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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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杂客体的罪名:
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罪绑架罪
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6,客观方面是可以或必须使用暴力的罪名:
劫持航空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
7,特殊主体的罪名:
私藏枪支弹药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
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
9,危险犯的罪名:
放火罪爆炸罪危险驾驶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10,直接规定了死刑的罪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致人死亡
11,破坏交通工具中交通工具: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表现:
A私设电网B在公共场所驾车撞人C扩散病毒D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E向人群开枪F掀、偷窖井盖G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13,洗钱犯罪的7种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14,保险诈骗杀人的定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罪:
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只作为盗窃罪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包括盗窃犯罪分子自己使用,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者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
盗窃的信用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有效真卡。
16,变相走私行为的表现:
A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B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C未补缴应缴税额;
D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17,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实施了挪用行为C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指在案发前未还);
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A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B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C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b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c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1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偷逃关税的定罪数额:
五万元以上
19,侵犯著作权的方式: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20,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D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E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a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b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c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似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d对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e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f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或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上述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上述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2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杀的定罪: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22,私放在押人员:
A私自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B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资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释放的C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D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法认定:
A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以本罪论处B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C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的,被私放的在押人员应以脱逃罪定罪D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这类人员。
23,脱逃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4,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定罪:
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罪名重点:
1、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盗窃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危险驾驶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伪造货币罪。
洗钱罪。
保险诈骗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4、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窝藏包庇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6、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7、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认定:
A既遂的认定:
独立燃烧说:
指放火对象着火后,将火种或引燃物撤离或扑灭,目的物能够继续处于独立燃烧状态、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即为既遂。
本罪是危险犯,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使财物丧失效用或毁弃的预期目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既遂。
B未遂的认定:
a行为人虽然点燃了目的物,但在媒介物质离开后,目的物自身不能将独立燃烧状态维持下去时,成立本罪未遂b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灭等,从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应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C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已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D使用放火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放火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
E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进行的放火行为:
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四)刑事处罚:
a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爆炸罪
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A既遂的认定:
a本罪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为既遂b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B使用爆炸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爆炸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
a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目的
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
本罪在实施盗窃或抢夺行为之时,必须明知盗窃或抢夺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如不知是上述物品而盗窃或抢夺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a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c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般主体;
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特殊主体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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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a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b虽有持枪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
c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等。
“非法持有”与“私藏”的异同:
a主体不同,非法持有是一般主体,私藏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原为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b处罚规定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藏枪支者如果事后能主动交出或经通告教育后即主动交出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而非法持有枪支者则无论是否主动交出均构成犯罪
(三)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