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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贸易

  主要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业对城乡居民、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饮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3)售给部队、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4)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5)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6)报社、出版社直接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7)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8)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团体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9)农民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团体的商品。

(10)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日用百货和杂品;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行业分

  

(1)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

指专门从事商品转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其他行业附营的批发零售贸易单位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2)餐饮业零售额:

指专门从事食品的烹饪、调制并直接零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饮食的各种饭馆、酒馆、茶馆等餐饮业的零售额。

包括各种企业单位附设对外营业的饭馆、火车餐车、轮船餐厅、车站食堂、机场餐厅的零售额。

不包括旅店(招待所)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出售饭菜的收入。

  (3)制造业零售额: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工业)生产单位(包括乡办、村办工业)直接售给居民(包括本企业职工)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4)其他行业零售额:

指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工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直接零售额。

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农业(不包括农民)、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公用事业、出版社等行业的零售额(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的零售额,按其主营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列入该行业的零售额内)。

  (5)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

指农民在集市和集市外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用途分

  

(1)吃类商品:

指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食品、饮料、烟酒等吃类商品零售额。

  

(2)穿类商品:

指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穿着类商品零售额。

  (3)用类商品:

指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除吃、穿、烧类以外商品的零售额。

  (4)烧类商品:

指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炊事、取暖、照明和动力用的各种燃料的零售额。

 

 

批发零售贸易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商品购进、销售、库存

商品流转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

商品流转统计的中心是商品销售(批发、零售)活动,和围绕商品销售形成的商品购进、商品库存指标,反映社会产品通过商品流通领域,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为研究批发零售贸易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特点和规律性,为指导市场发展,制定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编制计划,合理组织商品流通提供依据。

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所属的从事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一致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所属的分公司、分店等,凡符合独立核算法人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条件的,应单独填报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报表,不符合独立核算法人条件的,应由独立核算法人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将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的各项数字包括在企业的统计数字内。

有关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的所有指标均应包含增值税。

一、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统计的主要指标

1.商品购进总额(01):

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本指标由从生产者购进额、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进口额和其他项目组成。

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

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

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

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

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

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从生产者购进额(02):

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

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1)从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3.农副产品购进额(03):

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农民以各种方式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

这个指标反映商品流通部门掌握多少农副产品来供应居民消费、轻纺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需要。

包括:

(1)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农业(包括农村集体、农业生产组织办的农、林、牧、渔场,其他单位办的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有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业捕捞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商品流转统计中的农副产品购进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

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初步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购进具体包括:

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篙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初步加工品。

不包括:

(1)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的木材等;

(2)从国有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乡办、村办工业企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实际工作中,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收购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有时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一般可以按收购对象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4.从市外生产者购进额(04):

指从本市以外的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5.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05):

指从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购进的商品。

包括国产商品和国外商品。

6.从市外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06):

指从本市以外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购进的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7.进口额(07):

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

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8.其他(08):

指从生产者、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

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9.商品销售总额(09):

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

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

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又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零售包括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的记载时间是以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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