所以,此一机制有利于在这些国家推广软件。

同样,法律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助于以优惠的条件推广软件。

5.计算机软件易受侵犯,这就更需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特别保护。

某些形式的计算机软件有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性,也应该给予考虑。

比如,“计算机软件包”由计算机程序及相关说明和解释性文件组成,成本高昂,但只要由母版,复制起来易如反掌。

[2]

三、国内外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现状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的大量应用和普及,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我国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软件列入版权保护,1992年,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等著作权条约,并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7月,国务院又颁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软件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再加上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形成软件法律保护的渊源。

2001年11月,我国被批准加入WTO,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的经济运行及发展已被纳入世界经济循环的大环境中,与WTO规则相关的领域的国内立法水平及内容均应体现国际发展趋势。

在此前后,我国也完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立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国务院也重新制定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于2001年12月2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整体提高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反映了WTO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因此,目前,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基本上是通过版权法得以保护的,但软件也可通过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国外立法保护状况

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发展状况大致可做如下归纳:

1.1960年美国正式接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作品登记。

2.1966年英国专利局曾经授予一个包括求解方程程序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出了涉及商业秘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合方案。

4.1986年德国知识产权法学家迪茨博士(Dr.A.Dietz)提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邻接权模式建议。

5.1972年菲律宾率先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其后美国于1980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等于1985年相继修订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对象中[3]。

时至今日,总体而言,世界各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基本上是版权法模式,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匈牙利、印度、菲律宾、新加坡、我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当然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有些国家明确排除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英国法等,也有一些国家同时承认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如美国法、西班牙法和匈牙利法等。

同时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专门法的模式,如保加利亚和韩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综观国际上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立法状况,现在各国不外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法保护模式等。

四、计算机软件的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1972年,菲律宾将计算机软件列入国内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

而当这种做法被美国效仿之后,遂成为一种立法“时尚”,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

在当今世界各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立法模式中,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已成为一个“事实的法则”。

当然,作为目前主流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

[4]著作权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保护手续、广泛的保护范围,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具有诸多优点。

1.保护范围广泛。

版权法要求保护对象达到的标准不高,只需要具有独创性,因此几乎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从反面来说反而可以鼓励其他开发者利用已有的创作思想去创作新的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

3.比较容易取得国际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建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如果这些国家都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则很容易做到软件的国际性保护,而无需再耗费时间、精力订立新的专门的软件保护多边公约。

4.履行手续简便是其最大的优点,方便易行,保护及时,随着开发的进度而自然受到保护。

[5]但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也有许多缺点,1.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部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技术内容和商业秘密,这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中的最具有价值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却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使其他开发者能轻易的使用这些“思想概念”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的软件,这对原软件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

2.对侵权的认定困难。

由于版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表现方式与不保护的思想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显的分界,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纠纷难以解决。

3.保护期限过长,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极短,三五年就更新换代一次。

而版权法所规定的50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的这一弊端对于能否有效地运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来说是致命的,因此,软件开发者试图通过著作权保护之外的其它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而专利法就是其中之一。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模式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那些根据权利人的源代码非法改编的计算机软件是不受保护的。

此外,专利保护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垄断性,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再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这对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十分重要的。

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相对于版权法保护有以下五个个比较明显的优点:

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

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创造的一种特有的书写计算机程序的语言,只要掌握源代码就可对软件开发者的现有软件进行任意的修改,使之成为另一个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

由于版权法保护表现方式不同的作品,则非法取得软件开发者源代码而较轻易改编成的其他软件很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对软件的开发者是很不公平的,但专利法保护软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互联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