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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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四、年度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1]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

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三条“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

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

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

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

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

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

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8。

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9.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的

7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之前,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

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

虚报项目支出,骗取财政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

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

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3。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14。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

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5.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

决算编制不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七条“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

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

第四十八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决算编制不真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八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预算执行方面

18。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9.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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