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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②保密义务;

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义务;

⑤进行回避的义务;

⑥其他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⑤陈述权、申辩权;

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⑦其他权利。

(义务生于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办理税务登记;

②设置账薄;

③办理纳税申报;

④缴纳或解缴税款;

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是机关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对征税活动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管理、征收和检查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家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上简称《税收征管法》)。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根据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分权、分税、分管。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

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的税种有: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关税、船舶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政收管理的内容(4个)主要包括:

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和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

登记管理、账薄和凭证、纳税申报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报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

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2个):

一是开立银行账户;

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5个):

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是办理停业、歇业;

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2个):

定期验证(1年)、换证制度(3年);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设立税务登记:

(1)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时限:

①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未办理、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执照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⑦非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1)停业登记不得超过1年;

(2)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外现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香精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账薄、凭证管理

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账薄、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可以划分为(三种):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包括(2个):

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这是一种新的方式),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2种):

①确定(征收)方式②缴纳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汉失性大的税源泉。

(4)定期定额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验证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

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

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为代扣的一种方式。

(4)代收代缴:

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委托代征: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6)其他方式:

邮寄纳税也是一咱新的纳税方式,指纳税人通过邮局寄送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于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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