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第1件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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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第1件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

第一项第1件:

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

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上下达任务,完成“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劳务品牌相关联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1000名“陇原巧手”城乡妇女手工编织技能培训任务。

二、培训对象

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对象为具备初、高中学历的应、往届“两后生”;3个月左右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培训对象为有意参加培训的城乡妇女,重点是全区12个贫困村的妇女。

三、工作要求

对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的“两后生”,纳入全市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统一招生;对参加3个月左右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由培训对象报名,区人社局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有关劳务品牌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培训的妇女,由区妇联聘请“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进行培训。

四、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计划方案,安排部署工作;4月底前下达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两后生”学历性教育培训招生计划,分解下达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计划和“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培训计划;9月底前完成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11月底前完成“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的培训任务,完成今年我区“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对“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采取资格准入的管理办法,由河西学院、市职教中心、区墨雨、科迪、卓越、博远、万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实施。

学生入学后,省上按学籍注册人数预付50%的补贴资金,待学生毕业后,依据毕业率和就业率等情况,申请兑付剩余补贴资金。

对农民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根据省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补助办法执行。

对城乡妇女“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的培训,由省级财政妇女工作专项资金和扶贫专项资金安排,人均补助100元。

2.扶贫资金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进行管理,实行区级报账制,采取“钱跟人走”的办法,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河西学院、市职教中心、区墨雨、科迪、卓越、博远、万通职业技术学院在区委农办、财政局核实报账。

3.由区人社局会同区教育局、财政局、区委农办和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区人社局牵头对“两后生”及农民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区委农办牵头对“两后生”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区妇联牵头对“陇原巧手”手工编织技能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六、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人社局张吉寿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区教育局刘文

  区委农办许福志

区妇联魏冉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一项第2件:

扶持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省选拔10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省上根据报考人数下达指标,我区按市上分配指标完成招考工作。

二、具体任务

(一)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岗位工作

1.选拔范围和条件

甘州区生源,2002年及以后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具体要求以省人社厅等部门下发的实施细则为准)。

2.选拔方式及时间进度

3月底以前上报需求计划和配置方案;4月份向社会公布方案;5月份组织报名;7月份全省统一组织考试;8月份审批录用;9-10月份组织岗前培训、安置上岗;11月份检查验收。

3.指标分配及安置办法

(1)指标分配。

市人社局根据省上分配指标和各县区基层岗位的需求及报名情况,分解下达我区选拔指标。

(2)安置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拟录取人员,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正式发文通知。

我区严格按照报考岗位,及时对录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

4.保障措施

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等待遇执行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照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二)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

1.扶持政策和人员确定

(1)扶持政策按省上统一政策执行。

(2)区人社部门审核确定服务企业的资格,并征集企业需求;市人社局向我区分解下达指标。

(3)我区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企业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服务人选。

2.考核及资金管理

(1)毕业生考核由区人社部门负责,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企业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2)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助标准下拨我区,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3)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人社局张吉寿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监察局邢泽

区财政局王东升

区教育局刘文

  区卫计委李建光

  区农业局马河

区畜牧兽医局王正荣

区旅游局许小龙

区体育局张朝晖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1件: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从2014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6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2.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范围

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三、工作进度

2015年3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4月底前我区完成调整补发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及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区社保局审核,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2.提升经办能力。

区社保局要按照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

要统一印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表册,强化乡镇街道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基金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外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进行严格监控和定期检查,及时公布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为制度的健康运行夯实基础。

五、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社保局刘俊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2、3、4件:

提高城乡低保

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

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城市低保。

2015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由2014年的35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7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298元提高到328元。

2.农村低保。

2015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1%,由2014年的每人每年2193元提高到2434元。

继续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补助金重点向农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使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实现政策性脱贫,确保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246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192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90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60元。

3.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水平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40%,由2014年的2510元提高到3514元;提标后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2014年的人均3458元提高到4462元。

二、保障范围

在现保障的城市低保对象11098户24941人,农村低保对象13957户21557人和五保供养对象2386户2744人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

1.城市低保。

全年共需保障资金9816万元,其中:

中央及省财政安排8344万元,市、区按照全年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量的15%配套1472万元(市财政按20%比例配套294万元,区财政按80%比例配套1178万元)。

2.农村低保。

全年共需保障资金3337万元,其中:

中央及省财政安排3208万元,市、区按照农村低保人口每人每月5元标准配套资金129万元(市级按15%比例配套资金19.4万元,区财政按85%比例配套资金109.6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

2015年全区五保供养省级补助增量资金由2014年的655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955万元,全年净增加300万元。

市区两级配套900元不变,(我区按85%比例需配套209万元,市财政按15%比例补助我区37万元)。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工作任务。

2.突出工作主体,确保分类准确、补助科学。

提标工作涉及范围广、程序多、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三、四类对象补助标准要按现有标准执行,不再提高。

城市低保金要严格实行差额发放,严禁按档发放,更不能按10%的比例平均提高所有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金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城市“三无”人员补助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10%。

要坚决杜绝出现因扶贫标准提高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的问题,对擅自增加保障人数的,省、市财政不予补助。

3.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办实事任务的质量和效果。

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

要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保障对象的审核主体责任,巩固和扩大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加大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保障对象准确率。

4.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到规范使用。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

对因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地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追究相应责任。

5.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3月至4月,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每月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上报为民办实事任务进展情况,从5月份开始,每周上报完成情况。

五、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民政局普忠德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工业园区管委会,张掖农场、张掖试验场、新沟农场

第二项第5件:

提高工伤职工伤残

待遇水平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伤残津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调整后月人均水平达到2251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83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4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103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实施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年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人社局张吉寿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6件: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调整提高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10%,4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实施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三、资金筹措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解决。

四、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社保局刘俊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7件:

提高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10%,我区由现行的851元/月提高到936元/月。

二、实施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四、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情况调查、增资测算、可行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4月底前审定下发实施方案;6月底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7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五、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社保局刘俊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8件:

为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案均补贴1500元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效果,落实为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案均补贴1500元项目,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1-3月中旬)。

重点部署2015年法律援助工作,明确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工作力量,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11月上旬)。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覆盖面,突出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把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传播到城乡各个层面,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3.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上旬-12月上旬)。

认真总结本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汇报数据、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确保应援尽援。

做好省、市考核验收工作。

三、工作措施

1.扩大受援范围,确保应援尽援。

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前提,将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和完善看守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在区武装部建立工作站。

2.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协作机制。

依托区人社、民政、残联、乡镇、社区等部门,建立履盖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个人信息数据库和台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法律援助爱心服务“五免一卡通”工程。

以全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公证处为主体,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延伸,努力形成多部门相互配合、全方位辐射的“大法援”工作格局。

3.优化工作机制,深化便民服务。

实现“两个提高一个扩大”。

即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提高办案质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建立法律援助“三个体系”,实现“城镇半小时”“农村1小时”的法律咨询和受理服务圈。

我区10月底全面建成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便民窗口,提高接待质量。

4.规范办案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归档、评查等程序。

注重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和考核机制,综合运用行政评查和专业评估手段,有效督促承办人员认真办案,减少办理瑕疵。

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全部纳入“智慧司法”系统,实行信息网络平台监督管理。

四、经费保障及管理

按照省司法厅与张掖市签订的《甘肃省为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案均补贴1500元项目(惠民工程)责任书》,全区预计各类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援助案件819件共需经费122.8万元,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承担97.4万元,区财政承担25.4万元。

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参照《甘肃省办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市司法局要与我区签订《张掖市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责任书》,制定下发《张掖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办案数量、工作进度、质量评估和监督审查责任,坚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挪用补贴、截留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锦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司法局魏玉工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项第9件:

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从2015年起,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300元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

2.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二、实施范围

1.特别扶助对象为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资金筹措

1.特别扶助标准所需经费。

2015年提高标准后,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省级和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中央支持部分以外的资金。

2.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经费由省级和市、区政财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

3.市、区财政承担经费。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9〕34号)精神,按市、区2∶8的比例承担(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按现行体制办法承担)。

四、工作进度

1.3月底前,完成扶助对象摸底、确认及资金测算工作,4月上旬由市卫生计生委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2.特别扶助金中央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6月底前下达第一批,10月底前下达第二批;6月底前,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中央、省级资金到位后,市、区财政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11月底前发放到户到人。

3.6月底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经费省级资金拨付到位。

4.省级资金到位后,市、区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于8月底前发放到户到人。

五、保障措施

1.严格对象确认。

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审核确认扶助对象,做好信息上报和建档工作,确保将扶助对象及时纳入,不错报、漏报。

2.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确保将扶助资金纳入“一折统”,以“直通车”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3.做好政策解答。

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各类上访,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4.强化督导考核。

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全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对各乡镇、街道工作给予指导,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六、责任落实

挂项领导:

区政府副区长张兴锋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区卫计委李建光

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区财政局王东升

实施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二项第10件:

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发放

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改善全区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计划为全区1566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二、补贴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应享受护理补贴:

(一)具有甘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程度为一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二级的智力、精神(含最重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1.村(居)委会初审。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见附件),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村(居)民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个别信息闭塞、行为不能自主的对象,村(居)委会要主动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审核合格的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区残联审批。

县区残联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调查和审批工。

对符合条件的,在《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汇总成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筹措

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80元,区财政补贴2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贴标准。

共安排补贴资金156.6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25.28万元,区财政承担31.32万元。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

区残联为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补贴对象审核及补贴资金发放。

区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严格实施程序。

4—5月份完成补贴对象的筛选、审核、确定及配套资金的落实;6月份完成补贴对象登记造册及补贴发放;8月底前将补贴发放凭据(区财政拨款文件及乡镇财政所发放流水单)复印件及工作总结上报市残联,同时将发放名单录入本级政府电子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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