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基金基金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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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理事和特邀理事、推荐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
1.理事长由学校法人(校长)或执行校长担任。
常务理事由学校党总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理事由学校副校长、工会副主席、校办主任、督导室主任、分校校长担任。
并特邀小学、初中、高中家长代表担任理事。
2.学校举办者一次性捐赠20万元人民币,作为“暖基金”基金会启动资金。
3.一次性捐赠1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到2万元人民币的在职教职工为当年的理事会理事(除非捐赠者本人放弃)。
4.一次性捐款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学生家长或社会团体的代表为当年的特邀理事。
5.捐赠款额不足上述额度但对基金会的运作被公认为有贡献的管理人员、教职工,经至少两名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推荐,并在理事会全体会议的预备程序中得到三分之二实到理事的同意,可成为推荐理事;
推荐理事不超过3名,参加常务理事会。
6.助学、助教“暖基金”理事会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对所募集的资金及操作程序予以指导、监督。
7.刻制“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印章。
第五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理事会不分届别、不定年限,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由基金会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每年开会前提前一周公布参加会议理事名单,其中推荐理事在开会时通过预备程序组织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事项获三分之二实到理事同意有效。
第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1.审议本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财务情况。
2.根据基金情况讨论决定资助额度(学生、教职工人数及金额)。
3.授权由常务理事以及推荐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实施并落实全体会议决议,包括决定资助的学生、教职工等事宜。
4.形诸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的年度基金和财务报告,在学校教代会上予以报告。
第七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所筹措到的全部基金委托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财务科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督导室予以审计和监督。
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每年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时,邀请上述三个部门负责人(非理事)和上级教育行政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章基金及其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来源:
1.学校举办者一次性捐赠。
2.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每年的自愿捐赠。
3.学生家长个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捐赠。
4.基金本金的利息。
5.其他。
第九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筹措的主要措施是:
1.面向全校师生、广大家长广为宣传。
宣传的口号是“厚德载物,施以善举,传递温暖”。
2.实际操作上不封顶、下不设底。
可灵活地采取师生每年一次自愿捐赠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校友、家长或社会各界人士一次性、多次性自愿捐赠等方式接受善款。
3.一次性捐款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当年的助学、助教“暖基金”可以捐赠人的姓名冠名,如冠名为“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某某某)助学、助教金”;
如有两人以上一次性捐款3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捐赠人的姓名分别冠名,即“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某某某、某某某)助学、助教金”。
4.所有捐款不分校内校外、不论数额多少,均由理事会秘书处在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国际域名网站“暖基金”专栏予以公布;
一次性捐赠200元以上的捐赠人还可以要求学校财务科开具收款票据。
5.不论校内校外,一次性个人捐赠1000元人民币以上,团体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在付款时既要求取得正式票据,又要求获得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统一印制的《突出贡献证书》,作为个人和团体施以善行记录的依据。
6.所有理事都将获得理事会任职证书(常务理事、推荐理事在离职时颁发)。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团体向本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的捐款一经捐出,即属于本“暖基金”基金会的财产,由理事会全体会议按本章程全权处置,捐赠人不再拥有支配其捐款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和基金增值,保证全部用于资助本校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发生重大疾病,难以维系学业的育英学子;
资助教职工及配偶突发重大疾病、或教职工的父母亲发生变故,需要关爱并及时资助的教职工。
每年资助学生若干人,视其家庭困难状况,酌情发放助学“暖基金”。
教职工及配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父母亲发生变故,由“暖基金”基金理事会特事特办,及时发放助教“暖基金”。
一般情况下,教职工及其配偶突发重大疾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酌情予以补贴。
教职工的父母亲变故,“暖基金”基金会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
为学生、教职工发放年度“暖基金”,应举行较为隆重的发放仪式,并及时在学校媒体予以报道,营造浓厚的人文关怀氛围。
第十二条当本助学、助教“暖基金”按最低标准已满足5年资助(即达到50万元)时,可以适当增加当年资助学生人数及资助金额,但每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每年资助学生和教职工人数及资助金额由“暖基金”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获得本助学、助教“暖基金”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籍学生。
1.学业成绩优良且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及以上困难级别;
或其家庭属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或是孤儿;
或其家庭遭受意外灾难而导致经济困难(需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或突发重大疾病。
3.当年获得瓯海区其他形式的奖助(如助学金)者,不再发放助学“暖基金”。
(二)、在册教职工。
1.突发重大疾病住院。
2.教职工父母亲发生变故。
3.教职工家庭遭受意外灾难而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4.教职工当年获得瓯海区其他形式的奖助(如助教金)者,不再发放助教“暖基金”。
第十四条本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如暂停或终止运作,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终止前的全部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用于发展与本助学、助教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任何个人无权支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暖基金”资助办法》属于本章程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章程于2015年月日经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董事会扩大会议、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六届一次教代会代表讨论审议通过并公布实行;
其解释和修改权归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常务理事会。
附件一: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资助办法
附件: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资助办法
一、资助额度
1.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以下简称“暖基金”)每年资助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每人资助金额最少3000元。
学生突发重大疾病,或其家庭遭受意外灾难而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酌情提高资助额度。
2.本校教职工如突发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其配偶突发重大疾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酌情予以补贴。
3.当本“暖基金”按最低标准已满足5年资助(即达到50万元)时,可以适当增加当年资助学生人数及资助金额,但每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突发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其配偶突发重大疾病除外)。
4.“暖基金”每年资助学生人数和每人资助金额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获助条件
获得本助学、助教“暖基金”资助的学生、教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籍学生。
2.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及以上困难级别;
三、评审程序
1.每年8月份以前在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国际域名网站“暖基金”专栏公布资助办法。
2.每年9月10日以前,纳入资助范围的学生、教职工向分校、部门申报,由分校、部门提出侯选人名单;
候选人填写《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学生“暖基金”申请表》、《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暖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另发,下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分校、部门。
3.各分校、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和教职工申请表后,并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组织填写《单位推荐表》(其中的“单位推荐意见”分别由分校校长或部室主任填写),于每年9月30日以前连同《学生“暖基金”申请表》、《教职工“暖基金”申请表》交“暖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该处对所有申请表和推荐表内容真实性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0月10日以前将拟资助的学生、教职工名单上报“暖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
4.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完成资助对象审定工作,并反馈理事会秘书处,对拟资助人选在学校网站“暖基金”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
四、助学、助教“暖基金”的颁发仪式在每年11月份举行,由学校执行校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理事和特邀理事、推荐理事、秘书长)参加,并邀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市内新闻媒体、中小学家长代表出席。
五、本办法为基本文本,每年根据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对资助学生、教职工人数、额度的决议,及进行补充的非原则性修改意见予以公布,作为当年实施资助的操作依据。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
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二: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颁发证书样本
突出贡献证书(文本)
一、个人版
×
(先生/女士)于×
年×
月×
日向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助教“暖基金”基金会捐赠善款×
元,为基金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特颁此证,以鉴善举。
(以下成文日期及印章略)
二、团体版
(团体名称)于×
附件三: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暖基金”学生申请表
附件四: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教“暖基金”教工申请表
附件五: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学“暖基金”学生推荐表
附件六: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助教“暖基金”教工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