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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场地租赁合同3篇

【精选】场地租赁合同3篇

场地租赁合同篇1

  原告:

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

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

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

***,电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xx年度租金;20xx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

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何某王某

  年月日

场地租赁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西安音乐厅举办活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活动名称与内容

  1.甲方租赁乙方的西安音乐厅举办,共1场

  2.活动主办单位:

  活动举办场地:

  3.活动演员共人,职员人

  第二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第三条排练和演出

  1.甲方活动的走台时间:

年月日时。

  2.甲方活动的演出时间:

年月日时。

  第四条租赁、服务项目及收费

  租赁、服务费用(即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详细项目服务及收费见本合同附件《租赁、服务项目及收费表》。

  第五条租赁、服务费用(即合同价款)及押金的支付

  1.甲方在进场前向乙方支付进场押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

甲方进场举行活动,如发生额外费用的,乙方从该押金中抵扣;如不发生额外费用的,活动结束后,乙方将原款返回甲方;未涉及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缴付。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甲方以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费用即人民币_元(大写:

  3.甲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合同价款和押金。

(乙方账户:

公司名称:

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公司帐号:

129904608810801;开户行:

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支行。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演出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通报进乐器时间、走台时间、走台与演出使用设备情况。

  2.甲方如在走台或演出过程中需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应在演出前3天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并向乙方缴纳规定费用后,由乙方统一安排。

  3.甲方演职人员应遵守剧场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后台及公共区域卫生,禁止在音乐厅内吸烟,爱护所有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情节,乙方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或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对演出产生的影响由甲方负责。

  4.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每场演出30张的工作票(其中VIP票20张池座第七排1——20座楼座一层10张)。

甲、乙双方如需额外提取音乐会票,提票数量应由双方协商议定。

若预留警卫票(票数按公安部门规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5.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音乐会的作品、曲目、指挥、演员及乐队布局图等有关资料送给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协助宣传和做好演出安排。

因甲方未及时送交上述资料而给演出等造成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演员或工作人员进出剧院必须使用剧院工作证,(大通证,后台证,领队证,演员证,前台证),证件只限在排练期间有效,演出期间进入观众席一律配票使用。

  7.甲方参演人员及工作人员在乙方场地内的人身安全由甲方予以保障,演出活动中产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甲方工作人员须明确提示音乐厅的管理规定,鲜花、食品不得带入场内,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儿童专场应特别注明)。

  9.甲方如使用请柬进入音乐厅,需配票使用,一柬一票。

如印刷请柬超过中心本身座位数量,造成观众投诉及责任的,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于出票前至少8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演出票务信息。

如因甲方未付清或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或未及时提供准确的票务信息而延误出票,由甲方自行负责。

  11.甲方允许乙方组织观众参观甲方排练及走台。

  12.甲方若售卖或派发节目单或节目册的,须在演出前提供给乙方30份。

  13.如需专业灯光师、专业调音师的,由甲方自备。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以下租场配套服务:

  

(1)场务服务:

检票,领位,存包服务;

  

(2)音乐厅内基础灯光、音响设备的使用(仅限音乐厅内使用)(3)音乐厅前厅一套主题展板空间:

西安音乐厅前厅展位(材质:

艺术布尺寸:

6米*2.8米)交响乐大厅横幅(材质:

艺术布尺寸:

12.5米*1.5米)交响乐大厅正门两侧桁架(材质:

喷绘尺寸:

2.5m×2.5m)以上展位由甲方负责设计制作。

  注:

如有其它需要展示的.空间,请提前与乙方沟通,在材质和规格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由乙方协调布展。

  2.乙方全程提供配合甲方在装台及演出期间所需的相关技术人员(灯光、音响、舞台机械操作、空调操作技术人员等),其中,基础灯光工作人员1名,基础音响工作人员2名。

  3.乙方向甲方提供场地相关基础设施(灯光、音响、操作台、吊杆、空调等)的使用。

  第八条进场

  甲方将租赁、服务费用(合同价款)、进场押金全部交齐后,由乙方安排进入音乐厅进行装台、排练及演出。

  第九条调整

  甲方如需调整租赁时间或者走台、演出时间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根据情况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票务代理

  1.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乐厅场地所举办的售票演出,须委托乙方作为票务代理,具体规定需另行签订《票务代理协议》。

  2.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乐厅场地所举办的非售票演出,须使用乙方的票务系统出票,且支付乙方每张门票人民币2元的票务系统使用费及印刷费。

  第十一条活动审批

  甲方应在演出活动前与乙方确认负责办理本次演出活动的文化、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保证活动的全面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

  1.为保证演出秩序,甲方须在演出前3天向乙方通报参演的演职人员实数并到保卫部办理演出工作证手续。

演职人员凭演出工作证从演员通道出入,不得从观众入口或工作人员通道处进出。

  2.甲、乙任何一方邀请重要内、外宾观看演出时,均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申报。

甲方单独邀请重要内、外宾观看演出时,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若需预留警卫票(警卫票票数与座位分布按公安部门规定),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3.甲方在演出、排练、走台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其乐器及个人物品。

如贵重物品需由乙方负责保管或遇特殊情况时,须事先到乙方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乙方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本协议所涉及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所有方授权,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有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所有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场地租赁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松山湖松湖广场运动场;

  2、项目位臵:

松山湖松湖广场内;

  3、项目内容:

室外网球场3片,室外篮球场2片,室外五人足球场1片。

  二、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时间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2、租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仅供乙方作为经营球类运动场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以及变更使用用途。

  3、本项目隶属东莞市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物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筹备期,筹备期无需缴纳租金,从年月日起,乙方须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该物业租金。

若甲方原因导致运动场无法开业,试业期、交租日期均以顺延。

  2、运动场租金:

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每年)。

  3、从年月日起,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租金,即人民币元/季度(小写:

¥元/季度)。

如遇假期可以顺延至假期结束之日起的第三日。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

¥30000元)。

乙方逾期或不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合同到期后,乙方无违约的,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

¥30000元)。

  四、租赁期间其他费用

  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电、通讯等各项税费、办公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物业的建筑与使用

  1、甲方不能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杂物房;杂物用房可租赁松湖广场铺位解决。

  2、相关营业执照及土建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牌照手续。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物业或所提供物业不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本合同项下物业。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项下物业的租赁用途。

  (4)乙方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乙方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

  (6)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7)乙方违法经营,且严重影响松山湖声誉的。

  (8)乙方自签约之日起须立即正常营运(正常营运的定义为:

商户每天都要开门经营,且每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4天,并保证每天17:

00—21:

00时间段必须开门营业,遇特殊天气及春节期间除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租赁押金。

  (9)乙方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经我司同意,方可执行。

  (10)乙方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制造噪音。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本合同。

  七、物业的交付及收回

  1、甲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以前交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按照运动场现状进行交付。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除正常折旧之外),不得留存任何物品。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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