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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百题问答Word文件下载.docx

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是新时期党执政为民、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一是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资金调剂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

二是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

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也承担着社会保险资金供给责任。

三是政府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3.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一是抵御风险的功能。

公民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

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人身风险包括年老、疾病、生育等风险。

工作风险包括工伤、失业等风险。

这些风险有的是必然的,如年老、疾病;

有的是或然的,如工伤、失业。

当风险来临时,个人往往难以凭借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风险,因而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在风险发生时对个人收入损失提供补偿,保证个人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从而造成收入中断或者减少时,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二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一方面能够使社会成员增强安全感,改善对未来生活的心理预期,安居乐业;

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社会保险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险通过对收入高低不同的群体按同样费率征收社会保险费,聚集成社会保险基金,一方面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给予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在全体参保者共享的待遇上,实际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四是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

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社会保险保障了暂时退出劳动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正常再生产成为可能,为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了劳动力后备军。

4.《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截至《社会保险法》出台,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其颁布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使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稳定、规范。

特别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要配套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等,带动社会保险法制化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6.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1)广覆盖。

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广,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

这是维护《宪法》和《社会保险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我国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过程看,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都是逐渐扩大的;

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单位职工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就业相关人员到非从业人员,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其目标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就业相关,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2)保基本。

就是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确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现实可能的过高标准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过重,又要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妨碍其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保基本”是相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层次。

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建立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和发展各类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可持续。

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

特别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良性运行,也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缴费负担。

以上“12字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立足点。

就是基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差异大、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第二,明确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

就是要优先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弥补制度缺失;

继而解决覆盖面“从小到大”的问题,将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在此基础上,稳步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高”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7.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但有利于解除职工老年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9.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在总结地方试点和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统账结合”是把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法律的形式将制度模式确定下来,意义十分重大,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这项基本制度。

10.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践中,由于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例如,北京市从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为适应推进国企改革和有关事业单位转制的需要,国家对一些特殊情况出台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1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

20世纪90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

老人:

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新人: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

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退休时,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弥补视同缴费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实际积累的问题。

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将“基础养老金”改称为“统筹养老金”。

13.《社会保险法》为什么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因素?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指在城镇人口范围内,在当前的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

它以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为计算基础,是一个经验推定的值。

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3岁,城镇的这一指标更高一些。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年龄,就是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年限。

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也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14.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一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即: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个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社会保险法》维持了现行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

主要考虑:

一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

二是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

三是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15.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

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

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今后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可转换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6.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抚恤金,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

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

《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

国家将依法制定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17.我国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年度已进行了14次调整。

特别是2005-2011年,国务院连续7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较大幅度调整,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700元提高到2011年的1500元左右。

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初期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后改为按照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群体倾斜。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实现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将主要参考两个因素: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上涨情况。

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能够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反映了劳动者分配的社会财富增加水平,因此应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物价,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

因此,物价上涨情况也是调整养老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要关注直接影响居民日常消费的物价上涨情况。

18.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9.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正确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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