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个人所得税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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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个人所得税法Word格式.docx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五、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六、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七、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

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

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

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

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

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八、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

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

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

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

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九、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十一、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

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

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

30%-4250)×

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

20%-3750)×

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十四、近年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何成效?

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初步成效。

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税额11.84万元,其中预扣个人税额最高的为1亿多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

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

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

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和股权变更涉税信息传递的税源监控。

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收入流失。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

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引导案例

●牟女士是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派人员,2011年12月,牟女士在国外取得工资收入5000美元,另外,牟女士在国内还投资于国库券,12月获得利息收入5000元。

因牟女士家已迁入新居,另将自己原有住房转让他人,获得价款60万元。

●牟女士回国探亲时,购买体育彩票中奖,资金30万元。

牟女士曾向某杂志社投稿,12月该杂志社通知牟女士其稿件已被采用,并寄去稿酬6000元。

●请思考:

牟女士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应当纳税;

如果纳税,应当怎样纳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的含义比较广泛,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等。

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并且大多数国家将其作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一舢中到税收总收入的30-40%,个别国家达到了5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比例则通常在15%左右。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相对较慢,2011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7%,2010年6.6%,还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迅速上涨,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也在不断扩大,而且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极大丰富的社会劳动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前景应当是非常好的。

另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国际社会,经济学者送给其“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一、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个税制度正式建立。

起征点为800元。

二、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起征点上调为1600元;

三、2007年12月,《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四、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

  1.扣除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扣除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工薪扣除3500元个人生计费1.93)

日本,家底费用负担不同,纳税数额不同。

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扶养的子女人数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

  3.扣除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

项目

内容

1.分类征收制

(我国)

优点:

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

缺点:

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2.综合征收制

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

3.混合征收制

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级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者选其一

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标准,就构成了居民纳税人。

一个都不具备,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判定标准也是二个,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

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新规定。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1]税收上的住所,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家的住址是不一样的。

指的是习惯性的居住地。

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在我国境内有住的地方,但是叫无住所人员。

但是工作结束后,回国,他的户籍、家底经济利益关系都不在中国。

相反,中国公民被派到国外工作,不在中国这段时间,我们仍把他叫做有住所人员,因为工作学习结束后,他还要回国。

 [解释1]居住时间: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不扣减居住时间,

【例题·

单选题】某外国人2009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10年2月15日回国,2010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10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1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A.2009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0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10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1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10年度和2011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9年度和2010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案』B

【解析』该纳税人2010年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属于临时离境,因此,2010年在境内居住满1年,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2009年、2011年均未居住满一年,因此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判定纳税人身份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计算应纳税额,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纳税人和支付方存在雇佣关系。

  津贴、补贴不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有例外情况。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提示]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单位发放的无食堂补助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属于不征税项目,因此,选项BC不符合题目的要求。

  2.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题】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

于2011年6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22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

王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2200-2000=1700元,选择的适用税率为10%、25,应纳税额=(60000+2200-2000)×

10%-25=5995元。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相当于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得分配。

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解释]一般来讲,被承包企业,在承包之前,已经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所得,是要先交一道企业所得税的,把税后的利润在承包人和发包方之间进行一次分配。

对承包人所拿到手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税目是“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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