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复习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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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6.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
(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
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
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4)农场应向谁索赔?
9.答: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
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10.答: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李某的儿子十分顽皮,11岁。
今年三月,他将父亲李某刚买的一块价值2000元的进口手表偷出来,以50元的低价卖掉后买了一件小玩具。
李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还他50元钱,但对方说手表是李某儿子自愿卖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李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为什么?
(6分)
2、李三幼年丧母,由其父李甲扶养长大成人。
后李甲与王英再婚。
婚后夫妻两人生有一子李四,并在共同的生意中赚取钱物若干,且在银行中存款12万元。
李甲有一老父亲李祖。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甲死亡,临终未留下遗书,但李甲很久以前曾经向王英说过如果自己比王英先死,家中的一切财物均归王英(有证人作证)。
李祖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后,伤心过度,在李甲死后的第二天亦死去。
李祖死后留下遗产8万元。
王英以李甲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独得李甲的遗产。
本案中李祖的8万元遗产、李甲的12万存款应如何具体分配?
请说明分配理由。
(12分)
3、某日下午,被告朱士臣因家事与其长兄朱继臣发生争执。
朱继臣从被褥底下拿出一把杀牛刀,砍碎中门玻璃一块,又砍衣柜一刀,然后向朱士臣连砍两刀,朱士臣均躲过。
朱继臣不顾其母及其他人的劝阻,仍举刀追砍朱士臣。
朱士臣被逼退到屋角,顺手拾起一根长2尺、直径2公分粗的铁管,当朱继臣举刀逼近时,朱士臣用铁管朝朱继臣的头部连击两下,将朱继臣打倒在地。
造成朱继臣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请说明原因。
如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被告的行为性质。
五、案例分析:
1、答、可以。
因为儿子只有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卖手表的行为与十一岁孩子的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买卖不能成立。
因而父亲可以要求返还自己的手表。
2、答、李甲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
李甲所说的将自己的遗产给王英的话是在很久以前说的,显然不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自己遗产的处理,所以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无效,所以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李甲的12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6万元是王英的个人财产,另外的6万元是李甲的遗产。
李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李三和李四、配偶王英和父亲李祖,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原则,他们四人平均分配李甲的6万元遗产。
李祖遗产的分配:
李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甲。
因李甲先于李祖死亡,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所以,李祖的8万元遗产由李三、李四继承。
3、答、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
(2)起因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
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3)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