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范文锦集五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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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
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
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
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
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
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
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抗诉申请书篇2
甲,男,
乙,女,
被申请人:
丙,男
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_年10月10日作出(20__)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
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
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
3。
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__年12月15作出(20__)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
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
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
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
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
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
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
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__X市人民检察院
甲、乙
申请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抗诉申请书篇3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
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
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
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
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
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______
20__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篇4
申请人(原审被告):
__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__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人民法院(20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
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
20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
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
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______人民检察院
张建军
二〇__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篇5
__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
__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__市__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__)下行初字第27号、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__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__市司法局投诉律师__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要求__市司法局调查处理__,并依法赔偿损失。
__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__年7月21日,申请人在__市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__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
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
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__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
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__的违法违纪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
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__市律师协会的杰作。
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__了违法违纪行为。
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__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__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
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项规定:
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__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__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__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__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
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原审法院不审查__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__.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__及律师事务所。
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__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__及__五联律师所相关。
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