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326879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25.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 【整合原规范第13、14条第一款】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级以下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原规范第14条第二款,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六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六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站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通报会,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二十条 【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财企〔2012〕16号文】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1.5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检测检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更新,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三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站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查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式样见附件2)。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原规范第26条第三款】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九条 【整合原规范第27条和出站检查规范第5、11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客车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

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条 【出站检查规范第13条】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客车出站。

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对相应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本条有关内容已在第12-13条体现】

第三十一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十三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职工、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增条款】本规范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2008年1月3日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号)和2012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附件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基于交运发〔2012〕762号文和JT∕T893-2014修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结果判定及处理、工艺组织及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术语和定义

2.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2.2安全例检人员

具有相关资质,从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3设施设备条件

3.1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并设有“安全例检”文字标志和“5km/h”限速标志。

3.2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地沟或车辆举升装置。

地沟的长度应不小于营运客车最大允许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

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和安全电源。

3.3三级及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具有语音通话功能的无线扩音设备。

3.5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五具(5kg/具),地沟内应放置一具。

3.6安全例行检查应配备以下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a)检验锤;

b)便携式照明器具;

c)轮胎气压表;

d)轮胎花纹深度尺;

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钢卷尺、钢板尺;

g)停车楔,数量不少于2只;

h)安全帽、工装、手套、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4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4.1外观

4.1.1检视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洁、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大于40mm,必要时,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无漏油漏液现象,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齐全、完好,车窗玻璃齐全,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且易导致破碎的裂纹和穿孔,车内应整洁。

4.1.2检视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4.1.23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2制动系统

4.2.1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4.2.2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在储气筒气压达到起步压力以上时,关闭发动机,踩下制动踏板,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

采用液压制动的车辆,检查各车轮制动分泵及可视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油液滴漏现象。

4.2.3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4.2.4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打开发动机舱门,检视并指压空气压缩机传动带,应无龟裂、油污和异常磨损,松紧度应适当。

采用齿轮传动的空压机,齿轮箱应无漏油现象。

4.3转向系统

4.3.1左、右转动转向盘,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视转向机构及球销总成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

4.3.2采用目视和检验锤敲击的方法,检查横直拉杆,应无变形、裂纹和拼焊现象。

4.4照明及信号指示灯

4.4.1前照灯

检视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无松脱;

开启前照灯并进行远、近光变换,应工作正常。

4.4.2信号指示灯

巡视检查分别开启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前、后)、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前、后)、倒车灯,均应工作正常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

分别开启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雾灯、倒车灯,检视各类信号指示灯的工作状况,均应工作正常。

4.5车轮及轮胎

4.5.1车轮螺栓及螺母

采用检验锤敲击的方法,巡视检查可视的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车轮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5.2轮胎外观

4.5.2.1检视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4.5.2.2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4.5.3轮胎花纹深度

检视轮胎磨损状况。

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

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

4.5.4轮胎规格和花纹

检视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的规格、花纹应一致。

4.5.45轮胎气压

采用检验锤敲击和目视的方法,巡视检查各轮胎的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

4.6悬架系统

在地沟内或举升装置下方,检视悬架的弹性元件:

a)对空气弹簧,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和外观状况,应无泄漏和外表损伤;

b)对钢板弹簧,检查钢板弹簧、U形螺栓及螺母、吊耳销(套)、锁销等部件,应无缺片、断裂和塑性变形,U形螺栓及螺母、吊耳销(套)、锁销应齐全、紧固,无断裂和松旷现象。

4.67安全设施

4.67.1车门应急开关

检视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及护罩、手柄、固定件等机件应齐全、完好。

4.67.2安全顶窗

检视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开启装置的护罩、手柄、固定件等机件应齐全、完好。

4.67.3安全锤

检视封闭式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67.4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压力值处于正常范围内,驾驶员座椅旁应放置一具,且安放稳固并便于取用。

4.67.5停车楔

检视停车楔,应随车配备,数量不少于两只。

4.67.6警告牌

检视三角警告牌,应随车配备并妥善放置。

4.8摄像头

检视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5结果判定及处理

5.1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5.2检查项目中有任一不合格项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并在车辆调修后重新进行全项检查。

注:

对于不合格项可立即排除的故障和缺陷,在排除故障和缺陷并得到合格确认后,该项可视为合格。

5.3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应填写、保存《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

6工艺组织及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宜采用“双人作业法”进行。

安全例行检查推荐的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

附件2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车牌号码

车属单位

检查日期

年月日时分

检查记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外观

□漏油漏液、□车窗玻璃、□视镜、□刮水器

2

制动系统

□气压表工作状况、□制动系统自检、□制动管路密封性

3

转向系统

□球销总成、□横直拉杆、□转向机构连接

4

照明及

信号指示灯

□前照灯、□远、近光变换

□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雾灯、□倒车灯

5

车轮及轮胎

□车轮螺栓及螺母、□轮胎外观、□轮胎花纹深度、□轮胎气压

6

安全设施

□车门应急开关、□安全顶窗、□安全锤、□灭火器、□停车楔、□警告牌

检查结果判定

安全例检员签字

驾驶员签字确认

说明:

1.检验结果标记,“Ο”为合格,“×

”为不合格,检查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查内容□内标记不合格子项。

2.结果判定栏:

“Ο”为合格,“×

”为不合格。

附件3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合格时间:

年月日时分

车牌号码/颜色:

安全例检人员:

(签字)

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机构:

(章)

营运客车留存备查

(本通知单24小时内报班有效)

附件4

出站登记表式样

车牌号

报班手续是否齐备

(√/×

是否超员

免票儿童数(人)

是否系好安全带(√/×

驾驶员签字

检查员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