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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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善后处置工作17

8预案管理与更新18

9奖励与责任18

10附则1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做好马尾区境内突发地质灾害,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2003]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区境内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据相关的规定处置。

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以上”的都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江河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马尾区区长为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为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陈曾勇(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

黄宇清(区政府副主任)

林全(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

吴祖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林建豪(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振泉(区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叶木勇(区公安局副局长)

翁杰(区住建局局长)

罗智勇(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宏(区安监局局长)

徐开东(区环保局局长)

鄢登永(区农林水局局长)

吴晓峰(区财政局局长)

吴家虬(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望(区民政局局长)

赖泽铭(区教育局局长)

林桂舜(区卫计局局长)

叶张京(区广电局局长)

章筱强(区旅游局局长)

任飞(区防汛办主任)

阮斌(罗星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建海(马尾镇政府镇长)

朱莺(亭江镇政府镇长)

庄青峰(琅岐镇政府镇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林建豪同志任主任,江绥同志任副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内,电话

(2)。

3.2职责

3.2.1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部署做出重大决策。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紧急调集抢救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3.2.2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

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区交通局:

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农村公路交通设施,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专门公路抢修、保畅通等工作由区公路分局负责。

区水利局:

协调组织和敦促有关单位开展水库库周,库坝,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

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街道)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协助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

区建设局:

组织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

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修复对人民群众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工程设施。

区民政局:

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的设置,妥善安置和救助灾民,安排好灾区生活。

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卫生局:

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赴灾区投入医疗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区公安局:

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埋压的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区气象局:

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每隔1至3小时向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及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

区广电局:

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地质灾害专家组:

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出具应急调查报告。

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监测和预报

4.1监测

全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福州市,马尾区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信息和险情、灾情、气象、汛情信息。

4.2预报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马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汛期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马尾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4.2.2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在汛期期间,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

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市区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

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2.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加强地质灾害巡查。

在汛期,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

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防灾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

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4.2.5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强到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福建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马尾区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

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

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

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

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

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马尾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

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

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

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

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3速报制度

4.3.1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4.3.2速报时限要求

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区人民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3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同时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在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灾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同时将灾情和险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同时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福州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保障措施

6.1救灾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省财政厅《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经贸委《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 

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善后处置工作

7.1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7.2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督办治理地质灾害点,协助组织受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理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7.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更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9奖励与责任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

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10.3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适时组织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10.4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10.5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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