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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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文档格式.docx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税12366于7月18日解答营改增的1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4.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购物券和储值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可以抵扣。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39个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6月)

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该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需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属于不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国税12366再次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

厦门 

国税8月18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

厦门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

10、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

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

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

厦门国税) 

 

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

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二)

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一)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52个热点问题(6月)

10.我司的一台检测设备放在供应商处,要求供应商使用我司提供的设备进行货物(我司采购的部分)检测,同时,供应商向我司支付保证金,现该供应商找不到,设备收不回来,我司把这笔保证金没收了,没收的这笔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

应当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

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福建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9月19日)

4、持某银行卡享受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山东国税2016年9月7日—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3个(来源:

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2、消费者个人在电信单位话费充值,电信单位赠送了一部手机,请问就手机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信企业赠送的手机需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山东国税2016年8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8月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21-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来源:

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43个(来源:

5、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青岛国税解读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51个问题

8、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来源:

西安国税局)

问题8: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能否视同销售?

能否给施工企业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西安)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由甲方采购,交由施工方(乙方)使用,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所用材料款的,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由采购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乙方)仅就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甲方将所采购并交由乙方使用的材料做销售处理,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抵扣进项税额。

重庆国税8月4日连发两个指引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60个问题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

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

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16、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

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4.银行销项税方面,一是关于“三代”手续费是否计税,我们通过所、区局向上进行了反映,目前为止的政策还不明朗;

二是金融业存在大量与业务联系紧密的赠送行为,是否均要视同销售,例如客户使用我们的信用卡或其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或积分,我们赠送一些小礼品或者是电话费或者是洗车服务等诸如此类的促销活动,是否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准确标准或解释口径是什么,部分省国税部门已出台对金融业视同销售(或不视同销售)的口径,期望市局能早日给出一个清晰的口径,避免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多缴或漏缴增值税。

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三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北京国税6月27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0个问题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能否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北京国税5月16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2个问题

2.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6月2日及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3个问题

问题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

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五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川国税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0个问题

七、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四川国税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0个问题

9、住宿送早餐是否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赠送早餐,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来源: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湖南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5个问题

(十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吉林国税解答营改增的13个热点问题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

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

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8个问题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

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

5、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及第二辑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70个问题

19.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1.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

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2.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6.酒店业纳税人提供的招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业纳税人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支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3个问题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明确实务中争议的40个问题

广东广州国税解答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0个问题

14、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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