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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学院

深圳知识产权学院

  篇一: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企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发展,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8号)和?

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

  第三条申请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满2年(含2年)以上,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拥有30名以上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团队;

  (三)能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许可、转让、交易、

  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

  (四)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机构建设、人员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四)申报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方面的运营额财务报表及其它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等运营业务方面的运营额统计数据);

  (五)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

  通知,公布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评审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按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

(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拟定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有关的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

  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

2014-12-18字号大中小颜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

  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

  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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