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土建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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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土建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施工合同

 

铁路客运专线土建工程

 

施工总价承包施工合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内容见【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建设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承包人:

(承包人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6监理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施工范围划分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土地部门审批意见确定。

1.1.3.11临时占地:

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土地部门审批意见确定。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

1.1.4.3工期:

1.1.4.4竣工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本目修改为: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设备费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9)项补充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图纸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关文件的数量及报送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在履行完设计变更手续后,应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图纸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2项补充:

铁道部专利技术,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本项目以外的项目中使用。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本款增加:

1.1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

为履行保密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根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1.12.4承包人应妥善保存好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有关的各种图纸、数据(如平面坐标、高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输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和国家。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施工场地中,属于永久用地的,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属于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2.8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1)如有需要,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式并提供接口。

(2)发包人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提出实行“架子队”施工的管理要求,建立对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等的核查制度,对承包人实施“架子队”的情况进行检查。

(3)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验工计价,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对承包人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信用评价。

(5)工程初验后发包人应按铁道部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决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6)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发包人派驻现场的机构和代表,按职权范围履行发包人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的规定。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项约定为: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事先经发包人的批准或其他形式的授权。

3.5商定或确定

3.5.2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会导致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履行的的其他义务包括:

(1)承包人应设立银行专项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保证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预存农民工工资银行专项账户:

(2)接受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3)按国家及铁道部现行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及资料,工程初验后一年内要完成工程总结。

(4)当承包人在查阅、核对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5)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照铁道部现行铁路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对承包人实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项目考核;考核费用总额为 元,平时考核费用和项目考核费用各占50%。

各项指标考核均为甲级的,承包人应对项目经理进行适当奖励。

考核为乙级和丙级的,从总承包风险费中扣减考核费用。

(6)如本工程使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承包人应配置设备和人员,按发包人要求的资料目录及格式按时如实提供资料。

(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建立的项目管理制度。

(8)按规定接受相关审计和资金监管。

(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

(10)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及合同约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宿条件。

(12)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完全履行投标承诺。

4.3分包

4.3.2项补充:

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

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他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人及分包的部分工程情况:

单位

名称

地址

营业

执照号

企业

资质等级

分包工程

范围及预计造价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工程

负责人

相应执业资格

证书号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分包人财务状况及信誉情况:

(填报内容与对承包人的要求相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增加:

4.5.5对项目经理的其他约定,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补充:

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应按时到位,其他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及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及能力要求。

4.6.3项细化为:

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一般不得调整,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先由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2项补充:

其中,不可预见以外的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费用,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属总承包风险范围内的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项补充: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铁道部现行物资管理办法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或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招标采购。

在发包人监督下采购的物资设备,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

合格物资设备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依据铁道部规定。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项约定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6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发包人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发包人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

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时,由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发包人交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之日起28天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为开工前:

7天。

9.2.5项补充:

安全生产费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9.3治安保卫

9.3.1项约定为:

工地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就治安保卫有关事宜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协调。

9.3.3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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