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登记《客户印鉴卡片登记簿》。
6.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等信息,并签章。
在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用社或银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7.开户许可证副本、开户申请书、用户协议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会计主管专夹保管。
(二)个人存款人开立账户。
在办理款项存入时,由柜员按照人民银行规定选择相应子系统,进行开户处理。
开户成功后,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后发给客户存单或存折等,并根据存款人要求配发银行卡。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教育储蓄存款的,应认真审查客户或代理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明是否符合教育储蓄对象、开户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起存金额和最高限额。
第二节销户
第四条 受理申请。
单位存款人要求结清账户,应填制“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和开户许可证原件、未使用的支票、存折等提交开户社(行);
受理柜员应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销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与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文件、账户状态及余额、在本社的负债等情况,再提交会计主管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柜员办理销户。
同时,通知信贷等部门。
核准类账户必须将“销户申请书”及(开户许可证原件交人民银行作销户处理,备案户必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做销户备案)。
个人存款人要求销户时,应出具存单或存折等凭据,提前支取、挂失支取或大额支取的应出示有关证件,教育储蓄存款户还应出具学校证明,经柜员审查无误后,办理销户事宜。
第五条结计账户余额。
(一)清收应收款项。
检查销户人的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费用等,并按规定作收回处理。
有应收款项未结清的一律不得销户。
(二)结清利息。
选择相关交易,交易成功,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两联,加盖信用社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一联交客户签章后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三)核对账户余额。
柜员输出零星账页或对账单与客户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由其填制相应支款凭证办理销户。
第六条 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
销户前,应由销户人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后,连同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交开户社。
柜员应审查:
(一)清单上的凭证名称、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凭证号码是否连续,是否为本社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第一个号码与已使用的凭证号码是否衔接。
发生短缺的,必须追回。
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须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审查无误后,进行“售出凭证作废”交易,将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作作废处理,并当场切角,加盖柜员名章和“作废”戳记。
经销户人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另一份清单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 结清账户。
(一)收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折户存折、卡用户银行卡、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根据销户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选择相关交易结清账户余额,打印凭条,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销户记账凭证;
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客户。
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和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结清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议存款时,单位开户证实书遗失的应出具单位公函。
(四)结清账户,除个人账户外,原则上只能作转账处理。
如销户人确需提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销户。
(一)柜员在系统中选择销户交易,将该账户置为“销户”状态。
(二)对单位存款户,应要求填写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加盖其单位公章。
第三节变更
第九条 信息变更。
(一)存款人的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会计主管应对其提供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签注同意变更的意见后由柜员修改相关客户信息资料。
(二)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证明文件等资料归入该客户原信息资料档案。
(三)对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将变更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变更存款人印鉴。
(一)存款人因故变更印鉴,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在右边加盖新印鉴,左边加盖原印鉴,另加盖一套的新印鉴卡片。
(二)开户社柜员受理申请后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并验证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则银行对该客户在此之前旧印鉴签发的、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三)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
(四)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用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二章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综合业务系统记账凭证使用规定。
记账凭证作为基本凭证。
如存款/转账贷方凭条、取款/转账借方凭条等,只需打印交易记录,经客户签字确认。
经办柜员根据业务事项记账后打印的,在记账凭证的“经办”处加盖名章;
需要进行复核或授权的,由复核或授权人在记账凭证的“复核(授权)”处加盖名章。
第十二条审查凭证。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社)受理的合法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
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
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审查审批内容。
(一)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二)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三)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六)存单、存折、票据挂失、解挂及挂失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八)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九)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第二节基本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入。
柜员清点客户交存的现金,审核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按“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在系统中选择交易办理业务,打印存单、存折、记账凭证。
在存单、新开户或换折的存折上加盖业务(储蓄)专用章和柜员名章,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柜员名章;
在记账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在现金缴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柜员名章,将现金缴款单附在记账凭证后。
将现金缴款单回单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柜员名章后交存款人,或将单、折(卡)交存款人。
(二)现金付出。
柜员审核取款凭证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是否经有关人员审批,审核折(卡)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在系统中选择相关交易办理业务,打印存单、存折、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取款金额配款、复核、付款。
配款时注意由大到小逐位进行或全部记入辅币,等日终轧账前进行“券别更新”交易,按实际券别进行配钞;
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手工清点。
在存单、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柜员名章;
在记账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在现金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柜员名章,将现金付款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
将现金和折(卡)交客户,当面点清。
储蓄存单(折)销户时,还须同时打印“利息清单”,利息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利息回单加盖现金付讫章和柜员名章后交客户。
第十五条转账业务。
转账交易必须按照“先记借后记贷”的顺序办理,首先由借记业务产生待销账序号,再在贷记业务中销记完成。
打印对应的借贷记账凭证,注明对应柜员流水号,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原始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交客户,收账通知联交收款人。
第三节利息处理
第十六条计息方式主要分为定期结息、约期结息、随时结息。
第十七条办理利息收付时,应认真审查:
(一)各种存贷款利率是否应用准确,利率浮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调整积数有无依据、是否正确;
(三)结息标志是否正确;
(四)贷款户对应的还息结算账户是否正确;
(五)贷款利息入表内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标志是否正确;
(六)计复利标志是否正确;
(七)结息日期是否正确;
(八)自动扣款标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定期结息。
系统按结息期自动进行收息、付息、收复利、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等相关账务处理。
柜员应于定期结息日次日打印存贷款利息凭证、存贷款利息回单和利息清单;
存贷款利息凭证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作记账凭证,利息清单装订保管;
存贷款利息回单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后交客户。
第十九条约期结息、随时结息、自动扣息。
在约定的结息日或遇客户结清存款账户、归还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时,选择有关结息或销户清息交易,办理利息收付;
打印存贷款利息凭证、存贷款利息回单;
存贷款利息凭证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作记账凭证,存贷款利息回单加盖业务用章和柜员名章后交客户。
对设有关联账户的存、贷款,在约定的日期结息时,系统自动在其关联结算账户上扣收、划入利息。
第二十条表内应收利息转表外应收利息。
贷款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的表内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系统自动转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结计利息后,柜员应认真核对计息积数、利息凭证的份数、金额是否正确;
有关账户的平衡关系是否衔接;
转入表内、表外分户结果是否正确。
第三章错账冲正与挂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日发现错账的处理。
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经会计主管审批,登记《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后,选择“抹账”交易,在原错误的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已抹账”字样。
对抹账后需重新记账的,应在新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重记×
×
(原始错误记账柜员流水号)错账”字样;
在原始凭证摘要栏上用红字批注“×
(重新记账柜员流水号)重新记账”字样,原始凭证附原错误记账凭证后。
对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账随之记错的当日错账,应先更正凭证,再作抹账处理。
对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将作废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
第二十三条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差错的处理。
对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应区别不同类型,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或有权部门审批,登记《账务差错登记簿》后,作错账冲正处理。
错账冲正时,柜员选择冲正交易进行冲正处理,打印内部账记账凭证。
同时,会计主管对冲账情况必须逐笔登记《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
(一)借记差错。
填制借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
年×
月×
日×
(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
(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
再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
(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
(二)贷记差错。
填制贷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
(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
再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
(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
(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的处理。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记账凭证办理错账冲正交易;
损益类错账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而发生反方向余额时,账户余额红字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如涉及到上年度损益增减变化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不得更改上年度决算报表。
其余操作比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存欠的处理。
系统因通存通兑、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等业务发出或提交后,当日工作结束时对方机构未接收,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相应挂账户。
所挂账款项必须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处理完毕。
会计主管对挂账情况必须逐笔登记《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
次日工作开始后,系统自动处理挂账款项,补记账户。
于次日分别打印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
会计主管逐笔销记《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系统挂账的处理。
因记账差错而发生系统挂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授权并登记《账务差错登记簿》、《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后,选择相应交易,冲销挂账户分户余额,补记正确账户,分别打印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
交易完成后,会计主管逐笔销记《抹账、冲账、挂账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因冲正错账及处理挂账而影响利息计算的,由系统自动计算应加、应减计息积数。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网点无法进行挂账处理或需由中心进行数据调整的,须逐级报经省联社财会部门批准,由省联社运行中心代网点进行挂账或调整处理。
第四章表外账务处理
第一节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不含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领用、交回、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出售和使用由系统自动销号。
柜员日终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与实物核对。
第三十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
第三十一条调入。
管库员收到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审查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调入联的内容与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相符;
审查无误后,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同时,在“凭证管理”中选择“凭证调入”交易,经主管授权,打印凭证调入清单,加盖柜员名章;
留存一联记账凭证,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调入联作留存记账凭证附件,另一联记账凭证由管库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三十二条调出。
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管库员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后,填制两联记账凭证,加盖名章;
核对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的品种、数量、号码是否相符;
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在“凭证管理子系统”中选择“凭证调出”交易;
经主管授权,打印凭证调出清单,在记账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各联上加盖柜员名章;
留存一联记账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调出联作留存记账凭证附件;
将另一联记账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凭证调出清单留底联交管库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备查;
将领用单调入联和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交调入网点有关人员处理。
第三十三条领用。
信用社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计算机自动签发、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此类凭证主要包括:
储蓄存单、大额储蓄存单、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库券收款等凭证。
柜员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管库员或另一柜员应根据需领用凭证种类及数量选择“凭证划拨”交易,并经领用柜员确认;
打印二联凭证划拨清单,一联由调出柜员留存,另一联清单及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交领用柜员,清点签收。
第三十四条交回。
柜员上交因故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管库员点收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划拨”交易,打印二联凭证划拨清单,一联由管库员留存,另一联清单由交由柜员留存。
第三十五条出售凭证。
(一)存款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信用社提交“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柜员应核实经办人的身份,核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二)出售凭证
由柜员选择“出售凭证”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等内容进行出售处理。
(三)配发凭证
根据出售的凭证数量和号码向存款人配发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六条作废。
批量作废的处理。
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不再使用,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加盖名章,报经有权人审批签字。
柜员应审查的内容:
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与实物核对相符。
审核无误后,由管库员选择“凭证作废”交易;
经授权后进行作废处理,并打印清单。
在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各联上加盖柜员名章;
柜员留下一联销毁清单作打印清单的附件,将第二联销毁清单退管库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备查;
将第三联销毁清单和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有关人员处理。
需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县级联社集中销毁。
销毁时,应由会计、保卫、稽核等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日常业务凭证作废的处理。
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在作废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和“作废”戳记;
选择“凭证作废”交易,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
销户客户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
应认真审核作废凭证与交回清单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作废凭证上切角并加盖柜员名章和“作废”戳记;
对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在用“售出凭证作废”交易进行作废处理,打印售出凭证作废清单;
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手工控制。
第二节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七条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指代理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和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对于此类重要空白凭证,柜员建立手工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及《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在系统中选择“内部账记账”交易,进行表外业务的收入和付出。
第三十八条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如外购其他商业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按商业银行和凭证种类设置分户账;
代理业务重要空白凭证按代理业务种类设置分户账。
第三十九条凭证调入、调出、交回的处理。
管库员选择“凭证调入”交易,进行表外收付业务处理,其他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中的操作规程办理。
第四十条柜员领用。
管库员选择“凭证划拨”交易,进行表外收付业务的处理;
领用柜员核对无误后,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调入联,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中的操作规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凭证销号。
由使用柜员手工控制,逐份使用销号,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日终轧账前手工记录表外科目内部账。
第四十二条凭证作废。
凭证作废按照第三十六条处理;
本(行)社外购或代理业务类凭证系统内部不得作废,作废凭证交其他行或其他代理机构处理。
第五章挂失、冻结与扣划
第一节挂失
第四十三条票据挂失。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
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地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1.做凭证挂失处理,选择“凭证挂失”交易,输入挂失票据的号码,限定使用账号的挂失票据要输入对应账号;
2.交易成功后,柜员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经办柜员名章,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受理回单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出示公函,个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经会计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联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凭证解挂”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存单(折)挂失止付的处理。
(一)审查“挂失申请书”的存款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