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商业信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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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商业信用文档格式.docx

  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间的赊购赊销关系是建国初期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间的赊购赊销中,国营贸易公司与农民及农民合作组织间的赊购赊销又占绝对比例,国营经济与私营工商业间尽管也存在赊购赊销,但规模与数额都比较小。

国营经济既向非国营经济提供商业信用,也接受非国营经济提供的商业信用,但前者占有绝对比重。

国营经济接受非国营经济提供的商业信用,主要体现在国营贸易公司赊购农民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农副土特产品。

国营贸易部门赊购农副土特产品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将农民出卖的农副土特产品按当时当地该项产品的市价折成人民币,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后付给欠条,国营贸易公司保证农副土特产品在约定赊购期内听涨不听落(即保本保值),到期时国营贸易公司如数付清货款。

二是将农民出卖的农副土特产品按照当时当地的市价作价后,再折成出卖者所需要的生活或生产用品(如粮食、布匹、肥料等),由国营贸易公司付给欠条,到期如数付给农民所需要的商品。

有的地方在采取这两种办法时还酌情付给农民一点利息。

三是农民将出卖的农副土特产品交给合作社到别的地区推销,并在一定期间内由合作社换回农民所需要的生活或生产用品。

  与接受非国营经济提供的商业信用规模相比,国营经济向非国营经济提供了更多的商业信用。

国营经济部门向非国营经济赊销了大量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支持农业生产,国家曾通过供销合作社向农民赊销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赊销粮食、燃料等生活资料。

如苏南南汇县大团区合作社1951年在棉农春耕缺乏肥料时,赊出豆饼11000余片,又在棉农缺粮时赊售大米12万斤。

1952年9月9日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了解决农村合作社经营煤炭资金之困难,大力向农村腹心地带推销煤炭,减低国家煤炭之积压,以满足农民所需”,指示“煤建公司对农村合作社在铁路沿线两侧各六十华里以内的自营部分,均给予两个月的赊销期限,对农村合作社在铁路两侧各六十华里以外之自营部分,均给予三个月的赊销期限”。

  国营经济内部的赊购赊销主要发生在有业务往来的不同系统之间,而且这种赊购赊销关系又更多地以拖欠货款或劳务费的不正规商业信用形式表现出来,突出地表现为贸易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赊购赊销。

如贸易部门收购重工业部的工业品,但重工业部门卖出成品后却不能如期收回货款,形成一种赊欠关系。

又如煤业公司与燃料工业部之间的交易主要是赊欠方式,燃料工业部生产的煤全部供给煤业公司,而煤业公司却不能按期付款。

  我国私营工商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使用赊购赊销商业信用方式的传统。

建国之初,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占全国工商业的很大比重,但资金缺乏,主要依靠私营行庄的极少数贷款、股东职工垫款以及商业赊欠来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商业赊欠盛行”,其规模与数额都十分巨大。

对私营工业企业而言赊购赊销是维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

如江苏省淮阴市复兴隆、荣昌锅厂在1954年实行公私合营前,内部借款及产品赊销款占两厂流动资金的21%,荣昌厂高达40%以上。

又如武汉市汉昌颜料厂1953年第一季度赊销占其总产量的92.59%。

私营商业企业以赊购赊销方式经营也极为普遍。

如武汉市绸布、百货、颜料、杂货、纸张5个行业的7家商户一面从私营工厂大量赊进货物,一面向零售商贩大量赊销,1953年1~6月赊进的货物占进货总额的91.94%,赊销的货物占销货总额的59.09%。

  

(二)预收预付货款、定金

  建国初期,国营经济(包括合作社)之间、非国营经济之间以及国营经济(包括合作社)与非国营经济之间都普遍存在预收预付货款、定金交易。

其中,国营经济通过供销合作社向个体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预付收购棉花、茶叶、烟草等经济作物的定金是发生在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规模最大的商业信用。

  1.供销合作社向农民及农村合作组织预付预购农副产品定金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增加棉花、烟草、麻类、甘蔗、茶叶、甜菜等经济作物和出口物资的生产,国家通过供销合作社等商业机构向个体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实行预购。

预购方式有两种:

一是信用预购,即合作社只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保证收购棉花等产品以及保证向农民调剂粮食,但不预付定金或实物;

二是实物贷放形式的预购,即供销合作社预先向农民预付定金或种子、肥料、粮食等实物。

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或农村合作组织预付的定金分为实物与货币两类。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经济预付的定金主要是实物。

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建设,粮食和一些主要经济作物的供需缺口拉大,为解决这一矛盾,1954年3月中财委发出《关于一九五四年农产品预购工作的指示》,决定对粮食、棉花、花生、茶叶等农产品进行预购,此后预购范围又扩大到油料、蚕茧、土丝、生猪、果品、蔬菜等产品。

国家对上述农产品预购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及供销合作社社员小组,也向个体贫农、中农以至富农进行预购。

预购定金发放的原则是:

组织起来的农民多付,个体农民少付;

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民多付,一般农民少付或不付。

预购定金占预购总值的比例因品种而异,一般在10%~25%之间。

  2.国营企业间的预收预付货款、定金

  建国初期,国营工商企业也利用预收预付货款、定金的工商业习俗从事生产经营,特别是工业企业尤其普遍。

根据195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对贸易部、铁道部、重工业部等12个部门的商业信用的调查,这些国营企业之间发生了大规模的商业信用。

1953年第一二季度发生的商业信用,重工业部下属的钢铁工业局为2157万元,占其5830万元流动资金的37.0%;

机械工业局为326万元,占其1065万元流动资金的30.6%;

基本建设局为209万元,占其流动资金310万元的67.4%;

化学工业局发生的商业信用额为335万元,有色金属工业局发生的商业信用额为477.5万元。

重工业部下属企业发生的商业信用中,预收预付货款、定金又占极大的比重。

1954年初,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的预收预付货款、拖欠货款等类型的商业信用仍很庞大。

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五个部门的调查,1954年第二季度这五个工业部门共有流动资金398000万元,而同期被人拖欠和拖欠他人的货款总和即达129900万元,占流动资金的32.6%,其中被人拖欠货款61400万元,占流动资金的15.4%,拖欠他人货款68500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17.2%。

  3.国营经济向私营工商业的预付货款、定金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经济与私营工商业之间常常采取预付货款、定金的商业信用交易方式,以此来支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如1949年11月到1950年2月上海市花纱布公司举办特约供销业务,凡与花纱布公司订立合同的厂家可以预领55%~60%的货款,以缓解各厂资金周转困难。

过渡时期国营经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运用“加工、订货”方式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道路,预付加工费、货款、定金又是“加工、订货”的主要措施。

另外,为了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经济仍向私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

如重工业部基本建设局1953年向私营重兴机器厂订购总值为3.7万元的钢球35吨,预付了80%的货款。

  (三)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

  除挂账式、口头式商业信用形式外,建国初期经济运行中也存在票据化商业信用。

这种票据化的信用主要是私营工商业的商业汇票、国家银行押汇业务的汇票。

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主要是国家银行对私营行庄承兑汇票的重贴现以及国家银行对埠际贸易的押汇。

  押汇业务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银行为支持城乡物资交流而开办的商业票据业务。

押汇业务是以商品交易中的货物为抵押的银行贷款业务,但它又类似于汇款、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埠际押汇业务分为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两类。

1950年调整工商业期间,押汇业务一般占到各级银行放款的50%。

  二、建国初期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过渡时期,国家对不同经济成分发生的商业信用实施了不同的商业信用政策,即对非国营经济为主体的商业信用实行利用与限制的政策,而对国营经济为主体的商业信用采取逐步取消的政策。

  

(一)利用、限制非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过渡时期”,我国经济结构中多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本着《共同纲领》确定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积极鼓励和扶持劳动人民合作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

利用、限制和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以互助合作方式引导个体经济。

因此,国家对非国营经济发生的商业信用采取了利用与限制政策。

  在利用商业信用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票据给予承兑、贴现与重贴现,对私营工商业经营埠际货物运销开办押汇;

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但要接受国家银行监督;

允许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发生赊销赊购商业信用行为。

但是,国家又制定了限制非国营经济发展商业信用的措施,并力图将其纳入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之下。

如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集中短期信贷,开始有重点而逐渐达到取消各公企、合作社间全部的商业信用,力争各单位对私人的大部分商业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

  

(二)逐步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实施严格的货币管理,我国禁止国营经济发生商业信用。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特别规定,国营经济“各单位彼此之间不得发生赊欠、借贷及其他商业信用关系(如预付订货款项,开发商业期票均属之)”。

  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建立了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国家从信贷、结算等方面人手,制定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

1953年5月13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商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后,“不容许再存在任何商业信用关系”。

1954年7月7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取消商业信用是信贷办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新的商业信用一律不准再度发生”。

1955年5月28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指示,“对社会主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原则上必须一律取消,个别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则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

对私营企业与个人的商业信用,除规定允许保留者外,亦应一律取消。

  但是,在短期内杜绝国营经济中存在的商业信用十分困难。

第一,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易的一种商业习惯,不少国营企业已将商业信用作为重要的经营手段;

第二,商业信用具有短期融资功能,不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很大部分需要借助商业信用加以解决,他们不乐意取消商业信用;

第三,取代商业信用结算功能与短期融资功能的制度尚不健全,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担心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的结算与借贷存在不便;

第四,商业信用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

因而,国家制定了逐步取消商业信用的方针。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曾主张,“有重点而逐渐达到取消各公企、合作社间全部的商业信用”。

1953年5月13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允许国营商业部门向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订购商品时,可以预付25%以内的定金,“以便逐步取消”。

1955年5月28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指示,“个别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商业信用“则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省(市)商业厅(局)、分行会同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主管办公室批准后,可暂准存在”。

  三、国家逐步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对发展经济有积极作用,国家没有清理、取消国营经济中的商业信用。

过渡时期国营经济发生的商业信用仍十分庞大,1953年我国开始建立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制度,商业信用与新体制的冲突尖锐起来,因而从1954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清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

  

(一)清理、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包括合作社系统)发生的商业信用

  1953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商业部提出商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之后不准再有任何商业信用关系。

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两次清理了商业系统内部及与合作社之间的商业信用,并制定了一些取代商业信用的措施,但是,在商业系统内部与各企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较为普遍和形式多样的商业信用。

1954年第四季度,国营商业系统的债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7.74%,债务占全部流动资金的6.01%,其中大部分是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相互拖欠和对国营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1954年年末全国合作社系统中县社、基层社之间也发生了庞大的商业信用。

1955年第三季度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商业部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商业信用,制定了取消商业信用的步骤,将商业信用划分为坚决取消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的以及因有利于贯彻国家对私改造政策而准予继续存在的三类。

为防止商业信用再度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还提出许多措施,如商业系统内调拨以及向固定用货单位销货要事先签订合同;

金库制度逐步下放;

改进结算方式,商业企业购销货款和资金往来一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结算,等等。

  

(二)取消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的商业信用

  国家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商业信用的同时,也在取消国营工业企业产生的商业信用。

但是,有的企业遵守结算制度不再产生商业信用,也有一些企业仍旧运用商业信用,结果遵守制度的企业失去利用商业信用短期融资的机会,而违反制度的企业却仍旧通过商业信用多占他人的流动资金,造成了企业之间在使用流动资金方面的苦乐不均,影响了取消商业信用工作的进行。

195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国营工业间(包括地方工业)、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间以及国营工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一切交易货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取消货款的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

国营工业生产供销部门与本系统部门之间,推销产品和采购原料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国营商业部门包销国营工业部门的产品,在计划以内的应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在计划以外的应及时修订计划,同时解决其资金来源,做到及时清算。

国家平衡物资如提前调拨时,须同时解决调入单位的资金来源,以免形成拖欠。

  四、国家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之原因分析

  

(一)商业信用与经济的计划管理相冲突

  商业信用是一种提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是企业在银行信贷之外的另一条融资渠道。

与银行信用相比,商业信用具有自发性、难于实施计划控制的特点,特别是中国传统的挂账信用、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国家银行,也不通过市场转让、流通,国家更难于监控与管理。

  建国时期,我国建立了庞大的国有银行体系,实施严格的现金管理,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1950年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目的是“实现货币有效地集中和有计划地使用,使货币流通计划化,起统计与监督生产的作用,促进经济计划的完成”,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以“避免资金运用的盲目与浪费……达到完全为国家建设服务(目)的并与整个经济计划相适应的信贷计划化”。

国家试图通过国有银行与国营企业的资金联系,实施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监控。

但在国家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过程中,由于商业信用的普遍存在,国营经济可以利用商业信用,另辟一条游离于国家银行监督控制之外的短期融资渠道。

显然,商业信用的存在不利于短期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不利于国家建立有计划的信贷制度。

商业信用的自发性和非计划性,与建国初期中国逐渐实行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相融的,这是国家强制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内在原因。

  

(二)苏联20世纪30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

  建国初期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是受苏联20世纪30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

建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以苏联模式为目标建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

在金融体制建设方面,也学习苏联的经验。

当时苏联理论界认为,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再生产、公共基金和每个企业的基金的周转都有计划性,这决定了银行信用与物资生产过程的直接联系性。

国家可以由银行有计划地动员暂时闲余的货币资金,并在归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再分配。

“苏维埃信用是……有计划地分配货币资金以满足社会主义再生产的需要的形式,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灵活有效的卢布监督的特殊形式。

”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商业信用是被禁止的,国家仅以直接的银行信用形式贷款给各企业。

按照这一理论,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了信用改革,取消了商业信用,集信用于国家银行。

建国初期,我国经历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过渡时期,与苏联信用改革前的历史背景、计划性程度相似。

吸收苏联经验,废除商业信用,成为我国取消商业信用的重要的外在原因。

  五、强制取消商业信用政策的成效与影响

  

(一)成效不足:

部分商业信用制度仍暗中存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对国营企业而言存在“外部收益性”,比如:

商业信用可以满足企业对紧缺商品的需求;

有助于企业推销积压产品,完成国家“计划”;

可以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

可以帮助企业扩大销售,为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

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等等。

由于“外部收益性”的存在,国营企业有自发地采用被政府强令禁止的商业信用制度的强烈动机,这一机会主义行为使商业信用制度在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之外获得了暗中发展的空间,所以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取消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仍“非法”存在。

  1954年,国家清理、取消国营经济部门的商业信用时前清后欠,商业信用一再发生。

1955年,国家清理、取消国营经济部门的商业信用后不久,商业信用又再度大规模发生。

比如预收预付货款,1958年,辽宁、吉林、河北、山西、内蒙古、北京、浙江、安徽、湖南、陕西、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贵州16个省、市、自治区的商业部门向工厂预付了5.32亿元货款,占不合乎国家规定使用的资金总额34.4亿元的15.46%。

1959年,全国商业部门发生的预付货款占非商品资金占用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9.4%。

此后,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企业之间的预收预付货款、定金更为普遍。

到60年代初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被人拖欠的货款约有29.8亿元,拖欠别人的货款约有18.3亿元。

被人拖欠货款和拖欠别人货款最多的国营经济单位是冶金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煤炭部、林业部、水电部等五个部。

严重的相互拖欠货款使社会资金的运行步履维艰,迫使国家在1962年时大规模清理企业间的相互拖欠。

但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问题却一直存在。

  

(二)取消商业信用制度影响深远

  1.残缺的信用制度结构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

  建国初期我国强制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取代了商业信用制度,形成了单一的信用制度结构。

这种缺少商业信用制度而由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一统天下的信用制度结构,实际是一种残缺的信用制度结构。

按照国家强制取消商业信用制度而代之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的设计,取消商业信用后,商业信用的结算功能由国家银行体系的结算渠道加以代替,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功能由国家银行短期信贷渠道给以解决。

但是,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制度,银行信用制度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替代商业信用制度的作用。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延期付款或预先付款,而国家银行体系结算强调钱货两清,不准提前付款或拖延付款。

对国营企业来说,国家银行的8种结算方式都不能满足预先付款或延期付款的需求,而在流动资金短缺时进行结算需要申办结算贷款,又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

商业信用的融资功能是一种直接融资,交易双方直接发生信用关系,信用的提供者主要为实现商品交易而不是为获取利息,因而商业信用具有互惠性。

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使卖方能以比金融机构更低的费用向买方提供融资服务,商业信用的融资费用要低于银行信用的融资费用。

国家银行的信贷是计划性信贷,计划性信贷则存在信贷配给,信贷配给又造成一些企业资金充裕而另一些企业资金短缺,因而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满足资金短缺的国有企业短期融资的需求。

在国家银行信贷不能满足短期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功能则显现出活力,一些国营企业自然选择商业信用方式达到短期融资的目的。

可见,这种计划性的、有偿的、单向的、间接的国家银行信用融资,不可能完全替代商业信用的融资方式。

国家强制取消商业信用后,国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却或明或暗依然存在,就证明了商业信用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显然,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与商业信用制度各有其用,各有所长,试图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来承担需要由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与商业信用制度两种信用制度共同完成的经济功能,只能造成信用制度的残缺。

取消商业信用制度、只允许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合法存在的信用制度结构,无法供给需要由商业信用制度才能供给的特有的结算与融资功能,而残缺的信用制度结构也抑制了信用制度功能的发挥。

  2.取消商业信用制度影响了社会资金的运行

  商业信用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清算工商企业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补充银行信用的不足。

国家实行禁止、取消商业信用即以国家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后,国家的金融制度结构已残缺不全,金融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状态。

由于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客观需要商业信用,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又不允许商业信用制度存在,迫使企业暗中非法运用部分商业信用形式,形成了在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之外残存的“非法”商业信用制度。

这些“非法”生存的商业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残缺的信用制度的不足。

但是,因为残存的商业信用制度本身就是“非法”的,其运作与管理只能在暗中进行,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一旦政府认为暗存的商业信用制度影响了整个计划经济制度的运行,就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整顿,这样将造成企业间某些债权债务链突然中断,阻断整个企业间债权债务的清偿。

当不能及时清偿的债权债务发生连锁反应后,社会资金的运行就陷入“三角债”漩涡。

取消商业信用制度后,经济运行中相互拖欠货款增多,政府多次清理又多次复发,从反面揭示了缺乏商业信用制度对社会资金运作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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