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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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模板Word格式.docx

15.严格用地准入-11-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11-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11-

17.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12-

1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13-

(五)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控制土壤污染源头-14-

19.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14-

2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18-

21.减少城乡生活污染-21-

(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稳妥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23-

2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23-

23.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3-

24.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24-

25.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25-

三、保障措施-25-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25-

26.明确责任分工-25-

27.严格目标责任考核-26-

28.强化责任追究-27-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能力建设-27-

29.明确监管重点-27-

30.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28-

31.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29-

3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29-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30-

33.加大财政投入-30-

34.创新投融资模式-30-

35.完善激励政策-30-

36.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31-

37.推广技术应用-31-

38.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32-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32-

39.开展宣传教育-32-

40.加强社会监督-33-

41.增强公众参与-33-

42.推动公益诉讼-34-

附件1-35-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35-

附件2-39-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企业清单-39-

表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39-

表2:

优先开展详查的涉重、化工关闭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名单-46-

表3:

2020年底前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的“四个一批”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名单-48-

附件3-50-

重点监管对象清单-50-

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名单-50-

重点监管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片区名单-50-

表3:

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清单-50-

表4:

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清单-51-

附件4-53-

重点保护区域清单-53-

重要果园清单-53-

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清单-5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53-

附件5-54-

重点项目库-54-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土壤环境安全,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和《XX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结合海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指标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海门特点,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实现与全面小康相适宜的环境目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好土壤防治基础工作

1.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详查工作。

由环保局会同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省、XX市详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等。

落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计委、发改委等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区镇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聚焦全市石油加工、化工、纺织印染、纺织专用设备制造(机针)、农药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革、钢铁、加油站、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以及钢丝绳、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对土壤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港新区、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根据省、XX市统一部署及规范要求,从2017年起全面启动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17年底前,排查和确定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名单,针对疑似污染地块,按照省、XX市工业企业详查工作进展和要求,组织开展基础信息调查;

2018年6月底前基于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风险筛查,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地块清单,并制定初步采样调查计划;

2018年底前,优先完成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调查数据的上报工作;

2020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在产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调查数据的上报工作;

2020年底前,完成详查总结与上报工作,根据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推动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省、XX市农用地详查工作进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及遥感核实工作、农用地详查点位布设与核实工作,配合省、XX市完成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等工作;

2018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样品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上报等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总结与上报等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根据国家、省和XX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和计划,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配合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

逐步在耕地、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江生态安全带、海岸生态保护区、工业园区及周边、重点行业企业及周边、污染地块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点位,实现上述类型监测点位全覆盖,形成覆盖全市、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更新、补充、新建,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5.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按照国家、省及XX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及类别划分和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生产情况及遗留地块污染特征选择监测因子,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对列入XX市控重金属企业周边每年开展1次。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在正余镇、余东镇、悦来镇等地的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等区域,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全面提升市环境监测站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的基础能力和整体水平,配备必要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装备,重点加强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能力建设,及时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培训。

(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6.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根据授予的权限,使用好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建立我市土壤环境数据库,按照国家、省和XX市要求,将国土、农业局、环保各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资料、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农产品质量监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资料上传数据库,补充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信息,同时数据实现动态更新,并上传至XX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加强各部门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分类管理。

通过对在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建立我市在产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地理位置、生产产品、原辅材料、三废产生及处理处置、环评实施情况、污水管道布置等信息档案;

对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后的遗留地块通过了解地块现状、历史使用情况、曾经使用过的原辅材料、三废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污水管道布置,同时结合土地档案资料及相关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地块用地等,建立我市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场地信息档案。

加强档案清单动态管理,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遗留场地开发利用等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档案清单内容。

(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科技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7.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国家拟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有序推进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8.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对优先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XX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

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定期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市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钢丝绳、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污染企业进园入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应关停污染工段、停产或搬迁。

(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9.加强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8年底前,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市农业局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XX市下达的要求。

对位于重污染行业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小麦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

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10.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18年底前,市农业局要依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按照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组织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市环保局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探索建立耕地休养生息制度,对于重污染、退化、盐碱农田实施轮作修养。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XX市下达的要求。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参与)

11.加强林地、果园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根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拟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13.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结果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至XX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14.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建立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其中市环保局应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加强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

市国土局及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

禁止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或批准用途变更。

市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市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负责)

15.严格用地准入

市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市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

16.加强沿江、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开发利用前需调查了解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向市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备案。

拟开发为农用(渔业)地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加强沿江沿海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长江(XX市)重要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视对滩涂的保护,科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岸线资源,严厉打击滩涂区域的非法围垦活动,合理配置围垦区内生态、农业、建设用地比例,尽量保证生态用地集中连片。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

切实加强长江海门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国土局、农业局(滩涂办)牵头,市发改委(沿海办)、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17.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对全市新开发利用及再次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或可能因开发利用引发土壤质量下降的地块,开发利用前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并取样送入XX市样品库,建立地块土壤原始档案。

土地使用权人每5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监测,监测结果与本底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相关监测机构每年对入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抽测。

对于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必要的治理手段,防止地块土壤质量进一步恶化。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环保局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

1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我市主体功能区相关规划要求以及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

区域规划编制必须符合主体功能规划。

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生态保护引领区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周边土壤环境监管。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原则,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数量和总体规模,对单位面积耕地畜禽承载压力较大的区域坚决调减养殖总量,2017年底全面完成。

(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五)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控制土壤污染源头

19.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等情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重点区域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

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至XX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市环保局加强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区域的三废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督促企业整改。

以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开展工业园区污水治理设施排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需根据国家拟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并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市环保局、发改委、安监局等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内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报市安监局、发改委、环保局及公安局备案。

市安监局、发改委、环保局及公安局要加强对拟搬迁、关闭或正在搬迁的工业企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加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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