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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2)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地基规范》第5.1.4条)

表6.1.3-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mm)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泥浆护壁灌注桩

D≤1000mm

±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70

150

D>500mm

5

干成孔灌注桩

6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7

钢套管护壁

200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地基规范》第5.1.5条)

(4)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对混凝土预制桩与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地基规范》第5.1.6条)

6.1.4基坑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量测、检测,抽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地基规范》第7.1.2条-1)

(2)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地基规范》第7.8.1条)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

(《地基规范》第7.1.3条)

(4)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

(《地基规范》第7.1.5条)

(5)地下连续墙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与速度等。

(《地基规范》第7.6.7条)

(6)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6.1.4-1的规定执行。

(《地基规范》第7.1.7条)

表6.1.4-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顶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8

三级基坑

10

1.符合下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监控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与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地基规范》第7.2.3条)

(8)基坑与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按表6.1.4-2的规定执行。

(《基坑规范》GB50497-20098.0.3和8.0.4)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与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基坑与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见表6.1.4-2。

表6.1.4-2基坑与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变化速率/mm/d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墙(坡)顶水平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25-30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8-10

墙(坡)顶竖向位移

20-40

3-5

5-8

10-20

0.1-0.2

0.3-0.5

3-4

35-40

0.5-0.6

4-5

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

水泥土墙

钢板桩

0.6-0.7

80-85

0.7-0.8

90-100

0.9-1.0

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

45-55

75-80

80-90

地下连续墙

0.4-0.5

70-75

9

立柱竖向位移

25-35

35-45

55-65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60-80

11

坑底回弹

12

支撑内力

60-70%f

70-80%f

80-90%f

13

墙体内力

14

锚杆拉力

15

土压力

16

孔隙水压力

1.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f—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地基规范》第6.2.3条)

表6.1.4-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

一般性粘土

0.75~1:

1.0

硬、塑

1.0~1:

1.25

1.5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0.5~1:

充填砂土

1.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10)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地基规范》第7.1.6、A.1.1条)

6.2地下防水工程

6.2.1防水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实。

(1)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规范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防水规范》第3.0.6条)

(2)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防水规范》第4.3.2条)

(3)涂料防水层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防水规范》第4.4.2条)

(4)细部构造所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和接缝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规范》第4.7.10条)

6.2.2防水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与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是否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防水规范》第3.0.3条)

(2)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

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防水规范》第3.0.5条)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与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防水混凝土。

(《防水规范》第3.0.7条、《防水技术规范》第4.1.15条)

(4)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与其以上时施工防水层。

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6.2.2-1的规定。

(《防水规范》第3.0.8条)

表6.2.2-1 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层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有机防水涂料

溶剂型-5~35℃,水溶性5~35℃

无机防水涂料

5~35℃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

(5)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构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2min。

掺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刊物二次搅拌(《防水技术规范》第4.1.21、4.1.22条)

(6)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

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与时做保护层。

底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大于50mm。

(《防水规范》第4.3.5、4.3.8条)

(7)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

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防水规范》第4.4.9条)

(8)塑料板防水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水规范》第4.5.2条)

①塑料板的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塑料板边铺边将其与暗钉圈焊接牢固;

②两幅塑料板的搭接宽度应为100mm,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③搭接缝宜采用双条焊缝焊接,单条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

④复合式衬砌的塑料板铺设与内衬混凝土的施工距离不应小于5m。

(9)塑料板防水层的基面应坚实、平整、圆顺,无漏水现象;

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塑料板的铺设应平顺并与基层固定牢固,不得有下垂、绷紧和破损现象。

(《防水规范》第4.5.6、4.5.7条)

6.2.3渗排水、盲沟排水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施工方法。

(1)集水管的埋设深度与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规范》第6.1.9条)

(2)渗排水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规范》第6.1.10条)

(3)渗排水层的铺设应分层、铺平、拍实。

(《防水规范》第6.1.11条)

(4)盲沟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规范》第6.1.12条)

6.2.4防水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量测、抽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检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防水规范》第第4.1.8、4.1.9条)

(2)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为+15mm、-10mm;

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

10mm。

(《防水规范》第4.1.11、4.1.12条)

(3)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防水规范》第4.2.8、4.2.9条)

(4)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防水规范》第4.2.11条)

(5)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

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

(《防水规范》第4.3.12、4.3.13条)

(6)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防水规范》第4.4.10条)

(7)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防水规范》第4.4.11条)

6.3混凝土结构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工程)

6.3.1原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查看原材料储存场地、堆放与标识情况。

(1)混凝土结构工程所用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范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2)钢筋进场时,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3)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符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等规定。

(4)水泥进场时,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与其他必要性指标进行复验。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质量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JB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JGJ52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5.2.1、6.2.1、6.2.3、7.2.1、7.2.5条)

6.3.2模板分项工程

抽查施工方案、设计检算资料、安装验收、施工与监理检验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

(1)模板与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与其支架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与施工荷载。

(《混凝土规范》第4.1.1条)

(2)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与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

(《混凝土规范》第4.2.1条)

(3)模板与其支架拆除的顺序与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混凝土规范》第4.1.3条)

(4)底模与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6.3.2-1的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4.3.1条)

表6.3.2-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悬臂构件

6.3.3钢筋分项工程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抽查技术交底、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除焊接封闭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混凝土规范》第5.3.1、5.3.2条)

(2)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表6.3.3-1的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5.3.4条)

表6.3.3-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内净尺寸

(3)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绑扎、焊接、机械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焊接与机械连接接头应按要求的频次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混凝土规范》第5.4.1、5.4.2条)

(4)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混凝土规范》第5.4.3条)

(5)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与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混凝土规范》第5.4.5、5.4.6条)

(6)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6.3.3-2的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5.5.1、5.5.2条)

表6.3.3-2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绑扎钢筋网

长、宽

钢尺检查

网眼尺寸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绑扎钢筋骨架

宽、高

受力钢筋

间距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排距

保护层厚度

基础

柱、梁

板、墙、壳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钢筋弯起点位置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水平高差

+3,0

钢尺和塞尺检查

1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向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与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6.3.4混凝土分项工程

抽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审批资料、拌和设备的检定与校验记录、混凝土拌和记录、混凝土性能测试记录、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

(1)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

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7.2.6、7.3.1条)

(2)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混凝土规范》第7.3.2条)

(3)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表6.3.4-1的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7.4.3条)

表6.3.4-1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4)混凝土运输、浇筑与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混凝土规范》第7.4.4条)

(5)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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