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人力资源中心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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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人力资源中心场Word格式.docx

第七条一般单位因积分不足需要增加积分的,须根据相应条件申请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获得相应信用等级后,方可享受积分增加申请资格。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在马鞍山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和企业logo,发布信息按每月200分的标准扣取相应积分,发布企业logo,按每月400分的标准扣取相应积分。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在马鞍山人力资源网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不扣取任何积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做相应调整,相关内容解释权属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

1、《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积分管理办法》

2、《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8月24日

附件1: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积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招聘管理,便于为招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决定采用积分管理办法,凡申请参加招聘会,须使用积分。

具体如下:

一、积分取得

(一)基础分。

经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每月基础分200分,基础分每月清零(负分不清零)。

(二)奖励分。

规范招聘,服从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招用工的会员单位给予积分奖励(奖励分年底清零),具体如下:

1、参加招聘会时,正确使用智能化招聘设备,每报名1人,奖励5分;

2、招聘会结束后,及时安排面试,登记面试反馈的,每人奖励5分;

3、每月末招聘成功率(成功率=

)50%以上的,奖励50分。

4、积极报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劳务对接等活动的,每次奖励100分;

5、参与“一网五点”监测,按时上报数据的,每月奖励100分。

6、其它有助于促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为我市就业工作做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二、积分扣减

(一)招聘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未及时处理过期信息,每条扣减50分基础分;

(二)招聘单位预订招聘会摊位后,没提前撤销申请且招聘会缺席的,扣减100分基础积分,且15天内暂停申请招聘摊位资格。

(三)举办招聘会前一天上午8:

00前撤销申请不扣减积分,举办招聘会前一天8:

00-15:

00前撤销申请的,扣减20分基础分,举办招聘会前一天15:

00至17:

00撤销申请的,扣减50分基础分,17:

00后不可撤消申请。

(四)招聘会时间为8:

00-12:

00,迟到30-60分钟,每次扣减50分基础分,迟到60分钟以上的,扣减200分基础积分,且15天内暂停申请招聘摊位资格,当天招聘摊位取消,招聘会结束没关闭所有招聘摊位设备的,每次扣减100分基础分。

(五)当月招聘成功率低于5%的,下月基础分减半。

(六)招聘会大厅摄像设备拍摄到招聘单位携带展板、展架、海报等进入招聘会现场,或使用纸张登记报名的,每次扣减50分基础分,其它未按规定正确使用招聘设备的每次扣减50分基础分。

(七)私招乱雇,不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如实反馈招聘结果的,一经发现,将做相应处理,本月所有基础积分全部清零,且1个月内暂停申请招聘摊位资格。

(八)有意损坏市场内招聘设施,或对求职者破坏招聘设施的行为不制止的,本月所有基础积分全部清零,且1个月内暂停申请招聘摊位资格。

(九)招聘单位没有按规定接受年度资格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所有积分清零(含奖励分)。

(十)凡扣减基础分,当月基础分不足的,从下个月基础分中抵扣。

附件2:

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评定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成立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人力资源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市场科、信息科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市场科。

  第四条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原则按季度进行评定,适时增加评定次数。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主要包括:

  

(一)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相关证件接受年检情况;

  

(二)发布招聘信息情况;

  (三)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情况;

  (四)接受求职人员报名,及时安排面试,反馈录用情况;

(五)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布置的就业服务工作配合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

1、严格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每年主动接受年检;

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

3、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并认真执行招聘会各项规定;

4、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聘活动;

5、求职者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

6、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7、积极提供用工监测调查所需的相关数据;

8、员工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信用等级B级;

9、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二)B级。

5、求职者报名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

8、员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信用等级C级;

(三)C级。

1、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比较主动接受年检;

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信息更新及时;

3、能够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会,没有违反招聘会相关规定行为;

5、求职者报名后12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真实反馈录用情况;

6、签订劳动合同;

8、员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

(四)D级。

1、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能够接受年检;

2、依法、规范发布用工信息,信息更新较及时;

3、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意愿一般,没有违反招聘会相关规定行为;

4、按规定开展招聘活动;

5、安排求职者面试、反馈录用情况时效性一般;

7、配合开展相关就业服务工作意愿一般;

8、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B级(含B级)以上。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按照企业申报、信用评审、信用评定、网站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向用人单位发放《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用工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条 招用工信用等级评定之后,用人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各类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在评定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的,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可由领导小组随时对该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可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或取消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半年可向领导小组重新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A级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5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优先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4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4000分。

(四)优先将用人单位列为“用工监测企业”,优先在该企业选聘用工联络员。

(五)优先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四条 对B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3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3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分。

(四)可推荐将用人单位列为“用工监测企业”,选择在该企业选聘用工联络员。

(五)可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五条 对C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不少于2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可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200的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分。

(四)可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十六条 对D级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上门提供用工服务不少于1次的“一对一”用工服务。

  

(二)可申请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外出招聘、学习和考察活动。

(三)在积分不足的情况下,每月可申请不超过100积分,全年累计不超过500分。

(四)每月可申请免费参加1场次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现场招聘会。

(五)可申请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年会、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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