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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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评审和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省医药评委会下设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药评审办),设在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医药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出,由省医药评委会审定。
第七条省医药评委会及下属的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参评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应符合下列其中的一个条件:
(一)在医药技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中,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应用高新技术增加医药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了医药行业科技进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二)在医药行业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过程中,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完成了具有医药市场价值的医药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
(三)在重大医药工程项目实施中,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保护了环境等,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医药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得到提高,改进了工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节约了资源,减少了污染,降低了成本,增强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
第九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二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医药技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中,其项目在医药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的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并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先进水平,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较大程度的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医药行业领先水平,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影响,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医药行业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中,在关键医药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评为一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起到促进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明显,可评为二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起到积极作用,提高了行业的竞争能力,有一定的新增利税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改造类项目: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显著,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明显,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明显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明显,推动医药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好,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医药产业的竞争力,有一定的新增利税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部门、单位在推荐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医药评委会统一制作的“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以及我省公民在省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科学技术成果,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对我省医药行业有贡献,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被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医药科技进步奖。
申报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不得推荐为奖励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应待其完成并在应用中取得了实际效果后,方可推荐。
第十七条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医药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八条推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科研,设计,施工整体请奖。
第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两年后该项目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否则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条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推荐渠道,向省医药评审办提交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省医药评定办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医药评审办提交省医药评委会下设的评审组,由省医药评委会安排医药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以会议方式或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会议方式,书面评审方式均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省医药评委会综合平衡,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以医药评委会的名义下文向全行业公告,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期间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处理对初评结果提出的异议。
异议期后,省医药评审会,对经公布无异议和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省医药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接受省科技厅及社会的监督。
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省医药评委会下文公告之日起15天。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药评审办提出;
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与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七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做的贡献和被推荐的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对科技奖推荐书填报不实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实等提出异议的,为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不受理对项目等级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各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有关推荐部门以及被推荐的候选人和项目完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医药评审办审核。
省医药评审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
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医药评审办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其处理程序同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异议期后,在省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省评审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审会报告,由省评审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对在省医药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之前没有处理完毕异议项目,如果能在下一年度会议召开以前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审议。
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二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由省医药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医药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