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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的扣点

商场扣点

品牌经营者与商场合作的一种方式,相当与在商场租赁一个摊位,每月付给商场一定的租金。

商场扣点的高低,取决于品牌经营者店铺位置的好坏、品牌的知名度、跟商场关系程度等等。

如在做大型促销活动,销售业绩较高,产生的流水量大,商场折扣折让的金额越大,可以跟商场洽谈,降低商场扣点。

  商场扣点:

  一般进入正规商场,品牌经营者的资质是很重要的,如: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证、品牌代理授权书、注册商标等都要求提供。

  除了商场扣点外,商场费用也是很多的,如:

进店费、店庆费、促销费、广告宣传费、刷卡手续费、承担一部分商场发放的会员卡的折扣等等。

  每月销售后,销售额减掉折扣折让(销售额*商场扣点),这部分需要提供增值税票给商场结款,结回来的款要扣掉商场费用,实际拿到的才是真正的货款。

  举例子就是你售出100元的东西,要返给商场26-27%,(各个地域和商场会有所不同)就是26个点,27个点,给商场26-27元,也就是说,顾客给商场的收银员100元,月底商场给你74-73元.但你不用付税金和工商管理费了.

  所谓的商场扣点计算,指的是商品供货方与商场方利益分配问题。

许多人,包括厂方的工作人员和商场企划工作人员有时候都不大搞得清楚。

说白了,所谓的商场扣点无非就是数学中的加减陈除问题罢了。

如果要与商场打交道,了解这一块那是属于基本的工作常识。

那么,我们开始吧,先从专业术语开始。

专业术语:

  扣点:

就是商场的营业抽成。

这个扣点分为两块:

一块是基础扣点,这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列明的,例如扣点25%,管理费2%,卫生费1%合计28%。

那么在正常销售的情况下你每销售100元就要给商场28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100*(25%+2%+1%)=28另一块是临时大型活动的扣点。

例如商场每逢大型节假日就会举办买减、买赠、买送等等活动,这种活动的扣点一般是临时洽谈的。

或者是厂方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向商场申请扣点。

例如有团购的工作服,本来应该正价销售的,结果为了优惠团购客户,会低于正常折扣价,而在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商场申请降低扣点。

  回款率:

意思是,销售额减去商场抽成最终回到厂方的货款占销售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

[销售额-(销售额*商场扣点)]/销售额=回款率

  例如:

某个商场为了迎接三八妇女节,在三八节当天举办满400减100元,回款率70%,满减部分由商场承担

  顾客的利益:

等于花300元钱可以买到价值400元的东西,相当于打7.5折

  厂家的回款:

(400-100)*70%=210元换算成原价货品的折扣:

210/400=5.25折

  商场抽成:

(400-100)*30%==90元

  促销术语:

  满减:

指的是达到活动内容规定的金额就可以相应减掉的部分。

这种方式对顾客相对于满赠要有利

  满赠:

指的是达到活动内容规定的金额就可以得到活动承诺的所赠之物,可能是抵用券,可能是礼品

  积分:

积分一般是指VIP卡上按消费额积成分数,到规定的时间换礼物或抵用现金等。

一般有厂家的VIP积分(具体怎么积分由厂方规定。

可能是每消费一元钱积一分,每积一千分可换一条围巾等);还有是商场的积分,积分标准由商场制定。

  关于商场扣点核算知识

  1、满100送50,相当于花100元现金,买了150元商品,即100/150=6.7折

  如原扣率为25%,原利润为25元,供应商结算额为75元。

  参加活动后,供应商结算是以含券销售额来计算的。

假设扣率25%不变,供应商可结150*(1-25%)=112.5元,但这150元的销售里券占了50元,现金只有100元,所以商场还要倒贴12.5元,这样就亏了。

所以要提高扣率。

  按100元现金,商场保证得25元,供应商得75元倒推:

  75/150=0.5,商场扣率要到50%,才能保证扣下的75元中,除去50元的券,商场还有25元现金赚。

而供应商如果进货价是5折,就一分钱没赚,而不打折的话,150元的销售,供应商可以赚150*(1-25%)-150*50%=37.5元。

  2、“只送不收”和“只收不送”两种情况

  例一:

商场做满100送50活动,损失率33%,在比较仁慈或不够强势情况下

  对于参加活动的A专柜,商场扣率为45%。

  对于只收不送的B专柜,由于该品牌比较强势,商场只在该专柜原扣20%的基础上增加了5%,即扣25%。

  顾客在A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B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45%-50*(1-25%)=7.5元

  商场毛利率=7.5/150=5%

  例二:

对于只送不收的C专柜,商场只象征性的在25%的扣率上增加了2%,即扣27%。

  顾客在C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A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27%-50*(1-45%)=-0.5元

  商场毛利率=-0.5/150=-0.3%(亏了)

  顾客在C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B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27%-50*(1-25%)=-10.5元

  商场毛利率=-10.5/150=-7%

  3、满400送400(400元抵用券全场通用)假设该商场向品牌收取的扣点为28%,每消费一笔400元,商场实际能得到112元的利润。

送的400元如果消费者正好购买了400元商品,这部分商场也应该得到112元同样的利润。

按照常理,销售了800元的商品,商场抽头应该是224元。

但实际上,消费者只花了400元购物,便得到了800元的商品。

在保证厂家4折成本即320元的情况下,商场只得让出二次消费利润。

如果利润全部给厂家,则厂家的利润为400-320=80元,利润率只有10%,远远小于行业利润。

当然,商家不会一分钱不赚做生意,于是他们又再次约定详细条款。

通过计算,一商场做等额返券促销活动时,一半销售的利润率只有6%。

假定总销售为1000万元,且有半数以上的顾客精打细算,送券部分正好用来买其他商品,那么500万元销售的利润只有30万左右。

其余部分就靠商场促销中的0~99元不计入折扣部分的利润了,这样算来,平均毛利也只有13%左右。

4、以某商场搞买300送200的促销活动为例。

商场和供应商的基本经营信息如下:

商场和供应商以扣点的方式联合经营商场平均扣点率为25%供应商从生产商进货的价格为3折那么在这次活动中商、供两家的利润产生情况是这样的,顾客花了300元钱而买走了500元的商品,就商场而言,只有300元的现金收入;对供应商来说,实际上是卖了500元的货。

先算商场的收入,为了保证与平常的收入相同,商场不能按照平常25%的扣点返款给供应商,那么该如何计算呢?

如下:

300×25%=75(由于商场实际收入现金300元,商场所得收入应为75元)500×75%=375(如若依旧以25%的扣点返款给供应商,金额应为375元,这样的话商场损失严重,故而在促销期间要提高扣点)300-75=225(商场欲保持75元的收入,则当返还供应商225元)1-225÷500=55%(所以,商场当将扣点提至55%才能维持应有收入)再给供应商算算,商品进货价格为售价的3折,即30%,再减去日常经营的基本费用大约10%,如果按前所述商场再扣掉55%,那么供应商的利润为:

1-30%-10%-55%=5%5%的利润实在是太可怜,当然,在作返劵促销的时候商场也会主动承担一部分,比如,将扣点调到50%,供应商此时就能剩利润10%。

如果销售量提高一定程度,双方还是可以赚钱的。

当然促销也有好几种目的。

冲业绩,占领市场,清理库存....

  总结:

  1、商场如果不承担任何费用,是指不承担折扣费用,那么厂家的回款:

300*80%=240元,换算成原货品的折扣:

240/500=4.8折,商场抽成:

300元*20%=60元

  2、如果商场承担折扣费用,那么商场应该增加扣点52%能达到他应得到的60元,但是促销储钱是不能当时消费的,促销储的钱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比如,你要必须消费更多的商品产生的利润来弥补折扣费用,使用实际的商场扣点不会是52%这么高。

  3、促销返的钱不能当时消费,假设顾客购买了X元的商品,刚对于这次交易,商场只收到X元,并且其后期得发出200N元的商品。

N为300元的整数倍。

其返供货商只能是(1-20%)*X,而供货商在促销期间发出X元的商品,后期得发出200N元的商品,则应得返X*(1-Y)+200N*(1-20%)。

两方相等,只得Y=0.2+160N/X。

例如,某商品进价150元,标价200元,但销量较少,为了促销,商场决定降价销售,若为了保证利润不低于20%,那么打几折?

答:

设打X折,代入为(200X-150)/150=20%,则X=9折。

 

如今,在商品流通环节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形式,

联营扣点”、“联营返点”就是最近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合作方式。

联营扣点”、“联营返点”等合作经营方式一般在生产商与零售店之间进行。

目前“联营扣点”、“联营返点”的操作形式很多,但从实质上讲,不外乎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其一,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自己负责,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其二,双方的业务运行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时,先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期末再根据厂商的销售额计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确定一个定额基数,如果期末按销售额乘以一个商定的比例(扣点)计算出来的结果小于先行确定的基数,厂商则按先行确定的基数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据扣点计算的结果高于基数,厂商则按扣点计算的结果支付租金。

其三,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约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对于联营扣点”、“联营返点”合作方式的缴税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合作模式,从交易过程和交易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明确,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单》,并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二是厂商在经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自己申报纳税。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三种情况,即生产厂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事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具体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行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

仅以你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为例作如下分析。

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分析: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具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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