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贸易业和住宿餐饮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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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
具体包括:
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
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
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
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
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
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
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
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
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二、餐饮业出售的主食、菜肴、烟酒饮料和其他商品。
三、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售予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邮品等。
四、其他服务业出售的食品、烟酒饮料、服装鞋帽、日常生活用品、医药保健用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玩具、殡葬用品以及其他消费品。
销售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
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
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批发指除零售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和出口。
连锁企业(或称连锁店、连锁公司)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
一般连锁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
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
(2)使用统一商号;
(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连锁门店包括下列两种形式:
1.直营连锁:
指正规连锁。
连锁门店均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2.加盟连锁:
指特许连锁。
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加盟连锁门店为独立法人,在总部指导下统一经营。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企业。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
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
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实有数统计。
床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
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实有数统计。
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
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
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市场成交额指经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所有摊位商品交易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