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全科复习指导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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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全科复习指导

第一章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判例(在我国不是)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概述

  1、2000通则修改的主要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B.明确了在FCA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

  C.扩大了FCA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贷款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A.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的问题

  B.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食物的所有权问题

  C.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3、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

  4、我国的保留

  A.合同形式的保留:

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B.扩大适用的保留:

仅适用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结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

  A.要约构成条件:

向特定人提出、内容十分确定、愿意承受要约约束

  B.要约生效

  C.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称撤回;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称撤销

  D.要约失效:

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2、承诺

  A.有效承诺的条件:

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期内、内容一致

  B.承诺生效时间:

到达生效

  C.承诺撤回:

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单据

  2、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接收货物

  四、风险转移: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写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4、在买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五、违反合同补救办法

  1、卖方:

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

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3、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4、免责条件:

不能控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所至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

  1、当事人:

承运人和托运人

  2、提单特征:

  A.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B.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C.是承运人凭以音乐会货物的具有特权特性的凭证

  3、提单的种类:

  A.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银行一般接受已装船提单

  B.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C.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D.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E.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内容:

  A.正面:

提单记载事项

  B.背面:

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5、《汉堡规则规定》

  A.善意保函有效

  B.恶意保函无效

  C.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

  A.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恶意:

承运人先赔偿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B.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均为无效保函

  倒签提单: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

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C.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区别善意与恶意

  恶意:

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全部损失,且保函无效

  善意:

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

疏忽、意外等17项

  D.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

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

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

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

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

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

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

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

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

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

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

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三、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提供部分舱位)主要内容:

  A.船舶说明条款

  B.预备航次条款

  C.有关装货条款

  D.装卸期间

  E.运费条款

  F.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2、定期租船合同

  A.船舶说明条款

  B.租期条款

  C.租金支付条款:

每隔半月预收一次

  D.停租条款

  E.运送合法货物条款

  F.航区条款

  3、光船租赁合同:

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A.种类:

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B.当事人:

承运人和托运人

  C.航空运单:

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主要内容:

  A.航空货运单:

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B.承运人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C.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D.承运人责任限额:

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E.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

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约》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

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

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

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

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

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

(尚未生效)

  A.范围:

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

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

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

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

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基本原则:

  A.保险利益原则

  B.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A.当事人: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标的:

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C.保险价值:

投保的实际价值

  D.保险金额:

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

  E.保险除外责任:

自然损耗、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F.保险期间

  G.保险费:

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

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单独海损(货物由意外原因造成部分损失)不赔

  B.水渍险:

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包括水渍险、由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2、保险除外责任

  A.由被保险人故意或意外造成

  B.发货人责任

  C.责任开始前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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