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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的价税分离

  

  篇一:

《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将原来的单据价税分离》

  4版(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的调整)

  

(1).所有关于成本核算、材料调拨以“不含税金额”计算。

有关应付账款的产生计算以“含税金额”计算。

(2).【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也增加了“发票类别”、“抵扣税率”、“税额”、“含税金额”。

  (3).原来的业务单据要拆分出“税额”以及“不含税金额”可以在相应的单据列表中右击鼠标点击“价税分离调整”来设置。

  (4).8大业务单据和【材料销售单】、【材料退货单】、【设备退货单】、【其它收入单】增加了“发票类别”、“抵扣税率”、“税额”、“含税金额”。

  以材料采购单为例进行说明。

没有升级之前版本如下图

  升级到4版本以后,如下图

  备注升级到最新版本后,需要登录超级用户点击主菜单【系统】-【数据升级更新】。

如下图

  以前版本做的单据如何实现价税分离调整?

我们以材料入库单(即材料采购单)为例,进行演示

  选定好需要价税分离的单据,右键弹出菜单选择【价税分离调整】。

根据单据的实际含税情况选择是“以含税金额分离出税额”还是“以不含税金额附加上税额”。

同时选择好相应的发票类别。

  点击保存即可完成价税分离调整。

  成本查询。

  ⑴.库存查询和用量查询以不含税单价和金额统计。

如下图

  ⑵.项目成本利润和工程经营状况表可以选择以“不含税金额计算成本”或者“以含税金额计算成本、增值税发票在冲抵成本”两种方式。

如下图

  我们以项目成本利润为例,下图为“不含税金额计算成本”查询结果

  篇二: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

  ?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

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模型测算,价税完全分离模式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方式的造价大致接近。

{专业分包的价税分离}.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原文件无,此为笔者所加,此项必不可少)。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根据营改增对比模型分析和测算,营改增增加造价。

  如人工费含税价格为1万元,那么造价中人工费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11%)=9009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74元。

  如钢筋含税价格为1万,那么造价中钢筋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钢筋价格=10000÷(1+17%)=8547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74元。

  

  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

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营改增是民之所恶还是所好?

民之恶则去之,民之所好则给之,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

  四、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建企的税负才减轻

  ?

  建筑业是房地产业最主要的上游供应商,它获得的抵扣相比下游的房地产企业要少。

  原营业税制下的建企税负=(结算工程造价-分包造价)×3%,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其他附加税率不变)

  增值税制下的建企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只有当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制的企业税负率小于原营业税率3%。

但取得进项税额率>8%谈何容易。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专业分包的价税分离}.

  销售额不含税。

  建企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

  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分包商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专业分包的价税分离}.

  五、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

  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

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

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无奈的。

其实,肢解分包是违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习惯了,且法不责众,所以,不以为怪了。

如门窗等工程,难道总承包没有能力做吗?

难道总承包不会找专业的门窗公司?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

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

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坏,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六、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太大了。

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占总造价约30%。

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

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某工程劳务费100万(含税)

  如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3%,不含税劳务费=100÷(1+3%)=9087379万,税额?

  ?

  如果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不含税劳务费=100÷(1+11%)=90.09009万,税额=90.09009×11%=90991万。

此税额建企可以抵扣。

同样的劳务费支出,仅仅因为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不同,而对建企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占劳务费约9%。

  ?

  对于造价人员来说,其复杂性在于造价中的工人费不等于实际分包的劳务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含量×信息价人工费(或投标人工单价)

  而劳务费一般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约定,按每平方多少价格简易计价。

  这就是定额计价模式本身的缺陷,与市场严重脱节。

  人工费不含税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在信息价上作处理,价税分离,然后,计价时取不含税人工费即可。

那么,问题又来了,人工费税率是多少,是否还得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造价人员工作难度增加。

  七、营改增合同如何签订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营业税制下这些都不是大问题,然而,营改增后问题就就来了。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

  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

  篇三: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

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

  “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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