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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安全作业的基本要点

(1)搞好作业前准备。

吊运作业前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防出现意外情况而发生事故。

作业准备的内容为:

①准备并检查起吊用具和防护设施;

②准备辅助用具;

③确定并清理落物地点,力求平整、宽敞。

(2)提高捆绑技术。

捆绑要点为:

①捆绑构件或设备之前,应根据形状和重心位置确定绑扎点,如系重心不对称的构件起吊,吊点数目及位置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捆绑;

②捆绑重物应考虑起吊时吊索间的中心夹角。

在受力合理的条件下,中心夹角以60°

~90°

为宜,如大于100°

应采取防止滑钩的措施,如果允许降低起吊高度,可用铁扁担起吊;

③捆绑有棱角的物件时,应垫以木板、轮胎、麻袋、草袋等物,以免钢绳受到损伤;

④捆绑重物应考虑吊物拆除是否简便以及重物入位后会不会把吊索压住或压坏;

⑤起吊各种零散件时,须采取与其相适应的夹具,以保证吊运平稳;

⑥屋架扶直起板时,应特点注意随时调整起重机吊钩垂线与构件重心的位置,防止歪拉斜吊。

(3)指挥信号标准化。

指挥联络信号是司机同起重工联系的桥梁,很多事故均是在信息交换失误的情况下产生的。

因此指挥信号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联络。

特别是起重机司机,一定要对指挥信号、吊挂状态、运行通道、起落空间确认后才能进行操作。

(4)选择安全位置。

起重机吊运过程中,由于吊物冲击、摇摆、跨落所危及的区域称为危区,作业中起重工往往处于危区中。

因此,根据危区的个体条件选择安全位置,是有效地预防起重伤害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五、如何防止高处坠落和物击事故

(1)首先要教育吊装工人的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帽、绳)。

(2)完善安全设施。

屋架吊装前应在低于柱头1.0~1.2m处设置井字架操作台,且要架设牢固。

如需在屋架上弦行走,应沿屋架上弦设置安全绳,即用钢筋托起或在屋架上弦用钢管将钢绳架高1m左右,供钩挂安全带或白棕绳,供钩挂安全带或作扶手作用。

(3)安装和校正行车梁时,应在柱间中行车梁上约1m高处拉一根钢绳或白棕绳,供钩挂安全带或作扶手作用。

(4)登高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时上端必须用绳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而且在攀登时要注意检查绳子是否被解脱或被电焊等飞溅火焰烧断。

(5)高处往地面传递物件时,应用绳栓好放下,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往下抛扔时,应在可能落下的范围内,设专人警戒,严禁行人通过,待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方准向下抛扔。

(6)现场内危险的悬岩、陡坡、深坑、施工预留孔,应有防护设施或危险标志。

六、对起重工的安全要求

 

起重工应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00°

,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3)绳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指挥物件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七、起重机司机的“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2)指挥信号不明确;

(3)捆绑、吊挂不牢固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和指挥信号;

(8)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

(9)歪拉斜吊重物;

(10)易燃易爆物品。

八、起重机司机驾驶操作的基本安全要点

起重司机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稳、准、快。

稳:

起动、制动平稳,吊钩或负载不得游摆。

准:

在稳的基础上,吊钩或重物准确地停在所需要的位置上。

快:

在稳准的基础上,尽快协调各机构的工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

为此,操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检查。

在作业前、作业中或特殊作业时检查出起重机各机构和部件的可靠性。

(2)信号确认。

起重机司机只有在地面指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信息交流后才有进行各种操作。

(3)状态判断。

正确地判断是正确操作的前提,吊运中的判断包括:

吊运对象和吊物位置的判断,吊物重量的判断,吊物平衡状态的判断,起落环境的判断,以及特殊操作下的判断等。

(4)精心操作。

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技术,包括点动、平衡、稳钩、兜翻、带翻、游翻、两车抬物等,还要熟悉吊运事故状态的处理方法。

九、在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操作管理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1)要作好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是进行构件吊运和安装的安全技术指导性文件。

它必须在吊装施工前由技术人员编写。

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实地考察吊装现场,与主要操作人员如吊车指挥、司机和有经验的各工种人员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法和安技措施,保证作业工安全,避免盲目施工。

在施工前,要将吊装方案向操作人员交底。

吊装施工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人员配置、起重机的选择、吊装技术方法、起重机运行路线、构件的平面布置、运输、堆放、施工安技措施等等。

(2)严格执行安技操作规程。

(3)清除吊装现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

对工作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

①电气线路危害。

特别是建筑吊装施工现场,必须保证设备(吊具)和作业人员和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②风力危害。

作业时突然刮起大风或作业歇时起风,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害。

必须采取防风措施,好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在设备上装设防风预警系统和锚定装置;

③场地的不利影响。

如作业场地不平,有泥水、地坑等都是潜在的危害因素,可能在吊车运行或人员作业时,使环境突然恶化而造成事故。

此外如高温环境,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等,都可能引发事故。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1962年4月26日劳动部〔62〕中劳动护字第56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企业中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高架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以及绞车、千斤顶和滑车。

不适用于水上起重机、升降机、挖掘机、装料机、运输机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

三、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在厂长或者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指定一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

四、企业设计、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制造起重机械的工厂、在成批制造各种起重机械时,应将主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产品出厂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应当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

五、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六、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安设起重机械的地基、房架、轨道及其他建筑物,必须能稳固和安全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以防倾倒、堕落,起重机的平衡铁及其他平衡物应当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离或改变重量的现象。

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并不得在泥泞或没有夯实的地面上工作。

桅杆起重机的拉索、地桩应当牢固。

七、起重机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他重要性能,必须验算其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八、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当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九、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1千伏以下1-20千伏65-110千伏154千伏220千伏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152456距离(米)

十、起重机的电气和锅炉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和锅炉安全的要求。

在防爆车间,起重机的电气设备还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章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

十一、机动的起重机和绞车必须有音响清晰的喇叭、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十二、起重机的卷扬机构和机动的移动、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金属的机动的卷扬机构应当装有两套各能承受全部起重量的制动器。

十三、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边都应设有不低于1米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当有挡板。

起重机传动装置的危险部分应当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直梯和倾斜角大于75度的斜梯,其高度超过5米者,应该置弧形防护圈。

十四、电动的起重机必须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

卷扬限制器应使滑轮在提升到距离卷扬极限300毫米以前时,能自动停止,条件许可的,这种距离还可延长。

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互相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抬到最高位置时,能自动停车。

十五、电动的起重机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十六、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在由司机室或房架走台进入桥架的门上,应当有自动连锁装置,以保证在有人进入桥架时能自动断电,塔式起重机,如果司机室设在旋转部分,应当装有自动连锁装置,使由通道进入司机室的门被打开时,旋转部分即停止转动。

十七、桥式起重机除设有必要的维修平台外,应当设有足够的供上下司机室用的梯子、平台。

在工人上下起重机频繁的车间,应设走台以替上下平台。

十八、桥式起重机和具有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其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以资区别;

为了防止上下人时发生触电,如果起重机的上下平台靠近供电滑线,则应设置防护挡板。

桥式起重机的上下平台最好不要与大车的供电滑线同侧;

为了防止钢丝绳摆动时碰着供电滑线,起重机靠近滑线的一边,应设置防护杆,如果在一个厂房跨距内装有双层起重机,可沿下一层起重机供电滑线的全长,设置防护杆。

十九、用于高温操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隔温设施,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金属时,司机室还应有防止喷溅烧烫和防火的设施。

二十、带有电缆卷筒的起重机,电缆卷筒上应当设有保证电缆整齐地卷绕的装置,以防因乱线拉断的电缆在电与电源由其他部件的连接处须可靠地固定,并加防护,以防碰损。

二十一、随着起重臂倾斜角度的大小而变更起重量的悬臂起重机,应当设有起重量指示器。

二十二、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机动的还应设置缓冲器。

二十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当有防雨、防晒的设施。

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当有夹轨钳,以增加其稳定性,防止在最大风力吹袭时自由移动或被刮倒。

二十四、绞车、千斤顶和滑车,应当有自动的制动性能,使重物可以停留在任何高度。

第四章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

二十五、企业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的依据;

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二十六、使用钢丝绳和链条,应当不超过其最大的容许拉力,以防折断。

每根钢丝绳和链条的最大容许拉力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大容许拉力=实际破断拉力/安全系数

二十七、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根据使用的频繁程度和其他技术条件决定。

机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55,少数不经常使用的不得小于5,使用频繁的煌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6。

手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45。

供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钢丝绳和用作桅杆起重机拉索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二十八、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滑轮,其直径应与钢丝绳的直径有一定的比例,以防钢丝绳过早损坏。

这种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而定。

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供建筑用的临时性的起重机,其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滑轮直径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8倍,使用频繁的不得小于20倍;

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使用频繁的和供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30倍;

手动的起重机不得小于16倍。

二十九、机动起重机的供起重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6,用链轮的不得小于8,卷绕链条的滚筒或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环圆钢直径的30倍。

手动起重机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3;

用链轮的,不得小于45;

卷绕滚筒或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环圆直径的20倍。

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供捆缚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三十、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

用编结法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

用卡子连结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3个。

连接起重钢丝绳时,应当用绳套互相连接,连接处不能与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或滑轮接触。

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楔子、锥套等可靠的办法连接。

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滚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2圈。

三十一、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被烧坏的措施。

三十二、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时,应当更换。

钢丝绳当其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时,也应更换。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达到下表所列的数值时,应当更换。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继续使用时,应当相应地降低负荷量,加大安全系数,但断丝根数不得超过下表中安全系数为“7以上”时所允许的丝根数。

钢丝绳的结构6股×

19丝+L6股×

37丝+L6股×

61丝+L18股×

19丝+L继丝根数芯交互捻制的芯交互捻制的芯交互捻制的芯交互捻制的安全系数6以下12223636由6至7142638387以上16304040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爆、易燃物品的钢丝绳,在应用上表数值时应当减半。

三十三、焊接链条,如果发生变形、严重磨损或者有裂纹时,应当更换链环或链条。

三十四、吊钩和吊环应当用锻造、冲压或钢板迭合的方法制造,并且应当根据工作条件,在吊钩上设置保险卡子或防护挡板,以防脱钩。

吊钩过重不易转动的,应当装在滚珠轴承上。

吊钩和吊环如有永久变形或裂纹时,应当报废更换。

吊钩断面高度磨损达10%时,应当重新验算,以确定更换或降低负荷使用。

三十五、经常用于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等物质的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定期作退火处理,以防脆化断裂。

第五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十六、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起重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的安全规程。

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三十八、安装在机器设备附近由地面操纵的机动起重机,应当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使用。

除此以外,机动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

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三十九、各厂应当规定厂内统一的起重机指挥信号。

厂内有关人员包括由其他单位调来的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厂统一的指挥信号执行。

除了在吊运工作发生紧急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停止信号以外,只许负责指挥起重机的人员指挥吊运工作。

四十、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

四十一、随着起重臂倾斜角度大小而变更起重量的起重机,在工作时,起重臂倾斜角度和起重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四十二、用两台起重机吊运一个重物,应在企业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吊运时起重钢丝绳应当保持垂直,每台起重机所受的负荷量不能超过其最大起重量。

四十三、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当捆缚吊挂得牢固平稳。

吊运时,应当先稍离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捆缚吊运带有锋利棱角的重物时,应当放垫。

禁止斜吊。

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东西。

四十四、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重物加工。

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起重机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四十五、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上下人员,禁止从事检修工作。

禁止从一个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个桥式起重机上去,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走人。

当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工作时,其悬臂所及的工作区域内禁止站人。

使用起重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

四十六、起重机司机、挂钩工人和维修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

在进行检修、工人加油和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当停止运行,如系电动起重机应当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当将起重机安全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方可离开。

第六章技术检验

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

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力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

四十九、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时,应当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0毫米悬空10分钟,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

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最大起重量的125%;

对于定期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其最大起重量的110%。

试验中如果发现其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果发现桥架的刚性不够,弹性扰度很大,凡电动双梁的,大于跨距的1/700,电动单梁的,大于跨距的1/500,手动的,大于跨距的1/400时,也应当经过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然后使用。

五十、起重机的动负荷试验,应当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当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分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当更换或修理。

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应为最大起重量的110%.

五十一、对于新的捆缚或吊挂用的钢丝绳和链条,也应当作静负荷试验,根据工作频繁程度以后至少每6个月试验一次。

试验时,应当以2倍于最大负荷量的重量悬挂10分钟,验明钢丝绳没有断丝或严重变形、链条的各个链环没有断裂或变形现象,方可使用。

第七章附则

五十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且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五十三、本规程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

五十四、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起重、吊装、拖运安全

在现代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及设备安装、修理等工程中,虽然广泛采用了各种起重机械,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需土法吊装、起重等技术,以弥补起重机械的不足。

这些简易施工技术由来以久,它以其简便易行,起重量最大等特点一直延用至今,在我国建筑发展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使用中必须注意一系列安全技术问题,才能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

一、安全操作的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同有施工经验的工人研究制定方案,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2)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

必要时应设禁区。

作业人员视危险程度挂安全带,戴安全帽。

(3)所有受力杆件、钢丝绳、起升动力及锚固设施均应校算其受力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3.0,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即缆风绳为3.5;

缆索起重机、承重机3.75;

手动起重设备4.5;

机动起重设备5~6;

作吊索无弯曲6~7,作捆绑吊索8~10(其钢丝绳因磨损、断丝应按标准折减受力强度至报废)。

(4)所有拖拉绳(缆风绳)需用直径12.5mm以上的钢丝绳,且需设专用地锚。

不准拴在电杆、树木或脚手架上。

地锚必须根据受力大小按标准埋设、选位适宜,拖拉绳与地面夹角不宜大于45°

,如条件有限应适当加深地锚埋设以增大垂直方向的压力。

(5)起重用钢丝绳只允许插接,插接长度应为20~25d(钢丝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凡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接头;

用于拖拉绳的可以卡接,卡子方向应一致,间距为5~6d,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压板应压在受力绳上;

绳索(千斤绳)两头插成环套的插接长度应不少于15d且不得短于300mm。

(6)使用几根钢丝绳作索具或用一根钢丝绳绕成几个分支起吊重物时,必须使每根或每个分支钢比绳均匀受力,钢丝绳与地面水平夹有不得小于30°

(7)索具与重物遭到有尖锐棱角触点,须用麻袋、木板等衬垫,且应按钢丝绳变形角度降低破断拉力。

(8)有钢丝绳兜吊圆柱物体时,随着吊绳曲率的变化,其破断拉力也会有所降低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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