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优惠概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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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效劳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效劳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出口信誉保险业务免税。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誉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10.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88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免税。
从事效劳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5号)
12.农业进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进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进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那么》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13.储蓄粮油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蓄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14.体育彩票收入免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77号)
1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102号)
16.邮政汇兑利息收入不征税。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6]635号)
17.电影发行收入免税。
在2005年末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
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治理或财政专户治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5号)
19.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以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20.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1.分保费收入不征税。
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特区外资金融保险收入免税。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
(该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但对此前已注册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未到原按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23.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35号)
24.会费、党费免税。
各社会集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63号)
25.卫星发射收入免税。
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效劳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1号)
26.雇员效劳性收入免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效劳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3号)
27.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船检效劳收入免税。
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效劳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35号)
29.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末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1]61号)
30.生意基金单位差价收入不征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生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8]55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效劳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
32.储蓄棉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蓄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33.机关后勤效劳收入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的机关效劳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末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
34.下岗职工收入免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效劳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记录证之日起,在2003年末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43号)
35.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末止,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135号)
36.一般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年的一般住宅,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
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3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4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利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41.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址商业银行转贷给地址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号)
42.储蓄肉、糖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蓄肉和储蓄糖财政补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43.地质勘探收入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末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115号)
44.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
45.高校后勤效劳收入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效劳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效劳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25号)
46.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
对社会性投资成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效劳,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
47.学校食堂餐饮效劳收入免税。
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治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效劳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48.医疗卫生效劳收入免税。
对疾病操纵、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钱收取的卫生效劳收入和医疗效劳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效劳收入,从执业记录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49.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外汇治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
50.随军家眷就业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眷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眷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
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眷,自税务记录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84号)
51.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94号)
52.教学、科研劳务免税。
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效劳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效劳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0]92号)
53.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税。
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35号)
54.软件利用费免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信设备和运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利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入口上述软件,不管是不是缴纳了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利用费,均再也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国税发[2000]179号)
55.软件收费不征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信设备和运算机等货物,所包括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6.铁路大修业务不征税。
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0]891号)
5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办发[2000]78号)
58.出租住房免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钱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59.车辆通行费不征税。
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依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的,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0]139号)
60.机关效劳中心安置人员税收优惠。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效劳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效劳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22号)
6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记录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自领取税务记录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62.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税。
对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63.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效劳费、信息处置费和治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1]217号、国税函[2003]703号)
64.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凡属1994年1月1日以后签定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36号)
65.经营性公墓免税。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效劳包括转让墓地利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17号)
66.福利彩票收入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福利彩票机构之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
67.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钱路利用费、车站旅客效劳费、车站上水效劳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效劳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效劳费、接触网利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44号)
68.转让企业产权免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钱不单单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该征收营业税。
69.向集卡车者收取治理费免税。
租赁公司向拥有集装箱运输卡车者收取的治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292号)
7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
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召募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28号)
71.已缴营业税的递延收入免税。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域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以为基金收入时,再也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38号)
72.资产治理公司免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4家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同意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单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单据和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同意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效劳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3.信誉担保免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誉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37号)
74.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2号)
7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银发[2001]245号)
76.保险业务收入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本利的一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18号)
77.保险业务费收入抵扣或退税。
对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前,应先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免税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78.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69号)
79.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
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进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80.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和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94号、156号)
81.出口信誉保险不征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75号)
82.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17号)
83.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利润分派,一起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84.燃气公司有关收费不征营业税。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85.追偿款免税。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86.社保基金差价收入免税。
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治理人运用社保基金生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87.承包、租赁免税。
两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份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数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派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88.金融企业生意金融商品汇总纳税。
金融企业生意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显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若是汇共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今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89.处置重置资产不征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3]3号)
90.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5号)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
91.重组改制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进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3]12号)
92.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营业税。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保险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名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42号)
93.科普收入免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和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55号)
94.转让入口科普影视作品收入免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后,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末以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
95.储蓄棉财政补助免税。
对中国储蓄棉治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
96.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探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探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治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28号)
97.转制科研机构收入免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37号)
9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
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单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税[2003]141号)
99.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
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域民航治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治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民用航空记录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