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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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XX〕48号)、省委深改办《关于印发〈20XX年度改革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深改办发〔20XX〕1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7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原则,以生物有机肥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行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强化末端利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执法监督,突出科技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长效机制,力争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上有新突破。

到20XX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培育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兴产业。

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统筹兼顾。

积极采取财政、金融、税收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

以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为突破口,突出抓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稳定主要畜产品市场供给,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畜牧业生产发展“双赢”。

科技支撑,产业驱动。

加快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围绕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主体、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机制创新,循环发展。

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科学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畜禽养殖种养结合的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XX—20XX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68%、72%和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65%、70%、80%和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引领作用。

一是加大政府扶持。

树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宝贵资源的理念,以粪污肥料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政府扶持有机肥施用,调动种植户和第三方专业化企业生产、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解决农民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

二是强化品牌营销。

立足我县生态优势,通过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培育品牌,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利润空间,走出一条好肥出好粮、好粮卖好价的良性发展之路。

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积造和足量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粮食、饲料的种植面积,通过产品精深加工和过腹增值,形成强劲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牵头,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重点,编制XX县畜牧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一般情况下,50—75头猪或3—5头肉牛配套1公顷土地),促进种养业布局优化。

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

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难题。

探索搭建粪肥交易平台,鼓励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合理半径内相衔接,实现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就近还田利用。

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

对规模养殖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自行沤制的有机肥,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后方可投入种植业生产使用。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要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特别是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有序承接畜牧产业转移,统筹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牧场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加快畜牧业由传统的数量规模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散小养殖户向专业合作社或现代家庭牧场转型。

推广智慧牧场、生态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

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以生猪和肉牛为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

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四)分类推广重点技术模式。

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技术模式。

一是源头减量。

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降低抗生素等兽药和铜、锌等饲料添加剂使用量;改水冲粪为干清粪,采用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等有效措施,控制污水产生量。

二是过程控制。

从畜舍设计、饲养管理、粪污处理等全程切入,严控环境污染,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

三是末端利用。

鼓励肉牛、羊和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推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有机肥;鼓励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推广以下模式:

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

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将畜禽粪污集中全量收集,并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发酵罐或集装箱等贮存处理设施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

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

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或沼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

三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

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责任单位:

县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完成禁养区治理工作。

组织环保、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科学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制定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明确关闭或搬迁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

20XX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回注销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步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禁止新建养殖场。

(责任单位:

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参与)

(六)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

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还田模式为重点,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牵头)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尽快完成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工作,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不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执行情况。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大型规模养殖场(区)周边地下水质量。

结合落实河长制,采取部门联合、条块结合等形式,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XX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局参与)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县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参与)

(九)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XX〕3号)、《XX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确保20XX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设施化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任务。

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牵头)

(十)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县政府将以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内容,制定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县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

县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利用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出口环节予以支持。

探索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支持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

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政策。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项目。

出台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

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渠道,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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