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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各基层分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总公司制定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条例并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㈡依据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制定本公司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经济技术指标,并进行控制与考核;

  ㈢负责对总公司下达的车辆维修、维护和保养计划任务的实施;

 

  ㈣负责对分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对保修组的车辆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㈤协同有关领导及部门制定本公司营运车辆的更新、新增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㈥协同有关部门,对车辆的选型及投产的前期准备工作;

  ㈦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公司车辆的技术检验、车辆年检及技术等级的鉴定工作;

  ㈧负责引进、推广和开发与车辆节能降耗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㈨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和节胎、节电瓶等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章、车辆的择优选配及投产前后期管理

第八条、为保持和发展我市公交运力,巩固或扩大营运范围,每年应有计划地更新或新增一部分营运车辆。

新增的车数应视城市的发展、营运市场的需要和本公司的经营能力、政府的扶持力度来确定。

  第九条、购买营运车辆,应根据所营运线路状况及气候等自然条件,考虑到车辆的适应性、舒适性、经济性、维修的方便性以及全公司车型的统一性进行择优选配。

  第十条、新购进的车辆,在投入营运之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走合期的运行并进行走合保养。

  第十一条、针对新型的车型在投产之前,应组织对驾驶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在结构、性能等方面的特点,驾驶操作的要点以及维修方法等。

  第十二条、车辆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任何改装和技术改造。

使用中发生的问题要详细进行记录,使用中发生早期非正常损坏的零部件和总成等应进行详细登记,并分析发生损坏的原因,以便向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新车投入营运前应健全技术档案,由总公司的车辆技术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各营运分公司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车辆技术检验与技术状况考核

第十四条、车辆技术检验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时掌握车况,防止车辆早期损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重要手段。

无论采用何种经营形式,都要严把检验关,防止车辆带病行使,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总公司设立检查站,各分公司设立联检站(由分公司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和车辆技术监控员组成)。

总公司检查站负责保修厂承保、承修的一切车辆的技术检验工作,兼管监督各分公司保修组承保、承修的车辆;

联检站负责本单位保修组承保、承修的车辆的技术检验工作。

检查站、联检站的业务由总公司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维修技术检验:

  ㈠进厂检验。

凡进厂进行维护或修理的车辆都必须首先进行进厂检验,以便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和确定附加作业项目。

检验标准按《汽车维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厂检验工作由检查站的专职检验员、承修单位技术人员、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监控员共同负责;

  ㈡过程检验。

汽车维修过程中的技术检验是保证维修质量的关键环节,应予高度重视,检验的标准按《汽车维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过程检验由承修组负责人与专职检验员、监控员共同负责;

  ㈢竣工检验。

车辆维修检验是对维修质量的综合评价及全面鉴定。

车辆维修后,经保修厂的技术员进行自检,然后送交检查站复检,复检合格签章后,方可交付营运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维修质量抽检

  为提高维修质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要对各分公司二级维护出厂的车辆进行质量抽检。

发现问题及时返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维修质量的抽检每月不定期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会检制度

  每月总公司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要对各分公司的营运车辆进行会诊的检验。

对会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检测诊断技术的推广应用

  应重视检测诊断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检查站配备一定数量的检测仪器,尽快改变目前依靠耳听、手摸等主观判断的检验方法,以达到客观、全面、迅速、准确、科学的检验目的。

第五章车辆的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条、车辆的合理使用

  为了保证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营运成本,车辆的合理使用十分必要。

要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的有关技术标准,用好车、管好车、修好车,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效能。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减少车辆磨损,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发现和消除隐患,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及进行各级维护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

日常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紧固的情况;

保持“六洁”,即保持发动机、润滑油、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贮气筒和蓄电池的清洁;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节油、节胎与节电瓶工作

  燃油、轮胎和电瓶的消耗在整个营运成本中占较大比例,因此应高度重视营运车辆的节油、节胎与节电瓶工作。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要严格考核,各分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奖罚兑现。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和各分公司要积极推广节油、节胎、节电瓶的新技术,帮助司机解决燃油、轮胎、电瓶不正常的消耗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和普及。

  第二十三条、润滑油的合理使用与按期更换

  润滑油的使用,要按照厂家的说明书,根据不同车型、不同季节,选用不同规格的标号的油品。

  第二十四条、维修计划的制定

  车辆维修计划是指更换机油、一、二级维护计划、发动机总成及车辆的大修计划。

维修计划的制定应体现强制维护和视情修理的原则。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计划时,应依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或运营时间制定维护计划,依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并参考分公司意见,制定发动机大修及车辆大修计划。

各分公司需对发动机进行总成时应报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定,下达计划后方可施工,否则按《机务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和主车驾驶员应自觉按照维护计划的安排,积极配合搞好车辆的维护。

对于拒不按计划维护车辆的司机和营运单位,要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强硬手段责令其停车进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车辆各级维护范围、技术要求、工时材料消耗定额、间隔里程等,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车辆修理

  ㈠车辆修理应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按不同的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无序修理造成浪费。

  ㈡为了保证修理质量,发动机总成大修原则上应在保修厂进行,有条件的保修组也可以视情进行车辆的修复,车辆的小修可放到分公司保修组进行,但必须对其修理项目的质量负责。

总公司机安处随时对其修理质量进行抽检,视合格率比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车辆维修的质量控制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各分公司及保修厂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检查站的质检员、分公司、保修厂的质量监控员的联组活动,强化技术检验,积极推广和应用检测诊断技术。

坚持以专职检验为主,员工自检和互检相结合的原则,把维修质量的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推广先进的维修技术和工艺,推广使用机械化维修机具,逐步提高维修质量。

第六章车辆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技术改造

  为了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测试、改变原有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达到性能改进,排放改善,新型燃料替代使用的技术活动,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可针对老旧车、使用年限长、配件缺乏、技术经济效能差、不符合乘客舒适度的情况,实施技术改造。

对于一般的改造项目,应将改造方案、数量及改造的预期效果报总公司备案,经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车辆的停驶

  因部分总成和部件严重损坏,在较长的时间内配件无法解决,或因修理等技术上的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营运的车辆,称为停驶车辆。

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原车机件不能拆换、丢失,并积极创造条件修复,尽早恢复运营。

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停驶营运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更新

  应对使用年限长、燃、润、料消耗严重、不适合营运市场、零配件缺乏、维修费用高、技术性能落后、使用价值低的老旧车辆实施有计划的更新。

  第三十二条、报废车辆及旧件的管理

  对于报废的车辆及其旧件,应由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车辆未解体、回收之前,应停放整齐,封闭门窗,并责专人管护;

对技术状况较好的总成,经检修后作为备用总成登记入库;

对不可用的旧件处理严格按《职工学习手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否则,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旧料实际价值予以2-3倍的处罚。

  第七章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车辆完好率:

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占的百分比,它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根据各分公司实际,认真制定严格考核,力求使车辆保持较高的完好率。

执行按《机务安全考核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燃料消耗定额:

是指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燃油的限额。

各类车型燃料消耗的定额制定,应根据其技术状况及营运线路的道路情况,由车辆技术管理部门与各分公司共同制定,严格考核,奖罚严明。

  第三十五条、轮胎的行驶里程、电瓶的使用年限。

按总公司《单车核算》有关规定执行,由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各分公司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

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费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

由各分公司按照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报总公司机安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工时费定额:

可根据本公司保修厂的维修条件及维修成本自行制定。

为鼓励保修厂搞好公司内部车辆的修理,确保保修厂的经营正常,要求各分公司及总公司的一切车辆,均在保修厂进行维修。

因技术、设备等,保修厂不能完成的维修项目,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由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到外修理(程序用打报告的方式进行)。

在外修复的车辆经技术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验收,方可从事正常营运。

第八章车辆机械事故的鉴定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凡因技术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维修质量问题和材料质量问题等引起的车辆机件损坏事故,均属车辆机械事故。

由机械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细则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车辆的机械事故按其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轻微机械事故、一般机械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

凡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应将事故原因、责任、经济损失及时上报总公司。

机械事故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为轻微机械事故;

  ㈡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为一般机械事故;

  ㈢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第四十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

机械事故发生后,不论情节轻重或事故大小,都应严肃对待。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损失程度和经济损失,并写出机械事故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车辆机械事故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区别对待,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总费用的30%。

机械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如下:

  ㈠因技术管理不善,如:

规章制度不健全,技术检验不严格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要追究单位、部门领导及质量监控员的责任;

  

  ㈡因维修质量问题,如维修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执行技术规范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要追究维修人员责任;

  ㈢因材料配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机械事故,属材料供应部门购买的,由材料供应部门负责,属营运单位或司机自购的,责任自负。

  ㈣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对车辆管护或违规操作造成机械事故的,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九章车辆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技术资料是指车辆的原始资料,如:

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以及图纸、图片、光盘资料等。

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改造和改装的原始资料以及车辆技术有关的机务报表等,也是技术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车辆购进后,要妥善收集并保管车辆的原始技术资料,尤其要注意保管各种车型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备索赔、维修和技术改造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㈠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进到报废的整个过程中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历史记录,它对掌握车辆技术性能,了解机件损坏规律,改进技术管理,提高维修质量,降低营运成本,都是重要的科学依据。

  ㈡车辆从购进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应在新车投产前随车建立。

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要及时,内容要完整、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㈢车辆技术档案由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此外,在分公司和保修厂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并要确保档案的完整详细。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车辆技术管理的奖罚分两级,总公司对基层分公司一级;

基层分公司对有关车组人员和所属单位一级。

本细则仅制定总公司对基层分公司的奖罚办法,分公司的内部奖罚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总公司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和个人以表彰奖励:

  ㈠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取得显著成效的;

  ㈡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㈢维修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㈣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电瓶、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㈤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后,车辆保值工作措施得力的,成绩显著的;

  ㈥勇于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新技术并成效明显成绩突出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或个人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㈠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影响车辆营运生产的;

  ㈢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做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㈣违反维修检验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分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维修设备、检测器具的更新与增加应和车辆的更新与增加相同步。

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总公司机务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与《职工学习手册》参照使用。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公司其它技术管理制度与细则不一致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

1、发动机总成修理技术检验标准

   

2、汽车二级维护出厂检验标准

                  

2010年7月24日

发动机总成修理技术检验标准

一、技术要求

  1、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秒内能迅速启动,怠速、中速、高速运转均匀、稳定。

汽缸压力、机油压力符合原厂规定。

  2、在正常工作状况下,不得有过热现象。

转速改变时,应过渡圆滑。

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

  3、发动机在运转稳定、水温正常时,不允许有活塞敲缸声和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等异响声。

  4、发动机最大功率应不低于原厂规定的90%,最大扭距应不低于原厂规定的95%,最低燃料消耗应符合原厂规定。

  5、发动机热磨合后,各部位不应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6、发动机各部螺栓、螺母的拧紧力距符合有关规定。

  7、竣工交车后应将有关档案送交机务处。

  二、保用条件

  1、承修单位应对总成修理竣工后的发动机给予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为自竣工出厂之日起3个月或行驶里程15000公里。

  2、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按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保质期内因修理质量问题而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

如发生纠纷,由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汽车二级维护出厂检验标准

  1、全车清洁,维修项目无漏油,加足润滑油。

  2、各部螺栓、螺母、垫圈、锁片等均应齐全有效,连接牢固。

主要螺栓、螺母拧紧力距符合原厂规定。

  3、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启动迅速,工作正常,气门应无明显声响,怠速运转平稳。

柴油机停机装置有效。

  4、机油压力应符合原厂规定,装有离心式机油滤清器的汽车,在发动机熄火后0.5-1分钟内应能听到轻微的“嗡嗡”声。

  5、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

踏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6、转向无跑偏、无摇摆现象;

转向器、转向节以及横直拉杆各连接部件不得松旷,锁止可靠;

装有转向助力泵、液压制动及离合器助力泵的汽车,储油缸油面高度应符合要求,液压管路不得渗漏;

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及前束值符合原厂规定。

  7、变速器操纵机构连接部位应无明显松旷,螺栓锁销装置牢固可靠。

  8、传动轴、十字轴轴承不松旷,高速不发生震抖和异响,各部螺栓紧固、润滑良好。

  9、后桥各部不漏油,主减速器、差速器工作正常无异响。

  10、全车电器线路完整,各种灯光、信号标志齐全有效。

喇叭、音响符合规定,仪表指示正确。

  11、制动性能符合原厂规定。

  12、路试后检查制动鼓、轮毂、传动轴、中间轴等处应不过热、温度不超过60℃。

各部件不应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自出厂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7天或1500公里,在送车单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确属二级维护作业范围的维护质量问题(轮胎、灯光除外),维护单位应负责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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