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环保财政村庄项目管理办法发区县政府渝环发100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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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至2012年专项资金支持重庆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招投标、施工建设、核拨、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

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象的“同治连片”。

第四条(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改善民生;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体现特色;

层次推进,突出精品,系统打造;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证效果”的基本原则。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长效追踪”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对象范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饮水净化、村庄垃圾收运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村民散户污水治理示范、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次级河流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无主工业渣场整治。

第六条(各级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行政村(含涉农居委会,下同)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业主。

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

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向国家申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投入要求)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以重庆市主城区、三峡库区21条次级河流、统筹城乡示范区、大型饮用水库周边的连片行政村为重点实施区域,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区域。

每个项目示范区域的农村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人。

第九条(重点对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对象以城市近郊型、场镇型、农耕型、畜禽散养型、生态旅游型、饮用水源保护型6大类行政村为重点,并注重与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国土、市政、卫生等部门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推进村、统筹城乡的试点示范村、生态产业村、卫生村、旅游村、“一池三改”重点村、“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的资源整合。

第十条(项目申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施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

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应结合当地特点,按照《技术指南》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进行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属于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申报审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符合《实施计划》,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的原则和要求,对区县的项目申报进行审查。

对项目申报审查合格的,由业主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环保局协助业主,按照市环保局印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委托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厉行节约、注重实效,要强化示范区域的工程措施、运行管理措施、长效管理机制,要针对六大类型行政村实行“一村一策”,要体现“农村聚居点与村民散户污染治理并重”,要突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等污染综合整治与资源综合利用措施。

区县环保局应充分征求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后再行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方案审查、审批、立项)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

根据专家评估报告,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明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期、项目建设管理与长效管理、资金使用要求、项目验收等要求。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分批次下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

第三章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招投标)业主应委托市级招投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投标人须具备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乙级(废水类)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备案)中标单位须在招投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报市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场施工,区县财政局对该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义务监督员制)实行项目义务监督员制度,区县环保局要协助业主选取村民代表作为项目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应具备较强责任心、公德心、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主要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数量的核定。

义务监督员严禁由项目建设施工方人员充当,并不得借故“吃、拿、卡、要”。

第十七条(项目延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验收的,业主须提前一月书面报请区县环保局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须报市环保局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项目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业主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区县环保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文件;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

招投标相关材料,项目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竣工决算报告,村务公开资料,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资料。

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核。

竣工决算审核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应在收到业主的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验收。

对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内容、标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工程量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村民满意度、连片整治示范效果、项目运行保障措施等。

对单个行政村,项目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重点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7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项目验收标准参照《技术指南》。

对单体项目污水处理能力大于100立方米/日的或污水处理能力大于50立方米/日且出水直接排入江湖水体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主控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指标,选控氮、磷等指标。

项目验收时,业主需提供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工程:

未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

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环保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日常工作。

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区县组织领导机构的成立情况,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范畴。

各区县应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协调能力好、作风正派的同志充实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应落实环保局和财政局的领导与项目村实行对口包干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目标责任)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建立“部门联动、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其执行情况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核范畴。

市财政局、环保局逐年与示范区县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与业主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时间、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奖惩措施等,并将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对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环境成效评估)项目验收1年后,市环保局按环保部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环境成效进行整体评估。

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表扬。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六章项目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镇级运行维护机制)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除外)。

示范区县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

业主要落实镇级专职环保员制度、村级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

建立一支集农村户用沼气池、村镇供水与饮水净化、污水与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为一体的专业维管或物业管理队伍,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月报、季报制)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项目运行季报制。

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区县环保局要按月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

在项目运行期,区县环保局要参照“重点污染源”的监察管理程序,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进行环境监察,并将环境监察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运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运行维护资金落实情况等。

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区县环境监察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核范畴。

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项目运行管理人员不到位、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率低、运行维护资金未落实等问题,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七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金管理原则)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区县财政局、业主及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示制)业主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示范项目内容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区县管理制度)区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业主使用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专户、专帐管理)区县财政局应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国家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业主应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帐,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各级相关部门、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国家和市级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楼堂馆所建设、购置机动车辆,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地形测量、征地租地、青苗补偿、审计费、监理费、项目运行维管费等工程建设前期费、建设管理费、项目运行费等。

第三十二条(区县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账制。

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

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进场施工、分别完成工程量的30%、50%、70%、90%、完成项目验收”六个阶段,分别按合同总额的10%、20%、20%、20%、20%、5%的额度进行报账。

区县财政局预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对项目验收1年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或良的,区县财政局再行报账。

业主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向区县环保局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并附具备义务监督员签字的工程建设发票。

经区县环保局核查合格后,由业主报区县财政局进行报账。

第三十三条(项目审计)工程竣工后,区县人民政府应指派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区县无领导机构)对未成立区县组织领导机构的,将取消该区县已安排的项目,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资质管理)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和借用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证书发放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验收不合格)对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区县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成效评估不合格)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取消该区县三年内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对区县环保局在环境监察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区县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对该区县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运行管理不落实)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业主,取消该业主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违反资金管理)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中止资金安排、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环保农村办法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厅,环保部规财司、生态司,财政部经建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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