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专业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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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风、瓦斯治理、防灭火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100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扣分情况
得分
一
管
理
制
度
(10)
1.煤矿通风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10
调查和查阅资料
2.各矿要建立和健全各级人员的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3.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召开至少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必须健全矿、区领导值班记录
查阅记录和资料
4.矿井有通风系统图(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和通风网络图,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测风记录、密闭管理台账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5.各测风站要设测风记录牌板,至少每10天对全矿井全面测定一次风量
6.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查资料和现场
7.各种图纸、报表、记录资料数据齐全、准确,上报及时
查报表、图纸、资料
二
通
风
系
统
(30)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或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0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有关资料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查阅检查周期内图纸、资料和现场检查
3.矿井必须按要求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需要风量计算
4.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按专用回风巷进行管理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检查周期的报表(或实测)
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报表
8.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规定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9.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阅记录或实测
10、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查阅记录或实测。
11.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并按规定记录
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
三
局
部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即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两台运行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同时给一趟风筒供风;
局部通风机不能靠调节风窗和风门漏风来供风
单台局部通风机要逐项检查,实测实量和查阅记录、资料
2.局部通风地点采用压入式通风。
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支护必须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确保局部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
同上
3.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系统联网,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按《规程》规定进行主备风机的自动切换装置试验、甲烷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矿要制定无计划停风的应急预案,无计划停风要有处理过程,并有记录可查
4.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
5.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炮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必须安设防炮崩、防埋压的装置(阻燃、抗静电)
6.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风筒无摩擦、无挤压
7.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巷道开口附近,备有栅栏和“禁止入内”警标。
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四
设
施
1.永久风门、密闭、风窗
(1)墙体用不燃性实体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设施要进行编号管理
现场检查
(2)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
勾缝除外);
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墙面要进行白化
(3)墙体周边要掏槽,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抹不少于0.1m的裙边
(4)设施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密闭处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要设栅栏(便于检查瓦斯)、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记录牌板(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6)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风门设底坎,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
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能自动关闭。
每道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每道风门均安设开关传感器,对风门开关情况进行监测联网
(7)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8)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防突用反向风门须设防逆转装置),硬质风筒周围要堵严,外露长度不小于0.2m
2.永久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进行编号管理。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要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结实;
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低于1.5米。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3.临时风门、密闭
(1)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设施要鱼鳞式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设栅栏(便于检查瓦斯)、警标和瓦斯检查牌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设底坎;
每道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
4.永久测风站
设置在直巷段,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并抹面刷白,四周设50~100mm红色标志线,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牌板且数据准确、清晰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实际得分:
分
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100分)
基本要求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并编制有防突措施计划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7.井下无风区域不得作业,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所有瓦斯超限均应有断电、撤人和分析处理记录
8.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记录和现场逐项检查
瓦斯管理
(20)
1.矿井应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4
查阅资料。
2.井下各通风地点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程》第135、136、137、138条的规定
2
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
3.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无空班漏检,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3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资料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5.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有排放记录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6.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有记录可查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7.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检查有关记录
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并有记录可查
检查相关资料和记录
瓦斯抽采
1.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2.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求
查有关记录
3.定期检查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
4.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5.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6.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规程》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瓦斯抽采记录
7.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符合《规程》规定
1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8.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9.规模在30万t/a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抽采瓦斯综合利用
-3~+5
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四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
1.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井下检查及查阅图纸、记录等资料
2.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查阅资料
3.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预测
4.根据预测结果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采掘工作面应按批准的防突措施进行作业
5.采掘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
6.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允许推进或允许进尺长度的记录和标识
检查记录和井下抽查
7.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井下检查
8.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制定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
9.防突机构人员及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现场抽查和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等
10.防突资料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和能够正确使用隔离式自救器
现场抽查
检查人:
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防灭火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100分)
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般
规
定
1.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有煤层自燃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检查措施、制度,现场检查
2.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
配足消防器材
井下检查,查阅记录
3.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
5
检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检查现场
4.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20m巷道内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检查现场
5.煤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6
检查现场、查阅资料
6.井下电气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技术负责人、矿长批准后执行
检查措施或记录
井
下
火
灾
防
治
(50)
1.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有防治自然发火综合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设计、措施和作业规程,井下检查
2.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设计、现场抽查
3.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设束管监测系统,其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进行联网,实行实时监测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墙检查记录等,井下检查
4.出现超过35℃高温及CO超限地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井下抽查、检查记录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并设置观测孔
6.矿井发生火灾时,必须及时撤除人员、停止生产;
火区管理、启封要按经批准的措施执行
8
检查现场和查资料
1.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灭火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灭火队伍
2.矿井每年编制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项内容
检查措施、计划,现场检查
3.矿井必须有防灭火系统图。
内容包括:
设备(仪器)型号、水池容量、管网布置、管径、阀门位置等
查阅资料、
4.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检查台帐
5.矿井应有操作规程,建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6.每年、季、月有防灭火工作计划和总结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