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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K.1一般规定

K.1.0.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并应按本附录的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作为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和质量检验与验收的依据。

K.1.0.2工程建设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

K.1.0.2.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并应对有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K.1.0.2.2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对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K.1.0.2.3监理单位应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应及时签署意见。

K.1.0.2.4试验检测机构应按试验检测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K.1.0.2.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并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工程竣工前,应按竣工资料和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

K.1.0.2.6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需签署意见的应及时签署意见。

K.1.0.3主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应采用本附录所规定的表格格式,对于本附录未包含和根据工程需要增加的,可参考本附录的规定制定和分类。

K.1.0.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的纸张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K.1.0.4.1表格纸张规格应使用A4或A3纸。

K.1.0.4.2应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

K.1.0.4.3表格填写内容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应齐全,需要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K.2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K.2.0.1工程测量控制点、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应有平面布设图和计算书。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K.2.0.2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应采用表K.2.0.2-1,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应采用表K.2.0.2-2。

K.3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记录

K.3.0.1供应单位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等,并应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K.3.0.2原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设备应做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K.3.0.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应采用表K.3.0.3-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应采用表K.3.0.3-3,并均应采用表K.3.0.3-1进行汇总。

K.3.0.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清楚,并应注明代表数量和供应日期。

抄件或复印件中应有抄件人的签字和抄件单位的红色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单位。

K.4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

K.4.0.1水泥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1.1水泥进场的复验报告应按水泥的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1.2快硬水泥存储期超过1个月,其他水泥存储期超过3个月,或者发现水泥有结块现象时应重新检验。

K.4.0.1.3水泥进场复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2,汇总表应采用表K.4.0.1-1。

K.4.0.2混凝土用骨料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2.1混凝土用骨料的进场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2.2现场筛洗的碎石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检验,预拌混凝土厂宜每周进行一次。

K.4.0.2.3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2-1,混凝土用碎石、卵石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2-2。

K.4.0.3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3.1外加剂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验收检验批提供。

K.4.0.3.2液态减水剂储存超过3个月,松香热聚物型引气剂水溶液储存超过1个月,使用前应重新取样检验。

K.4.0.3.3减水剂、早强剂、速凝剂和引气型减水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3-1。

泵送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3-2。

K.4.0.4混凝土掺合料的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粉煤灰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4。

K.4.0.5当采用非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和用水时,应提供水质检验报告。

水质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5。

K.4.0.6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6.1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K.4.0.6.2当钢筋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应双倍取样重新复验,复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K.4.0.6.3钢筋检验报告汇总表应采用表K.4.0.6-1,钢筋力学工艺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6-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6-3,预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检验报告应采用K.4.0.6-4。

K.4.0.7钢材的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4.0.7.1对需要进行复验的钢材应按检验批提供钢材检验报告。

K.4.0.7.2当复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必须双倍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K.4.0.7.3钢材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7。

K.4.0.8高强度螺栓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8-1和表K.4.0.8-2。

K.4.0.9沥青的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9。

K.4.0.10土工织物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0。

K.4.0.11塑料排水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1。

K.4.0.12石灰检验报告可采用表K.4.0.12。

K.4.0.13用于砂井、砂垫层、回填和稳定土等材料的检验报告,可采用上述相应表格,其检验项目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K.5施工试验检测报告

K.5.0.1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1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设计、签发。

K.5.0.1.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表K.5.0.1-1,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表K.5.0.1-2。

K.5.0.2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2.1施工现场试验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可采用表K.5.0.2-1或表K.5.0.2-2。

K.5.0.2.2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2-2,其汇总记录应采用K.5.0.2-1。

K.5.0.3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3。

K.5.0.4混凝土抗冻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4。

K.5.0.5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5。

K.5.0.6混凝土联锁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6。

K.5.0.7混凝土强度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7.1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按验收批进行。

K.5.0.7.2混凝土验收批应按同一强度等级、配合比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进行划分。

现浇混凝土宜按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预制混凝土构件宜按月划分验收批。

K.5.0.7.3混凝土强度评定应采用表K.5.0.7-1,混凝土强度统计应采用表K.5.0.7-2。

K.5.0.8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8.1当使用海砂、含有氯盐的水、外加剂等拌制混凝土时,应提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

K.5.0.8.2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评估报告应采用表K.5.0.8。

J.5.0.9高性能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J.5.0.9.1采用电通量法试验时,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9。

J.5.0.9.2设计有要求用渗透系数法试验时,检验报告可参考上述表制定。

K.5.0.10钢筋焊接和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0.1钢筋接头的检验报告应按检验批提供。

K.5.0.10.2当接头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应双倍取样重新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K.5.0.10.3机械连接接头所用连接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生产厂家提供的接头型式检验报告。

K.5.0.10.4钢筋焊接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0-1,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0-2。

K.5.0.11冷拉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1。

K.5.0.12钢结构焊接探伤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2.1当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时,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检验,超声波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X射线探伤。

K.5.0.12.2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2-1,X射线探伤报告应采用表K.5.0.12-2。

K.5.0.13土击实试验报告和土干密度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3.1土干密度检验应按施工段提供。

K.5.0.13.2土干密度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土样的层次、取样点号,并附取样平面简图。

K.5.0.13.3土干密度检验报告汇总表应采用表K.5.0.13-1,土击实试验报告应采用

表K.5.0.13-2,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3-3。

K.5.0.14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K.5.0.14.1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设计、签发。

K.5.0.14.2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表K.5.0.14。

K.5.0.15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5。

K.6构件出厂合格证

K.6.0.1预制构件的出场合格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K.6.0.1.1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出场应按出厂批次提供预制构件出场合格证。

K.6.0.1.2施工单位预制场生产的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应采用表K.6.0.1-1;钢构

件出厂合格证应采用表K.6.0.1-2。

专业厂家生产的构件出场合格证可按合同规定或厂家

的标准执行。

K.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K.7.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K.7.0.1.1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K.7.0.1.2验收项目的质量情况应描述清楚,有关试验检测的内容应注明检验报告编号。

K.7.0.1.3验收意见栏中应注明是否允许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结论性意见。

K.7.0.1.4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表的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

K.7.0.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采用表K.7.0.1-2并应采用表K.7.0.1-1进行汇总。

钢筋和预应力等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参照通用记录的表格制定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据较多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也可采用施工综合记录表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的附件。

 

K.8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K.8.0.1基槽和基坑开挖施工及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K.8.0.1.1基槽和基坑开挖应有断面测量验收记录。

水下基槽和陆上大型基坑应有开挖断面图。

K.8.0.1.2码头水下基槽开挖断面测量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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