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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 

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P12-13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1) 

纵向结构:

1、教育法;

2、部门教育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5、政府规章。

2) 

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

成人教育;

教师;

民办教育。

3. 

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1)学校教育制度。

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针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而系统实施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规定了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

2)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免费的教育制度。

3)职业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指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主要是对公民实施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4)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7)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4. 

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教育法律关系由哪几部分构成?

(P30-3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我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和组织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此外,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教育法制的概念与特征 

P35

三种含义: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过程的概括。

3)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的

特征:

能有效保障国家教育权的行使与教育制度的贯彻执行;

2)能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有效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师生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7.教育法制的意义和作用(P41)

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教育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来看有:

1)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4)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8.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含义:

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教的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2)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

3)公正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

4)廉洁奉公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

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校务公开;

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9.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P54

一致性:

指导思想相同,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教育法是推行教育道德的工具,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3)教育道德是维护和加强教育法的重要辅助措施。

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法表现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条文中,是由一定的机关依照一定得程序制定的。

教育道德则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或形成社会舆论。

调整范围不同:

教育道德调整的关系比教育法调整的关系广泛得多,教育法只是调整教育领域中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绝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教育道德来调整。

实现方式不同:

教育法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同时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自觉遵守和支持。

教育道德的实现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教育力量来实现的。

4) 

发展前景不同:

教育法存在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

教育道德存在于全部人类社会中,主要依靠自觉纪律实现。

10.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一致性:

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现代国家调整和规范、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手段。

两者在制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是一致的。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条文化和具体化。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党的教育政策一般也表现为国家的教育政策。

制定机关不同:

教育政策是由政党、政府、有关的教育组织、教育机构制定的,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

政策的制定不一定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

而教育法律法规则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

教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比教育法律更为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发挥广泛的作用。

教育法律一般调整教育上那些对国家和全体人民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形式不同:

教育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等,通过这些形式可以把教育政策具体化、条文化。

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党章和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发出的指示、通知、意见。

实施方式不同

5) 

稳定性不同

11.教育立法的程序 

P59

立法程序:

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的专门活动。

2) 

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 

教育法律的通过:

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表示正式同意。

教育法律的公布。

12.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法律的适用: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形式。

(正确适用法律)。

——广义:

国家机关(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的遵守(守法):

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13.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P65

教育法律监督方式

自上而下的监督;

2)自下而上的监督;

3)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共产党的监督、民众监督等)

14.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教育的法律管理包括依法治教和以法治教两个方面。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它既指教育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一定的形式的正当组织的行政机关,也指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其权限内按照合法程序所作的合法行为。

15.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形式(P72)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形式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高等教育权力时所采取的活动方式。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来实现的。

从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和后果的程度这一角度,可将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三种形式,即法律形式,准法律形式和非法律形式。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形式,是指直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动,它通常分为教育行政立法活动和教育行政执法活动;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准法律形式,是指对教育行政立法和教育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非法律形式,是指不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动。

16.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P75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国务院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综上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对高等教育事业实行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17.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 

P78

一般而言,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其他教育行政行为相同,包括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18.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条件或基本因素。

主体合法:

指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

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

19.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P86)

20.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P90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3)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

21.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P92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2.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

P98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学历证书、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

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2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征:

P99

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24.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

P107-108

基本原则:

1)明确国家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鼓励社会依法办学,实现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5.高等学校的基本权利 

P112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高等学校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P113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7.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定义及内容:

P114-115,8条

28.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

P118

29.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P116

公办高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为法人代表

——校长任职条件:

中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居住;

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

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理论与知识。

民办高校

——依据:

《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1/3以上理(董)事会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0.什么情况下学生应退学?

P121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6)本人申请退学的。

31.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 

P120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2.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申诉的程序。

P122

33.高等学校教师有哪些权利、义务?

P131-132 

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P135

35.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P136

36.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P148

高校学生的身份:

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双方所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1)公民:

公民权;

2)受教育者:

受教者的权利

3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P149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P149-151 

6条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殊权利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38.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P160

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39.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手段P156

1)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2)建立奖学金制度;

3)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4)设立助学金

40.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基本途径:

意义P165三条,途径P166两条

41.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P169三条

4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P169

教师申诉范围:

认为学校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2)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

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申诉时效:

受理教师申诉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申诉的程序:

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受理,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43.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见P171

申诉人:

指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害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被申诉人:

学生所在学校或教师;

3)申诉范围: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4.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P173

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行政处罚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4)行政侵权的;

5)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6)其他具体违法行为

45.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P181-182

46.法律责任的特征:

P198四条

47.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P199 

三种

48.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P202-203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构成某种教育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为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9.学校的法律责任:

P209-210

50.《教师法》对教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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