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看 证券交易错题易混题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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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交易。
3.基金交易。
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
(2)金融期货交易。
(3)金融期权交易。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1.现货交易。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3.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4.信用交易。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
(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
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
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将自己的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然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
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
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市商卖出证券。
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这两种交易机制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指令驱动的特点有:
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
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的特点有:
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
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依法设立且满1年;
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制度: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下面分别对股票账户和基金账户做简要介绍。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
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一般意义上,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人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的优点是: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市价委托的缺点是: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根据市场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根据市场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②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所谓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所谓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所谓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所谓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所谓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
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
每个交易日9:
20~9:
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25、14:
57~15:
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25~9:
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
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
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
能成交者予以成交;
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
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