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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原因…………………………………………………………………………2

(三)社会原因…………………………………………………………………………3

(四)自身原因…………………………………………………………………………3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3

(一)家庭预防…………………………………………………………………………4

(二)学校预防…………………………………………………………………………5

(三)社会预防…………………………………………………………………………5

(四)自身预防…………………………………………………………………………6

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9

中文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完全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青少年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占了其中的较大比例,而且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在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着重关注的大环境下,单纯的强调惩治与打击已不合时宜,作为预防应该提升到我们更应关注的层面。

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要总结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找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这对于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人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法治报告,分析案例,研究相关法律,总结出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形式、手段及年龄方面的特点,找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了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的原因,然后从这几个方面探讨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

引言: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特殊而举足轻重的群体,梁启超先生曾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的复兴,则希望在我国的青少年,而让这个群体健康成长,最终能担负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则是全社会的责任。

全社会必须关注这个群体,而关注这个群体就必须面临一个严重的现实,那就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犯罪行为却有增无减,并出现了新的特征和趋势。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且尽快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当前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试通过对近年来贵港市港南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探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要针对性的开展防治青少年犯罪,必须全面了解和正确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根据调查分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新特点:

(一)犯罪类型增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

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再者就是盲目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作案手法,逞“英雄”,往往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还包括强奸、卖淫、嫖娼和贩卖淫秽物品等犯罪。

从统计来看,194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盗窃犯罪129件175人,抢劫犯罪22件34人,故意伤害19件23人,抢夺4件4人,其中盗窃罪和抢劫罪占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8%。

(二)两人以上团伙共同犯罪增多

2006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9件17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6%;

2007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15件36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57%;

2008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19件41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54%;

2009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21件46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55%。

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

青少年犯罪团伙具有鲜明的特征:

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传染性强。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提前。

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青少年犯罪也不断趋向低龄,这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据统计分析,从2006年到2009年,青少年作案平均年龄下降2岁,由22周岁降为20岁。

14-16岁青少年犯罪状况日益突出,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也明显增多。

2006年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3件3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6%;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6件10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16%;

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13件17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22%;

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12件12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12.9%。

(四)从犯罪文化素质来看,文化素质低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广大的农村青少年,因为贫穷而大批失学,他们不甘心于农村的贫困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

从被判处的270名青少年罪犯来看,初中学历147名,占54%;

小学及文盲77名,占29%;

高中毕业43名,占16%;

大专及以上学历仅3名,占1%。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必须从控制和消除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入手。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

根据国内外的犯罪经验以及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导致孩子不良成长的家庭因素一是家庭破裂。

近年来,失和、失教家庭逐渐增多。

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

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

二是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

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

三是家庭教育观发生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

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多不如赚钱多等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

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

有的父母对子女严格要求过少,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等性格。

17岁的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

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

父母还经常教他:

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

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

陈某说:

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二)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是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

但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自护能力培养,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是部分学校为省事,对于成绩差、品德差的“双差生”不是有针对性地教育、管理,而是置之不理,人为地、不负责任地把“双差生”推向社会,成为闲散青少年,从而造成他们被社会上坏人引诱利用。

资料表明,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社会原因

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

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

社会上的负面因素一是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极大冲击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如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电影《古惑仔》后,为寻求刺激,竟模仿电影情节在街上用刀随意捅人,导致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三是社会上不良分子的教唆。

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青少年犯罪,把青少年“拖下水”;

社会治安不好,造成青少年缺乏社会安全感,据某市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表明,有59.6%的中学生认为社会不安全,他们渴望找到保护伞,这恰好被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坏人所利用。

(四)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

青少年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常被人称为“危险期”,主要是因为这个时期的个体集众多矛盾于一身,既渴望摆脱束缚,但又受到能力的限制;

既想得到认同,被同伴接纳,但自我中心意识太强;

既想张扬个性,但又比较偏激。

再加上这段时期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思想简单,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强,自尊心强,好胜心强,易感情用事,分辨事非能力较差,自制力和自控力比较差,心理承受力弱。

这些特点很容易激化矛盾,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如果再得不到正确的引导,青少年就会成为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因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

家长还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更多的关怀,鼓励帮助,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实践中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1、成立家庭教育培训中心,有目的,有重点,有组织对家长进行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进步,时代发展,孩子的生存空间、思维,判断,认识能力都具有时代特点,家庭教育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

因此,由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中心,利用业余时间开课,讲授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

父母双方如可密切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的行为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做人的原则,心中确立有利于他人,有利于集体,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准则;

自觉养成爱憎分明的是非观念、杨善弃恶的道德观念等,为抵制邪恶、预防违法犯罪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2、给未成年人创设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环境

父母要更新教育观,克服家长作风,抛弃旧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旧观念。

克服家长作风,应该与孩子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即:

确立一种首先是朋友,再是慈爱父母,最后再是严师的新型家庭关系,让孩子敢说真话、错话。

使家长知道他们的所思、所想,便于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同时也要敢于承认错误,学会向孩子道歉,使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在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到大人的尊敬,心理得到满足。

另外家长要有“换位思想”,经常站在孩子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教育孩子也要站在别人的角度替别人着想,培养孩子有个良好的心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

3、建议强化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畸形的家庭教育也是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另一个原因。

畸形、扭曲的家庭教育,一方面表现为子女的放纵,对其不良行为的袒护和包庇,拒绝亲友和社会的善意忠告;

另一方面,则是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合家庭,对前妻,前夫的子女冷漠,使未成年人的心灵受到无情的打击,这些基廷的子女,心理变态的居多,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破坏社会的安定,甚至有的父母不愿承担对子女的教育责任,但是根据现有的政策法规和处理方式,当某一个青少年犯罪时,政府和社会就没有一种制约的方法,管理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为改变这种状况,建立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的同时,制定有关强制性法律,增加强化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内容,体现家长教育青少年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校预防

1、正确办学思想,正确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我国设立学校办义务教育,目的在于国家为社会输送成千上万的合格人才和劳动者,从而提高全民素质。

为此学校在善于发现、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更加着眼于大多数人,因材施教,注重个体差异。

决不能根据考试得分高低来区分“好学生”和“坏学生”。

甚至将“差生”当成“包袱”弃之不理。

对差生要做到“不抛弃,不放弃”。

学校要切实履行对青少年的教育责任。

众所周知,流失生、辍学生流浪社会,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其对学校的积怨很容易转化为对抗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失生、待业者约占37%。

2、强化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第九条对具体形式和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据调查我区很多学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包括农村学校,但很多学校的法制讲座一年才开一次,甚至两三年才开一次,没有实际效果。

要使有关法律落得实处首先要从时间上保证道德法制教育,中小学都要设立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生动、活泼、有趣的形式,内容上要具有时代感,使学生接受,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其次,拥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图书教具,课余活动场所,使未成年人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并得到合理、适当的满足。

学校要把人力、物力、财力放在教书育人上,切不可体罚,歧视,排斥或随意给予处分,尤其是开除要慎之又慎。

(三)社会预防

1、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要认真落实好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整治,有关部门对不适宜青少年进入的场所的检查要常态化。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各类中小学、高教园区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团组织要进一步联合公、检、法、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继续深人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要鼓励青少年文明上网,营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重点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密集区域与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对外来人口登记造册,发挥镇、村、居委会的作用,要他们随时了解和熟悉所在社区人员的构成情况,尤其是暂住人员情况,通过巡视和监督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来预防和揭露犯罪。

2、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帮教工作

对有劣迹的青少年人,甚至对曾经犯过罪的青少年,对这些青少年的特殊群体要做好帮教工作,把关口向前延伸,不要等接近犯罪的边缘再去管。

做好青少年特殊群体帮教转化工作,可有效防止和减少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特别是重新犯罪。

对犯罪的在校生,要严格贯彻教育、挽救惩治的方针,注重个案的庭前社会调查,发挥检察、审判环节中法制教育的合力作用,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失足在校生,为其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实行帮教制度,防止其重新犯罪。

建立社会、家庭、政法部门参加的三结合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活动,落实帮教措施。

要帮助辍学学生和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

对流浪、乞讨儿童,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收容遣送以及救助工作,防止他们流落街头,走上歧途。

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政治上不歧视,安置上不偏见,生活上多关心,同时做好接茬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城镇街道、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党政组织,要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一方面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防止其从新犯罪。

另一方面对有劣迹的青少年,加强思想教育,从生活上关心他们,政治上爱护他们,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

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自身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防范做了明确规定,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

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结语: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远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

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才不是一句空话。

保护好未成年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周长庚:

《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9页、第999页。

[3]冯树梁主编:

《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版。

[4]康树华:

《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5]宋践:

《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6]王铁民:

《浅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8月9日第6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施行。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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