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5之任务5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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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之任务5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Word格式.docx

就业协议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是学生毕业前在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参与见证。

主要作用在于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以及用于就业数据的统计等。

学校在其中只是参与见证,并非协议主体。

一般而言就业协议都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

就业协议中有关待遇等问题如果有约定(一般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注明)的话,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予认定。

合法有效的就业协议具有其他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与劳动合同不同,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责任不象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那样受特别限制。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不仅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会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定编等工作造成被动,还会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给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因为某个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最后导致与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此后不再考虑录用该毕业生所在学校的所有学生。

因此,需要审慎对待就业协议,不可儿戏。

当然就业协议既然与其他类别的协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也就当然可以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

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一般为首先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将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填写于备注栏;

协议书应加盖院办公章;

毕业生所在院初审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

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个人各留一份。

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要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任务2:

了解劳动合同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1.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3.劳动合同的内容

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4.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较多,一开始请你来,这个工程结束,合同就结束了。

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

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还有几种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

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标准,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比如工作了六年,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比较高,如果工作六年,补六个月的工资,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参考了国外的做法,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了当地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补偿,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

这样就平衡了双方的权利。

(5)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义务

(1)诚信义务

(2)说明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3)守法义务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

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

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

在国际上,这也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做法,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不同,有长有短。

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

某一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关乎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我国法律一贯重视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适当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赋予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

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

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重新找到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资料来源:

2007年7月23日下午15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

本资料源自该报告会。

[思考与实践]

1.评析如下观点:

(1)签订就业协议了,就不用订劳动合同;

(2)就业协议没有什么实质意义,违约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2.了解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研读范本的条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完备的条款内容。

3.案例分析

小李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月工资为2000元;

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

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冯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解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只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称这是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与合同期应当受同一个合同的约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

小冯所在的公司只签试用期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转正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像小冯这种情况,仅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他的试用期合同就应视作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此外,单位与小冯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满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为小冯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错误的。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不是“逃保”期,更不是劳动者的“白干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一味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试用期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根据自己所能掌握的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修改下面根据某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编号:

2009030012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飞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西藏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雁

联系电话:

×

×

乙方(劳动者)姓名:

王明明

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开封市

现居住地址:

北海市海城区西藏路海天花园4栋2单元605

身份证号码:

×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说明:

当地最地工资标准为650元。

本合同涉及的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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