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压力管道规范宣贯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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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压力管道规范宣贯讲义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

宣讲提纲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

宣讲提纲

(一)工业管道规范标准的现状

与锅炉和压力容器不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体系。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体系,应先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为国家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的技术依据。

工业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以《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依据。

但至今《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尚未完成制订工作。

这项工作现在正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订,并完成了初稿的编写工作。

据初步规划,在总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该委员会将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四部分编制相应的“压力管道规范”作为支持性的配套标准。

其中《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已经于2006年底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共分六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设计与计算;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第6部分安全防护。

在GB/T20801未颁布前,我国工业管道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分工由国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由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基本上都是按照设计、施工验收分别制定标准规范作为建设的依据。

GB/T20801则是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会组织编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

尽管该标准仍然是一个推荐性标准,但由于该标准的内容结合了现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扮演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督基础标准的角色,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这将成为我国其他工业管道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修订的依据。

当然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相互协调的过程。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程》(送批稿)中引用GB20801-2006的条文举例

第十条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以下简称《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管道元件制造时应当有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应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应保证管道工程设计符合《工业管道规范》、本规程以及业主的附加要求,

第四十三条管道组成件的强度计算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和选用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和选用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现场制作的管道元件应当按照本规程和《工业管道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制作、焊接、热处理、检验和试验。

第七十三条管道元件安装前应按照《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进行材质检查、阀门试验、无损检测或者其他的产品性能复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七十八条管道支、吊架及补偿装置安装和调整应按照《工业管道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九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这些电阻值当超过《工业管道规范》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

第八十条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的制作和安装应按照《工业管道规范》、相关专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四条管道受压元件的对接环缝、角焊缝和支管连接焊缝表面质量,应采用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射线检测或超声波检测的检查比例和检查范围应当不低于《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对规定进行抽样或局部无损检测的焊缝,当发现不允许缺陷时,应当进一步用原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按照《工业管道规范》规定进行累进检查。

第九十六条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照《工业管道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

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泄放装置相关压力的确定应当符合的条要求。

目前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具体适用范围见表1和表2。

表1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规范名称

适用范围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公称压力小于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管道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

HG/T20695—1987

设计压力35MPa以下化工用金属和非金属压力管道和真空管道。

但设计压力小于,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易燃和无毒管道除外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1994

单台汽轮发电机额定功率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6.5—35吨的发电厂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装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单机排量小于等于100m3/min的活塞式或螺杆式空压机的压缩空气站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4

单机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深度冷冻空分法生产氧、氮的氧气站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

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1993

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和供氢站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1994

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库的新建扩建工程,但容积小于500m3、地下水封式、自然洞和少于五年的临时石油库除外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用加油加气站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各种冷库设计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各种锅炉房设计

除了表1所列设计规范外,还有专用设计规范,如器材选用规范、管道布置设计规范、静电接地设计规范、伴热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等。

表2工业管道工程主要施工规范

项目

GB50235-97

SH3501-2002

SH3502-2000

HG20225-95

DL-5031-94

适用

范围

核能、矿井专用管道以外的所有工业管道

石油化工钢制有毒、可燃管道

石油化工

钛制管道

化工行业金属管道

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

毒性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蒸汽、水、压缩空气、氧气、乙炔

可燃性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同上

设计

压力

≤42MPa

(含真空)

400Pa(绝对压力)~42MPa(表压)

0~(表压)

——

——

设计

温度

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196~850℃

-60~250℃

——

——

项目

GB50235-97

SH3501-2002

SH3502-2000

HG20225-95

DL-5031-94

材料

钢、铜、铝、钛、铅、铸铁、

硅铁、耐蚀衬里

工业纯钛

钢、铜、铝、钛、铅、

铸铁、硅铁、

耐蚀衬里

注:

1介质包括气体,液体及流体化固体;

2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执行石油行业标准。

 

(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

简介

前言

本标准对应于ISO15649:

2001《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与ISO15649:

2001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中,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三种。

非等效是指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他们的差异也没有被清楚地标识。

或者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条款。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1.范围

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压力管道”采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定义;

介质(流体):

气体

蒸汽

液化气体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液化气体系指在一定压力和温度下呈液体状态的气体。

可燃、易爆介质系指按GB50160和GB50016定义的甲、乙类以及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流体的总称。

可燃介质是在生产操作条件下可以点燃和连续燃烧的气体或可以气化的液体。

(GB50235)

(GB50316:

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甲、乙类可燃气体也称为易燃气体。

其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

<10%;乙类可燃气体:

≥10%。

在GB500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

闪点低于450C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统称为易燃流体(易燃介质)。

易爆:

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

极度危害物质也称剧毒物质(介质),根据GB50235的解释是:

如有极少量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即使迅速治疗,也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和难以治疗的伤害的物质。

剧毒物质以外的毒物统称有毒物质,是指在治疗及时的条件下不致于对人体造成不易恢复的危害的毒物。

在GB50235和GB50316中,除剧毒介质外的毒性物质称为有毒介质。

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如治疗及时不致于对人体造成不易恢复的危害。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类

A

液化烃

150C时蒸汽压力>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B

可燃液体

甲A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0C

乙类

A

可燃液体

闪点≥280C至≤450C

B

闪点>450C至<600C

丙类

A

可燃液体

闪点≥600C至≤1200C

B

闪点>1200C

苯、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五种介质的特别分类

腐蚀性流体:

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坏的流体。

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温度:

最高工作温度;

标准沸点:

液体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点。

有毒介质系指按GB5044定义的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的总称。

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规定。

根据毒物的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个等级。

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指标

分级

Ⅰ极度危害

Ⅱ高度危害

Ⅲ中度危害

Ⅳ轻度危害

急性毒性

吸入mg/m3

<200

200~2000

2000~20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500

500~2500

>2500

经口mg/kg

<25

25~500

500~5000

>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易发生中毒,后果严重

可发生中毒,愈后良好

偶可发生中毒

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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