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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与契约协调

创业、融资与契约协调

 内容摘要: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

然而在现实中,那些对其要素拥有产权的个人并不一定能自觉地走在一起组成企业。

由此本文认为,要使这些要素组合成一个新的企业,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中心签约人,二是契约协调。

创业企业的融资契约就是创业者以中心签约人的身份利用价格、权威和合作等协调手段而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签订的合作契约。

  关键词:

创业企业融资契约契约协调

  

  创业、财富与组织

  

  早在1755年,“创业”一词就出现在坎蒂隆所著的《商业概况》一书中,但至今学术界仍对创业的含义各持己见。

坎蒂隆用非常生僻的法语词汇“entrepreneurship”来表达创业之意,本身就说明了创业的复杂性。

  笔者在对“创业”一词的含义进行梳理时发现,熊彼特(1934)的创新理论是最具特色也最全面。

熊彼特认为,创业是实现创新的过程,而创新是创业的本质和手段。

他把创新比喻为“革命”,这种革命就是创业者(entrepreneur)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

创业者是“通过利用一种新发明,或者利用一种未经试验的技术可能性,从而生产新产品或者用新方法来生产老产品;通过开辟原材料供给的新来源或开辟产品的新销路;和通过改组工业结构等手段来改良或彻底改革生产模式”。

他进一步认为,经济体系发展的根源在于创业活动。

“创业是经济过程本身的主要推动力”,“这类活动就是能使经济肌体革命化的多次发生的‘繁荣’和由于新产品和新方法造成干扰平衡的冲击而经常出现的‘衰退’(指暂时性的失业等现象)的主要原因”。

法国经济学家JeanBaptisteSay也承认,创业就是要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创业者就是生产过程的协调者和领导者。

柯兹纳(1973)则从创业者的心理特性,特别是认知特性来研究创业,他认为,创业者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获利机会的“敏感”,也只有具备这种敏感的人才能被称为创业者。

可见,柯兹纳的创业理论更强调创业者的主观能动性。

  与创业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创业者作为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者,其本人是否需要有财富(这里仅指物质资本)?

或者说财富是不是创业者发起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

对此,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

奈特(1921)从创新的不确定性和创业者精神出发,认为创业者的本质在于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为了发挥这种能力,拥有资本是直接的重要条件,但是,如果能获得人们的信任,拥有资本的制约则变为间接的条件。

按照奈特的观点,企业不是别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装置,通过它,“自信或勇于冒险者承担起风险,并保证犹豫不决者或怯弱者能得到一笔既定的收入”。

因为不确定性是无法保险的,创业者不得不承受不确定性。

奈特的观点对于本文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因为他否认了主流理论关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是惟一的风险承担者”的先验论。

遗憾的是,奈特最终混淆了创业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区别,认为创业者的首要功能即是承担风险,因此,自然而然他也就是资本家了。

柯兹纳否认资本是一个人成为创业者的必要条件。

他认为,个人资本的缺乏只能是带来一些意外的交易困难而已。

熊彼特(1934)也不看重资本对创业者的重要性,并且认为,现代资本市场一般能够使一个创业者去发现肯为他承担风险的资本家。

由此可见,财富并不是创业者发起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他承担风险的充分条件。

  那么,创业是不是需要建立新的组织呢?

熊彼特和柯兹纳等人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市场缔约的效率说起。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创业是创业者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一般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市场缔约,另一种方法是企业缔约。

市场缔约是一种“两两相对”的契约关系,而企业缔约则是一种“一对多”的契约关系(见图1)。

那么,在这两种契约方式下,哪种方式效率最高呢?

  

  假设有物质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生产劳动所有者、管理劳动所有者、企业家才能所有者等五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他们要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将彼此联系起来,如果选择市场契约,他们之间必须两两签约,至少要有10种契约关系才能将彼此联系起来;如果选择企业契约,则从他们中间选择一个“中心签约人”,其他每个人都与这个中心签约人签约,则只需要4种契约关系就能将彼此联系起来。

本文用Cm表示市场契约,Cn表示企业契约,N为契约主体且N>2,则Cm=N(N-1)/2;Cn=N-1。

比较两种情况下的契约数量,显然有Cm>Cn。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这两种契约方式并无二致;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显然企业缔约方式的交易成本最低。

然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创业是需要创建新的组织,这种新的组织就是创业企业。

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认为,创业就是“从零开始创办一家新企业”。

  接下来的问题是,创业企业与一般的成熟企业有何区别(见图1)?

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历史看,先有创业企业,后有成熟企业。

成熟企业是在创业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经济组织,二者是企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延续性。

在成熟企业里,创业者已完成了从意愿企业家(will-beentrepreneur)向现实企业家的转变,生产要素已完成了新的组合。

与创业企业相比,成熟企业已积累了一定的生产要素存量(企业资产),但这时的生产要素存量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资本,而是一个凝聚了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生命体,即一个能够不断创造价值的特殊实体。

第三,与市场契约相比,二者均存在一个“中心签约人”,但中心签约人性质不同。

创业企业是以创业者为中心签约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而成熟企业是以“法律虚构”为中心签约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

前者依赖的是人力资本价值,后者看重的是企业价值。

最后,从二者在经济均衡中的作用来看,创业企业是“创造性破坏”均衡,即实现创新;而成熟企业是通过协调修复不均衡,最终实现均衡。

熊彼特进一步认为,破坏均衡是创业者的职能,而修复均衡是模仿者、追随者的职能,尽管模仿者和追随者在此过程中事实上也是在执行企业家的职能。

  本文之所以要区分创业企业与成熟企业,主要是要强调,企业并不是天外来客,而是由创业者所创造的一种特殊组织。

这就意味着,创业者及其创业活动是企业及其各种契约关系发生、发展的天然起点,而且是一个相对洁净的起点。

因为在这之前根本就不存在企业,当然就更谈不上企业内部的权利(rights)/权力(power)关系。

只有从企业起源的角度寻找企业及其各种契约关系发生的天然起点,才能找到“劳动雇佣资本”的依据。

  

  分工、契约类型与融资契约的标准化

  

  正如以上所言,企业作为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连接,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组合而成的。

企业的生产要素一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如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和货币资本等,人力资本如生产型人力资本、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技术型人力资本和新的生产要素组合型人力资本等。

其中,创业者属于新的生产要素组合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

由于分工的发展,这些生产要素的初始禀赋往往为不同的所有者所拥有,更确切地说,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是相分离的。

这种分离是造成企业融资问题产生的基本前提。

试想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每一人既有物质资本又有人力资本,各生产要素合而为一,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每个人均可做到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样企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融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但理论与实践的证明,这样的社会结构是一个低效的社会结构,如早期的原始社会。

  当生产要素不为同一个人所有时,契约就发挥了连接作用。

由于每个人的初始要素条件不同,契约类型也就不同。

当一个人拥有物质资本而没有人力资本时,他就必须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签订劳动雇佣契约,即所谓“资本雇佣劳动”(见图2a);而当一个人拥有人力资本而没有物质资本时,他就必须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签订融资契约,即所谓“劳动雇佣资本”(见图2b)。

由此可以看出,融资契约是一种以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中心契约人”而与物质资本所有者订立的合作契约。

  接下来,我们的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签订一个标准化的融资契约?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威廉姆森(1985)最早在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中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的概念。

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将一项资产调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由他人使用而不损失生产价值的程度”,具有这种性质的资产就称为专用性资产。

资产专用性概念的提出,“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生产要素被视为同质而可以无费用地相互替代的假设,为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鲍尔(1989)在此基础上指出,契约具有多样性,不同标的物的交易契约有着不同的属性,是异质的,这意味着不存在一种最优的技术可以把所有契约全部集中起来,交由中心签约人处理。

他认为,契约之所以是多样性的,是因为不同类标的物交易所需知识是有差异的,这样不同交易的知识结构对应的有效率的契约选择集是非常有限的,各有其具有比较优势的标的物交易选择集,这就决定了融资契约多样性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契约比起其他契约要复杂得多,契约的不完全程度要高得多。

这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产权特性上。

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来看,人力资本与其载体是不可分离的。

这种不可分离性导致了人力资本不能象物质资本那样可以用来买卖、担保、抵押和用于责任赔偿,而且人力资本是无形的,其价值究竟有多大并不象物质资本有多少那样容易衡量。

正是由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天然“合而为一”导致了物质资本所有者难以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达成共识,或者说人力资本的价值难以被外界所了解,从而降低了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此外,人力资本的这种产权特性,导致的结果是融资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更高。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导致事后权利争夺的根本原因,创业企业发展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契约当事人对未来发展的预见性更差,从而契约安排就会留下更大的“缺口”。

这不仅会导致契约各方在事后的利益争夺更为激烈和复杂,同时还会使事后契约的调整频率更高。

  

  契约协调

  

  在一个分工社会里,当生产要素为不同的个人所有时,就存在一个契约协调问题。

所谓契约协调就是实现生产要素组合的方式。

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某个要素所有者作为“中心签约人”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契约来吸引其他要素所有者参与合作?

或者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协调彼此的交易冲突?

  一般来说,协调生产要素组合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价格协调、权威协调、行政协调和合作协调。

其中价格协调和权威协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协调机制,行政协调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协调机制;而合作协调则是建立在信任文化基础上的协调机制,与其他协调机制相比,合作协调表现为一种隐性的契约协调。

  长期以来,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市场是惟一的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要素所有者,依据既定的技术和偏好,受观察到的或预期到的价格和成本引导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这里,各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资本、劳动、土地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利用边际方法确定其要素价格,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能根据自己投入的要素得到相应的固定报酬。

实际上如果从个体的角度,这种固定的契约报酬就是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和信息进行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本文把它称之为价格协调。

  然而,创业企业生存于不确定的环境之中,创业企业的总收入可以肯定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变量。

因此,创业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不可能都因自身的投入而获得一个固定的报酬。

也就是说,要素所有者不可能都依据边际方法确定其要素价格。

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也可能是负的,这就意味着要素所有者要以其投入来承担损失了,所以,分享剩余也就意味着分担风险。

在非负消费约束条件下,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产权特征(周其仁,1996),决定着创业企业中物质资本为人力资本提供风险担保。

因此,物质资本提供者分享剩余,承担风险。

然而,有权获得剩余并不等于他就一定能获得剩余。

剩余索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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