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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

  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法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

  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廓清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文化遗产;概念;分类中图分类号92216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4-0544201911-0005-05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

  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廓清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解读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以期对文化遗产学和文化遗产法学学科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一、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文化遗产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

  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在汉语中,文化遗产是个常用词汇,比如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的优秀文化遗产。

  胡适先生1933年在芝加哥大学所作的题为中国的文艺复兴的著名演讲中,也提到这场新的运动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却是那些懂得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且试图用新的现代历史批评和探索方法来研究这个遗产的人来领导的。

  在这里,文化遗产基本等同于文化传统。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遗产也可以简称为遗产,就像文化传统也经常简化为传统一样。

  在英语中,一词也是指国家或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与传统几乎同义。

  作为一个法律词汇,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文化遗产的出现都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至今缺乏统一的界定,不同的法律文件对该词的概念常有不同的界定,甚至称呼都不太固定。

  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文化财产。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的相关公约中,如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用的都是文化财产。

  虽然在公约内容中也偶尔出现文化遗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如1954年海牙公约序言提到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有其贡献。

  在这里,文化遗产只是文化财产的抽象集合体,提到文化遗产只是为了表明保护文化财产有多么重要。

  1972年,文化遗产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

  该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纪念地①,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二是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三是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族群世代相传的、反映其特殊生活方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外延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二、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虽然文化遗产是较新的法律概念,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法律中都有若干类似或相关的词汇。

  这些词汇大都仍在使用,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全面比较、辨析,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文化财产文化财产可以说是国际法律文件中与文化遗产含义最近的一个词汇,也是在文化遗产法领域最早使用的词汇之一。

  在日、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一般称其为文化财,而我国台湾则通常使用文化资财一词。

  文化财产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财产,与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文物非常接近。

  如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第1条规定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下列各类者……。

  从其所列的10类财产的表现形态看,都是有形的可移动物品,这与该公约的主旨在

  范文先生网于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出口、促进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相一致。

  而1954年海牙公约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则是指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

  虽然从罗马法开始,法律上的财产就不仅仅限于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但现有国际公约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提到的文化财产皆为有形财产。

  西方学者也认为,相对于‘文化财产’而言,‘文化遗产’在范围上更宽泛,因为它是指‘保存下来并传承给后人的遗产。

  ’而‘文化财

  产’并不足够、恰当地涵盖‘文化遗产’,后者还包括舞蹈、民间艺术等近年来才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形式。

  之所以避免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以文化财产来涵盖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很可能是因为财产一词比较容易与经济价值相联系,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更突出的是其文化内涵和精神意义,经济价值只是其附带的价值。

  而且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指的是权利和有价证券等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财产,而舞蹈、语言、传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本质上是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当然不能用财产来涵盖。

  二文物在文化遗产法的概念体系中,文物是中国现行法律最常用的概念。

  一般说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但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遗物、遗迹无以计数,都保存下来显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的只能是其中的精华部分,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部分。

  《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文物的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于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关也被视同文物列入法律保护范围。

  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直接以文物为保护对象的,如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但该公约所指的文物范围显然比中国现行法律中的文物狭窄。

  其第2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

  而附件所列11项物品皆为可移动文物或业已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成部分。

  当然,作为被盗或非法出口的对象,也只能是可移动的物品。

  因此,它用了一词,而不是更大范围的。

  与文物近似的词汇还有古物、古玩、古董等。

  这几个词汇都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器物。

  古物一词相对比较客观,仅指古代器物,其蕴含的价值或信息可大可小,而且表现形式既包括可移动的器物,也包括不可移动的物体,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律即以古物为保护对象,如1930的《古物保存法》,其所称古物即建国后法律中所指的文物。

  而古董或古玩则有供人把玩、欣赏的主观因素在内,通常为比较珍奇、体态较小的可移动器物。

  中国历代文人雅士或权贵阶层都有把玩或收藏古董的习惯.统治者也常以攫取和占有前朝珍贵器物来炫耀自己的权势或为自己正名,但这与文物概念强调其对于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而言的历史、文化与科学价值是完全不同的。

  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简称,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

  由于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部分,而世界遗产公约又对文化遗产有明确的界定,很多读者便产生误解,以为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化遗产。

  甚至相当一部分学者在相关概念的论述中,也不刻意区分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概念与一般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

  比如有学者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即从历史、艺术、人类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这显然是将世界文化遗产直接等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一般的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

  还有的学者从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出发,认为它保留了人类文化遗产事业产生以来的若干传统的内容,如文物、考古遗址、文物建筑等,但它又吸纳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若干新的成果,如出现了建筑群‘与环境景色的结合方面’、‘自然与人联合工程’、文物‘联合体’等若干新的遗产类别,体现了将人一地关系、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原真性原则纳入到一个体系中加以考虑的学术视野。

  言下之意是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比以往的文化遗产范围更广泛。

  这个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虽然从表现形式上看.世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确实比以往的物质文化遗产更加丰富,加入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类别,但在外延上,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其实只是各国文化遗产中那些特别重要的、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部分。

  之所以会产生这些误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解读者忽略了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的限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这是基于公约的保护目的对文化遗产所做的界定,这里的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世界文化遗产,其后所列的三项遗产形式即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而非普通意义的文化遗产或者物质文化遣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公约中译本将第一项译为文物造成的误导,既然三项遗产形式中第一项已经是中国法律中的文物,其外延当然要比文物大。

  但正如前文所述,此文物非彼文物,它只是纪念地的误译,这三项遗产形式其实都是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文物的应有之意,都在《文物保护法》的范围之内,只不过世界文化遗产更强调其突出的普遍价值,通常属于大型不可移动文物。

  既然世界遗产只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我们就不能脱离公约来随意解释和使用这一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和媒体在解读世界遗产时,都有意无意地夸大了世界遗产概念的边界。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体系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遗产和文化景观,文化遗产又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两句话分开说当然没问题,但合在一起却充满了概念的混乱。

  这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体系无限扩大了,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补充文件,世界遗产确实可以划分为这四种类型,但其中的文化遗产仅仅是大型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既不可能包括全部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无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

  还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此外,还包括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特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目前国内文化遗产学界不在少数,他们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视为一个整体,甚至将后者视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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