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排烟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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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施工与安装9
6.系统运转与调试9
7.系统验收10
8.系统维护与保养11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工作。
1.0.3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间火灾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当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应性,当不适应时,应重新进行系统设计。
1.0.5自然排烟系统中所采用的组件、部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0.6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它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自然排烟系统naturalventilationsystem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经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送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系统按排烟开口控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动自然排烟系统、手控自然排烟系统和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三种类型。
2.1.2自动自然排烟系统automaticnaturalventilationsystem
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自然排烟系统,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由消防自动排烟窗及自动报警联动控制装置组成。
2.1.3手动自然排烟系统manualnaturalventilationsystem
不具备自动控制功能,但可手动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
2.1.4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non-automaticnaturalventilationsystem
不具备控制功能,利用固定百叶通风窗进行排烟的自然排烟系统。
2.1.5自动排烟窗automaticnaturalventilator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经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使烟雾和热烟气排出的设备。
自动排烟窗按窗体形式不同可分为对开式、单开式或百叶式排烟窗。
2.1.6自然排烟开口naturalsmokevent
指手动可开启外窗、固定百叶通风窗或消防自动排烟窗等排烟装置用于自然排烟的开口。
2.1.7挡烟垂壁(垂帘)hangwall(curtain)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0.5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8储烟仓smokereservoir
在建筑物顶部由挡烟垂壁(垂帘)、结构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9清晰高度clearheight
从室内地平面到烟层底部满足人员疏散安全需要的高度。
2.1.10设计烟层厚度designdepthofthesmokelayer
顶棚的高度与设计清晰高度间的差值。
2.2符号
符号
含义
单位
备注
H
空间净空高度(天花板高度)
m
z
清晰高度
h
疏散地面距火源位置的高度
d
设计烟层厚度
A0
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
m2
A
自然排烟开口过流面积
Cd
流量系数
——
一般取值为0.6-0.9之间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封闭避难层(间);
3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当遵循现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3.2设计要求
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m2,长边不应大于60m。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应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壁(垂帘)。
3.2.3挡烟垂壁(垂帘)下垂的高度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要求,且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但不应小于0.5m。
当挡烟垂壁(垂帘)下垂的高度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30%时,挡烟垂壁(垂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
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应按3.3.1条规定确定。
3.2.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m2,宜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可开启外窗;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舞台地面面积的5%。
3.2.5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2.6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排烟开口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位置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着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3.2.7单个自动排烟窗排烟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2d2(d为设计烟层厚度);
当排烟开口长边和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时,短边长度不应大于d。
3.2.8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下悬外开式;
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应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3.2.9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补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开口面积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
2机械补风风口的风速应不大于7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
3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
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3.2.10气动控制型自动排烟窗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储气罐储气容量应至少满足排烟窗开启及关闭3次的要求;
2气体管路应采用铜管,并应按隐蔽、不可见的原则进行设置;
3排烟窗控制柜到排烟窗的最远水平距离不宜超过m;
4空压机与储气罐的设置位置应以方便、安全、环保为原则,宜设置在地下机房或对噪音要求低的地方。
3.2.11电控型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专用防火电缆,并应暗管敷设;
控制柜的设置应以方便、安全、环保为原则。
3.3设计计算
3.3.1人员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应按公式3.3.1计算,且不应小于1.8m;
z=1.6+0.1(H-h)(公式3.3.1)
3.3.2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
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皮算起。
3.3.3设置于外墙上的固定百叶通风窗和自动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公式3.3.3计算:
(公式3.3.3)
4.系统主要组件
4.1自动排烟窗
4.1.1气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压缩机、控制柜和连接铜管组成。
电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消防控制电源、控制柜和防火电缆组成。
4.1.2自动排烟窗功能及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必须具备在任何紧急情况下(系统失电、失消防信号)都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2自动排烟窗应具备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并应具备灵活的编程控制功能;
3自动排烟窗应具备远程控制开启和关闭功能;
4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可在内部也可在外部开启;
5自动排烟窗应是一个整体窗,须经过30000次开启和关闭可靠性测试;
6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抗风力影响性能,应能经得起至少2400N/m2的风压载荷,在开启状态时能经得起18m/s侧风压;
7自动排烟窗应具备防雨水性能,须经过在75mm/h,13m/s风速下的防雨水测试;
8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抵抗雪和冰影响性能,设在不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经过模拟雪量为125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载荷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设在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经过模拟雪量为300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载荷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注:
在屋顶角介于30°
与60°
的情况下,荷载量应以(60-α)/30的荷载系数来修正;
如果屋顶角大于60°
雪载荷量可认为是零。
9自动排烟窗开口流量系数不应低于表4.1.2规定的指标:
表4.1.2流量系数
排烟窗形式
流量系数(Cd)
单开式
0.68
对开式
0.71
百叶式
0.66
多功能式
0.73
10自动排烟窗须具有至少的寿命,而且在其寿命期间内所有组件都能正常工作。
4.1.3自动排烟窗组成材料、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
2应采用耐大气和日光腐蚀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选用能防止与相邻部件之间产生电腐蚀作用的材料;
3所用弹簧均应选用不锈钢或与其相当的材料制成;
4所有支点/轴承应能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自由活动;
5所有组件应确保在使用时不会因受到火灾热影响而使排烟开口缩小。
4.1.4自动排烟窗设计时应避免火焰或热烟气被直接折向相邻的房屋。
4.2挡烟垂帘
4.2.1挡烟垂帘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材料制作。
4.2.2挡烟垂帘功能及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挡烟垂帘在200℃、25Pa压差时的漏烟量不应大于25m³
/(m²
.h);
2挡烟垂帘经次启闭操作测试,应能正常运行,下降速度介于0.07m/s至0.30m/s之间。
3挡烟垂帘按GB/T9978-1999规定的升温条件升温至620℃,并在620±
20℃温度下持续30min后挡烟垂帘应保持完整性;
4挡烟垂帘在5m/s的风吹动下,其平均偏角应不大于15º
;
5挡烟垂帘应具有电动启闭和紧急情况下失效保护功能,当系统断电或出现故障时,挡烟垂帘应能自动下垂至挡烟工作位置。
6挡烟垂帘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7挡烟垂帘须具有至少的寿命,而且在其寿命期间内所有组件都能正常工作。
5.系统施工与安装
5.0.1自然排烟系统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安装。
5.0.2自动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观应平整、牢固;
2排烟窗的安装不能影响原幕墙构件。
5.0.3挡烟垂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两个挡烟垂帘在一条直线上交错重叠的部分不小于200mm,相交时相隔的缝隙不得超过50mm;
2帘幕的底部必须结合在一起,挡烟垂帘与相邻柱子或墙壁的缝隙不得超过60mm。
5.0.4送风机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2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应牢固不松动,并安装在适当位置上;
4送风机与管道的连接应无松动漏气;
5送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5.0.5排烟开口和补风口内部和外部涂刷的涂料、密封剂或堵缝不得引起扇页的粘着。
5.0.6与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应当遵循现行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6.系统运转与调试
6.0.1自然排烟系统在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的调试和测定。
调试测定工作应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完成。
6.0.2自然排烟系统的调试和测定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包括手动控制和其它控制方式测试;
2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应进行火灾模拟试验,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调试。
6.0.3自动排烟窗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逐个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有漏雨现象;
2应牢固安装在指定位置上;
3应能自如开启与关闭,不应有阻碍。
6.0.4挡烟垂帘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逐个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牢固安装在指定位置上;
2开关自如,不应有阻碍。
6.0.5送风机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逐个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应正常运转30min,无异常声响;
2送风机入口处风量应与名牌值相符;
3不应有风量泄漏;
4应安装在指定位置上。
6.0.6在进行模拟火灾试验时,自动排烟窗和补风口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0.7系统和设备手动开启测试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6.0.8系统进行任何的修改后,需对调整措施的适用性进行重新测试。
7.系统验收
7.0.1自然排烟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7.0.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3系统竣工图;
4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5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6开通调试报告;
7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7.0.3自然排烟系统的系统设计应符合3.2节各项要求。
7.0.4自动排烟窗的功能与性能应符合4.1节所规定的要求;
自动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相关要求。
7.0.5挡烟垂帘的材料及性能应符合4.2节所规定的要求。
挡烟垂帘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相关要求。
7.0.6送风机及补风口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相关要求。
8.系统维护与保养
8.0.1自然排烟系统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使系统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8.0.2自然排烟系统投入使用后,下列资料应妥善保存:
1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系统操作规程;
3系统运转的相关参数说明与日常记录;
4系统的检查与维护记录;
8.0.3至少每月对系统组件及电源、电缆进行一次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功能模拟试验。
当检查到故障时,应马上对其进行维修。
8.0.4排烟开口应在运转状态下进行检查与维护。
8.0.5补风系统的检测频率应与排烟系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