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复习试题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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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复习试题与答案

内江市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共70题)

1、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2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3、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5、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6、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7、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8、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9、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10、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11、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2、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1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13、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1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1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 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2、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3、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2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十六条规定:

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日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2、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

发现学生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3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3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3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门卫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4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2、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43、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4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4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4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4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3年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4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4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5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5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演。

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七十二条规定:

结伙斗殴,寻讯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55、2013年3月25日教育部于颁布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手册》,其中共规定了39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岗位职责。

56、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同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57、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食堂加工操作间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58、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加工食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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