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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___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六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条在无效宣告请求___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___程序终止。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___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___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___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___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__决定。

___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__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七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___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___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___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___元;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___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_%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_%,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_%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

(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条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___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___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___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___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___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___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___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___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八条___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九条___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___请求和___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___决定;

(四)保密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专利权的授予;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__通知;

(十六)___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___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费用

第九十条向___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___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___价格管理部门会同___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___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___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___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___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但是,自汇出日至___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___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___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___年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___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请求实质___、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___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___个月内预缴。

第九十六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___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___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___%计算;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七条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___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

第九十八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___专利行政部门商___财政部门、___价格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___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___个月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___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三)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零四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___的,申请人应当在___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

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___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___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要求的,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第

(二)项内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三)项内容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要求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___个月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___个月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申请人提出改正请求的,应当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___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该信息,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___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在优先权日起___个月期满前要求___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___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___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零九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___个月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___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___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___阶段通知书之日起___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___专利行政部门__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

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___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___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___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___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___,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___基础,___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___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___的部分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以___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为提交日、收到费用之日为缴纳日。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___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___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

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___个月。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方式。

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以___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件之日为提交日。

申请人应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___日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

期满未提交原件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___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个月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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